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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哪里“告”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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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决定时,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是关键。

如果你对海关作出的某些决定不服,准备到法院去,选择哪一个级别的法院?选择什么地方的法院?这些都必须事先了解清楚,否则不仅“打官司”跑冤枉路,还会耽误诉讼期限。

海关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与进出口贸易有关,这类行为提讼一般都比较复杂,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比较规范。而且,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些业务性非常强,如商品归类、审价、货物的原产地等,这些涉及专业性的知识都需要更高级别的法院审查判断。另外,海关的设立不以行政区划为标准,在一个地区或一个行政区划内,可能有一个海关单位,也可能有多个或者没有海关单位,如果按照行政区划的管辖范围划定由哪个法院管辖是不现实的。因此,法律规定海关的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对于既是海关的案件,同时又属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也可以到高级人民法院去,由法院视情况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诉讼法》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审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海关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自己管辖的海关的案件需要由上级法院审查的,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审查。但是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将自己管辖的海关的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查,因为海关案件最低的审查机关是中级人民法院。

但是,这样的规定会使一些比较简单的行为,如海关旅检现场查处的旅客携带超量物品、或者违禁品的案件,海关“窗口”单位处理的诸如接受申报、查验货物、核销等行为,也必须到中级人民法院去。对于这样的案件,如果到法院,可能会面临诉讼周期长、诉讼费用支出、出庭应诉等复杂问题,这时,采取行政复议的方式将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由哪个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就要到哪个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一些大的海关所在地有中级人民法院,如北京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厦门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些小海关所在地没有中级人民法院,如云南的孟定海关所在地孟定只是一个镇所在地,归临沧地区管辖,如果对孟定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需要,就要到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状。所以,当你认为自己的权益被海关侵犯,要采取诉讼的手段维权时,要了解你认为侵权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的情况,这样才能找准“衙门”,不至于跑冤枉路。

对已经复议的行为不服到哪里

有些管理相对人在提出行政诉讼之前已经上一级海关行政复议。那么对其中任何一种复议决定的方式提讼是否都到同一个中级法院呢?这要区分情况来对待: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那么管理相对人应当采取和直接一样的方式,到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去。这是因为,上一级海关维持了下级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表明下级海关当初的行为是正确的,而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到下级海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符合便民的要求。这也照顾到管理相对人的诉求,因为对维持的复议决定不服,还是对当初海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需继续要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

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选择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这里又涉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范围(见下页图)和到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谁两个问题。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以后,申请人如果要在复议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对象应当是复议机关海关而不是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海关;的要求可以是程序上的,也可以是实体要求上的。即申请人可以就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为,也可以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改变之后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到哪里?

《海关行政复议办法》规定:申请人认为海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海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该海关在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都要驳回复议申请。对于驳回复议申请,申请人也可以提讼。

这里也分两种情况,如果申请人是对驳回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提讼,要到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的内容主要针对驳回的决定;如果申请人是对原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讼,要到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海关所在地人民法院,针对实体内容。

对海关实施强制措施行为不服到哪里?

海关在实施监管、查处违法行为中会实施多种强制措施,如根据《海关法》规定:海关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对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扣留。对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进出境运输工具、进出境货物、物品可以扣留。对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以外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可以扣留。又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有权予以扣留。再如《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进行稽查时,发现 >>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暂时封存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发现被稽查人的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嫌疑的,可以封存有关进出口货物。

企业对于上述海关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讼,既可以到实施强制措施的海关所在地人民法院,也可以到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二者具有同等的管辖效力。这里所说的“原告所在地”指的是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几种特殊的法院管辖情形

如果两个以上法院都对案件有管辖权,企业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比如说,企业对于海关强制措施不服,既可以到海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到企业所在地法院。如果企业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哪个法院最先收到状,就由哪个法院受理。

如果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立即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海关的案件按照规定都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企业到区一级法院,该法院就没有受理的权力,应当立即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法院虽然有管辖权,但是由于有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它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企业就海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到某中级法院,法院审查受理中发现该院院长与企业(或者海关)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该中级法院就无法受理该案件,需要由它的上级法院重新指定一个其他法院受理。

如果法院对管辖权有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如企业对某海关作出的不予批准设立保税仓库不服,高级法院认为该诉讼在省内有重大影响,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海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受理,对于此分歧,应当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管辖提出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比如,企业坚持认为自己的案件应当由自己所在地法院管辖,而海关所在地法院受理是不合适的,此时可以提出异议。对企业提出的异议,法院必须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就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如果异议不成立,就要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