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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支配,现实生活中,除非涉及离婚,否则很少出现因财产问题诉至法院的。
黑龙江省大庆市却发生一起新奇案件,丈夫认为妻子“隐匿”财产,主张婚内分割共同存款、享有共同财产管理权。这种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婚内共同财产是不是想分就分?
郁闷,买房不得才知“穷”
1998年结婚的这对夫妻,都是研究生学历。丈夫赵贤达是大学教师,妻子林新语是市级医院的药剂师。
婚后,赵贤达随俗,默认家里财产全由妻子负责管理,每月主动上交工资、奖金、稿酬及其他收入。林新语把家打理得有声有色,把赵贤达的吃穿安排得一一当当,零花钱给起来也痛快。当然,除人情事务、买点书之外,赵贤达消费也不多。
不久,女儿赵嫣然呱呱坠地,赵贤达更加努力挣钱,每一分钱都心甘情愿交给妻子管理,而对妻子收入多少、家庭财物状况从不过问。
家庭和睦,二人的事业也一直在进步。如今,赵贤达成了教授,林新语也升了副主任医师,小日子过得相当滋润。
2013年年初,赵贤达到市中心办事,无意中溜达进一个新开楼盘的售楼处。售楼小姐立即迎上来,热情洋溢地做介绍:地处市中心,交通便利,小区环境优雅,房子户型也不错。赵贤达被说得很心动。
赵贤达选中一套房子,让售楼小姐帮忙留着,说他回家和妻子商量。
回到家,赵贤达兴奋地说了房子的事,林新语却轻描淡写地说:“那么贵,哪有钱买?现在不是住得蛮好?”赵贤达便问家里的积蓄情况,看差多少。他本来觉得自家挺富裕,即使积蓄不够全款买房,也可以公积金贷款。谁知林新语说,他名下的银行卡里仅有5万元存款。
赵贤达立即蹦起来,“我工资加奖金、讲课费等,至少每个月能收入8000元,十个月就有8万元了。怎么可能只有5万元存款?!” 林新语白他一眼,“你是貔貅?光收入不支出?”
赵贤达认真算起账来:自己平常几乎没什么大消费,家庭每月最多支出5000元生活费,仅自己这边收入每月就有3000元剩余,10年下来也有30余万元存款。结婚十多年,家中并没什么大额开支,何况还没有算林新语的收入。
林新语不听他算账,回一句“反正花掉了,没钱买房子”,就自顾忙家务,不理他了。
疑心,丈夫查家底挑战妻子
通过买房一事,赵贤达发现林新语对存款始终语焉不详,也不向他公开家庭财务,他一下子受了惊。可任凭怎么问,从林新语嘴里都问不出名堂。
赵贤达不想仅仅为此事撕破脸,夫妻感情挺好,妻子也没其他令人不满意处。钱如果真消费掉了倒也无所谓,就怕林新语因为某些事上当受骗,还执迷不悟。
耐心蛰伏了一个月,赵贤达刻意不再过问钱财去向,以使妻子放松警惕,以为风波已过。然后,赵贤达借口让林新语散心,给她报了个出国游。林新语不疑有诈,开开心心背起行囊出门了。
把林新语送上飞机,赵贤达每天翻箱倒柜,找遍家里每个角落,先后在首饰盒内、衣柜抽屉里、橱柜里找到了各式单据,终于弄清了部分钱款的基本走向。
确实,没看到什么单纯的银行存款单据,妻子用一部分钱买了基金,还有一部分钱借给了他人,甚至参与了非法集资,初步判断总金额超过50万元。但因为基金都是妻子的名字、密码,赵贤达无权查询,具体金额、投资盈亏等他依然一无所知。赵贤达只能设法打印出一份个人网上银行电子记录,记载着2011年基金购买情况,合计294601.77元。
林新语回家后,赵贤达拿着网上银行电子记录等单据质问,要求告知家中收入去向的形式、数额的明细情况,并提出共同掌管家中财政。林新语气愤地表示,反正自己没有乱花钱,而是让家庭财富保值增值;至于怎么操作的,没必要告诉丈夫,告诉了他也不懂;把钱交给丈夫这个书呆子管,那绝不可能。
对赵贤达来说,买房是其次,自己辛苦挣了那么多钱,却如泥牛入海,连个知情权都没有,才是万万不能忍受的。
厘清,妻子无恶意法院驳回诉求
转眼两年过去了,家庭内平静的表面下始终暗流涌动。赵贤达一直没放弃追问家中收入的去向。他甚至找了岳父岳母以及林新语的亲友、姊妹出面做工作,但林新语软硬不吃。这成了赵贤达无法解开的心结。
一天,赵贤达翻阅报纸时,看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赵贤达看到这条,如获至宝。他想:林新语刻意隐瞒存款数额、存款形式,购买基金等也没征得自己同意,这些都违背了家庭主要收入人即自己的意愿。
赵贤达又尝试和林新语进行了几次沟通,仍无效果。之后,赵贤达将妻子到了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在诉状中,赵贤达认为妻子侵害了自己对存款的知情权、平等处分权,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存款(暂估30万元),判令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工资收入。
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诉状,林新语十分震惊:这个书呆子,居然把家庭内部矛盾搞到法庭上去了,才不陪他玩呢。她未提出书面答辩,也未到庭。
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林新语缺席。
庭审中,赵贤达出示了证据:个人网上银行电子记录打印件一份。法院认为,该证据上没有被告姓名、账号、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且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核实,因此不予认定。
经审理,法院判定:赵贤达既不能证明其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存在方式,也不能证明妻子用该财产购买基金、借给他人、参与非法集资,且发生了所有权转移。仅因他对共同财产的不了解、不知情,就请求分割财产,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以案说法】
婚内共同财产分割,是指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一项制度。旨在绕过婚姻关系问题,直接解决双方财产纠纷,以保护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解释(三)中“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这一条款包含了两方面意思。(1)上述行为的实施者必须为恶意,试图独自侵占共同财产,如果属于过失实施了上述行为,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财产。(2)一方实施了上述行为必须危害到另一方利益。
本案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者,林新语可能认为丈夫不懂财富管理,所以日常并未和赵贤达讨论理财,而是径直根据自己的想法去分配资金,为了家庭财产的保值增值,初衷是好的,并没有恶意企图。但建议保持良好沟通,才是家庭和谐兴旺之道。否则,尽管法院没有支持赵贤达的诉讼请求,但毕竟给家庭生活埋下了一颗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