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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伊斯兰教的角度看埃及的妇女问题(1952—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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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王小玲(1988—),女,汉族,河北鹿泉人,2011级硕士研究生,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世界史专业,研究方向:世界近现代史

摘 要:联系到问题来考虑妇女问题,乃是妇女研究的一个重要的角度。《古兰经》对关于妇女的问题做了许多规定。这些规定仍然对现代埃及妇女问题产生着重要影响。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从妇女的教育、就业、家庭地位和妇女运动这四方面来看伊斯兰教在埃及共和国初期对妇女问题的影响。

关键词:埃及;共和国初期;妇女;伊斯兰教

纳赛尔和萨达特统治时期的埃及,虽然开启了现代化的进程,但是,埃及作为一个穆斯林国家,其妇女问题的发展不免受到宗教文化因素的影响。

一、伊斯兰教对埃及妇女教育与就业的影响

在《古兰经》中对妇女问题作了许多规定,在当时看来,伊斯兰教对妇女权利地位的规定比其它宗教包括基督教要进步得多。伊斯兰教承认女性和男性是同等人类,革除了许多侵害妇女的陋习。《古兰经》和“圣训”认为:“求学是信奉国教的每一个男子和每一个女子的天职”;“你们应当自摇篮起而学习到墓穴”;“学问虽远在中国,也当求之”;“学者是历代先知的继承者”;“学者的墨汁,其贵重不亚于殉教者的热血”。[1]这些思想体现了伊斯兰教高度重视教育,尊重知识;也承认了女子受教育的权利。

1952年7月23日,纳赛尔领导的自由军官发动,夺取政权,在埃及建立共和国。纳赛尔上台执政以后,广泛的推行国有化政策。像其他很多现代化的民族主义者一样,纳赛尔鼓励妇女接受教育和就业。1956年宪法中有了免费的六年义务教育,妇女教育在各个层面都有了快速提升。许多妇女找到了工作,特别是第一次有了教师和职员的工作。[2]政府保证大学和高中毕业生可以在政府机构任职并且有免费的医疗。妇女广泛的参与到社会各个岗位就业,有人认为“如果妇女重视工作,父亲在家庭的地位将会遭到崩溃—至少父亲将失去其重要性,这个社会将重返“母系社会”时期,政府代替了父亲的地位,母亲从政府那里领到工资和得到照顾,而不是从父亲那里领到生活费,母亲的感情会削弱,母亲将由充满柔情的女人变成只知道工作和劳动的机器。”[3]这些传统的宗教文化因素制约了埃及妇女人力资源的开发。

19世纪60年代起纳赛尔建立了很多国有企业,为妇女就业提供了很多工作岗位,与此同时,也通过了进步的劳动法,就业的妇女获得了一些权利,比如带薪产假、给需要照顾婴儿的母亲放假和日常的照顾、帮助母亲再就业等。1962年,纳赛尔颁布的《社会主义国家行动》赋予了所有公民享有医疗、教育和参加工作的权利,妇女从中受益,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进入教育和就业系统的女性人数在增加,她们也有了更好的保护措施,这些政策带给她们比以前更多的公共席位和选择。萨达特上台以后,在他所修改的《家庭法》中,妇女工作的权利被确定下来,和男性有同等工资。关于男女同酬的思想在《古兰经》里也有所反映:“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4]这是对女性在社会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中所体现价值的一种肯定。

二、伊斯兰教对埃及妇女家庭地位的影响

在伊斯兰教看来,妇女是未来孩子的第一所学校,母亲的言谈举止直接影响到孩子,因此,道德教育对妇女有特殊的意义,它关系到家庭的和谐和未来的社会秩序。伊斯兰教认为妇女最基本的职责是在家庭中抚养子女,这也是真主赋予妇女的崇高使命。

