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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32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
摘 要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年以来,按照山东省潍坊市局的统一部署,我县加强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继续深化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初始登记工作,笔者针对在我县的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中存在情况提出对策与分析。
关键词 集体土地 产权
给集体土地办个“身份证”,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土地管理工作的内在要求,是一项完善权属、惠及民生的工作,但在我县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登记工作中不但存在农村土地产权不明晰、权属模糊,也存在缺乏一些专业土地登记人员等因素,影响了工作进度。结合我县实际,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登记与否无所谓。持这种想法的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人中很普遍。在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中,镇、村干部及农民常常重视房产证,忽视了土地产权证书。而在城市和农村土地房屋征拆过程中,对房屋进行了补偿,而对土地补偿常常被忽略不计。法律上规定,只有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才能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和安置。农民及镇村干部在办理土地证的过程中无所谓的心态,淡化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意义思想是要不得的。
(二)土地产权不明晰。土地产权又称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其含义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占有、处分、使用、收益的权利。土地产权是物权的一种,它的主体是土地所有权,客体是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山、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经营、管理”。根据《宪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国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通过承包获取了土地使用权。在这种体制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实际上不明晰,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农民土地流转过程中向企业、种田大户、缺田户集中时,就产生村委会或乡镇代替农民谈判签订合同、协议现象。村干部纷纷充当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他们缺乏对集体土地的关护,任意处分集体土地,农用地被转为建设用地,容易造成大量的耕地被破坏。
(三)工作上有难度。队伍精干、业务熟练、工作踏实是搞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关键。集体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发证工作技术性强、工作量大,顺利开展这一工作必须要有一支精通业务,吃苦耐劳的工作队伍。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对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感到困惑,工作中畏首畏尾。同时业务上不精湛,影响了工作深入开展。
二、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工作中采取的对策
(一)大力进行宣传。农村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方利益搏弈牵一发动全身,做好这项工作,离不开宣传。笔者所在乡镇开展集体土地产权登记时以会代训,层层发动。县局召开了培训会议,传达了上级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发证工作的文件精神,强调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各乡(镇)、村切实按照部署要求,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村主任了解与周边村界线,在国土资源所指导下与邻村相互签字确认。镇国土资源所把土地确权最终结果在公开栏中公开,让群众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效防止了在确权发证过程中矛盾激化或新矛盾的产生。
(二)明确主体。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应明确由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各集体经济组织全面配合的运作模式,明确责任、任务和完成时间,实行责任到人。为保证登记质量,乡镇要成立以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财政、民政、农业、司法、国土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组,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由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牵头,携相应申请确权主体的二次调查权属调查成果宗地图(工作底图),在相关镇、村集体配合下,复核界线。
(三)惩治违建。在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中,为集体土地办“身份证”同时,要针对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及新农村违法占地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和政策等行为,从重从快打击城乡结合部非法买卖土地及新农村建设等违法占地现象,加强基层耕地保护已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四)规范流转。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程序还不规范,农民权益得不到保护。基层结合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契机,鼓励土地流转。同时又要规范土地流转,如只有经过确权登记的才能流转,把审核登记关口。应该看到土地延包后,农村出现大量剩余劳动力,同时经济发达地区在外务工经商农民不愿意种田或多种田。这部分农民在外向非农产业转移,出现部分农民务工经商无暇顾及承包地,同时这些农民也愿意将农田转让出去。各地可因地制宜,坚持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出让、转包等流转形式,对农民自己因需要调整土地也应支持,通过土地流转,促进优化资源配置。基本以自愿、互利、有偿为原则,实行农村土地流转高效化,建立多形式、全方位的开放的流转机制,达到优化农业资源配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