随着时代的变迁,宗教经典也需要与现代文明相融合。1962年,纳赛尔颁布的《社会主义国家行动》中第一次提到对儿童的抚养与照顾是夫妻双方的责任,而非仅仅是妇女的责任;《》也支持计划生育。丈夫有照顾儿童的责任以及计划生育政策冲击了传统的伊斯兰教妇女观,妇女从传统的家庭内的角色中解放出来,社会地位有所提升。19世纪60年代纳赛尔的一系列改革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改善,但是还有些保守之处。比如:保留了《家庭法》,在很大程度上也没有触及父权制的文化。萨达特是在20世纪下半期第一个颁布《家庭法》改革的人。法令称如果丈夫提出离婚必须登记注册,而且第一时间内告知妻子,而且规定离婚后丈夫禁止利用权威强迫妻子继续履行婚姻义务,拒绝履行婚姻义务的妻子可以立刻离婚,埃及妇女史上第一次拥有了离婚的权利。这便冲击了《古兰经》里丈夫单方面休妻,妇女无权离婚的程式化教义。法律称离婚的妇女可以得到生活费,而且规定如果妻子对孩子有抚养权,那么她对住房也有使用权。妻子对孩子的监护年龄,男孩从10岁延长至15岁,女孩从12岁延长到结婚,父亲必须供养孩子直至其成年,《家庭法》的改革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三、伊斯兰教对埃及妇女运动的影响

关于男女平等的思想在《古兰经》里有所涉及:“真主创造你们,先用泥土,继用,然后,使你们成为配偶”,[5]在出生问题上,没有提到男女先后,男女成为伴侣,没有提到男尊女卑,说明真主对于男女是一视同仁的,男女平等的思想有所体现。所以一些伊斯兰改革主义者认为,妇女地位低下是由于对《古兰经》的错误解释以及一些非伊斯兰习惯造成的。这些思想为埃及妇女运动提供了舆论基础,对以后的妇女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在埃及这样一个特定的政治环境下,作为倡导妇女解放的非政府组织存在的世俗女性主义和伊斯兰女性主义组织并存。”[6]世俗和伊斯兰在政治上最根本的差异是,伊斯兰女性主义主张在伊斯兰框架内实现妇女解放。

纳赛尔时期的伊斯兰女性主义得到了政府的支持。阿伊莎·拉赫曼(Aisha Rahman)是埃及著名的《古兰经》解释家,开罗大学研究伊斯兰思想的教授,也是一位多产的作家,她的书里描绘了一系列先知—时代女性的事迹,她提倡现代人以这些人为楷模。她也主张进行社会改革,纳赛尔和萨达特认为在伊斯兰框架内主张改革,有益于他们的统治。

虽然纳赛尔政府1956年宪法规定了男女平等,1962年颁布的《社会主义的国家行动》也明确提出了男女平等,但是政府却镇压世俗女性主义组织的活动。德里拉·谢尔费克(Doria Shafik)于1953年建立“尼罗河女儿”机构,不足一年的时间,这个政党和其他妇女自由组织就被解散了,1960年她被软禁,1975年跳楼身亡。埃及政府仅仅许可了作为社会福利社团的胡达·沙诺维(Huda Sha’rawi)协会,世俗女性主义在埃及失去了阵地。

伊斯兰教对埃及来说不仅仅是一种宗教制度,也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和生活习惯,伊斯兰教对埃及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随着埃及现代化程度的加深,就需要伊斯兰教也不断地世俗化,理性化。在现代化过程中,应该及时调节妇女问题与宗教传统的矛盾,当受到外来文化冲击时,应该激发伊斯兰文化的内部活力,而不能一味批判或摒弃。妇女是社会的重要组成组成部分,国家的现代化需要妇女的积极参与,纳赛尔和萨达特两位总统在一定程度上顺应现代化潮流,出台了一些有益于妇女的政策,客观上促进了埃及妇女解放事业,埃及的现代化并未完全模仿西方,它在本国浓厚的宗教传统氛围中孕育,所以,埃及的妇女解放事业,仍需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不断的摸索适应埃及妇女解放的发展道路,这样,埃及妇女的发展才会走上良性循环的道路。(作者单位:河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参考文献:

[1] 马坚译:《古兰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53页。

[2] Nikki R.Keddie,Women in the Middle East Past And Presen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5,p.124.

[3] 穆团黑里:《伊斯兰教与妇女》,穆斯林译,内部资料,第140页。

[4] 马坚译:《古兰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53页。

[5] 马坚译:《古兰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325页。

[6] 伍庆龄:《现代中东妇女问题》,云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