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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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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被单位告上法庭的郭小姐赢了官司。“已经发放的工资中是否已经含有社会保险”,这是单位与她的核心争议。

1999年12月,郭小姐到北京御金堂金箔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2000年1月28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0年2月12日至同年12月31日。

由于得知单位没有给自己上社会保险,2000年12月9日,郭小姐向单位口头提出辞职。按双方约定,郭小姐每月10日可以领取1030元的工资。但12月10日,单位并没有通知在家的郭小姐来单位取工资。

为了争取单位未发放的工资和未缴纳的社会保险,郭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庭支持了郭小姐要求工资和社会保险的主张。单位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又到北京朝阳法院。

在法庭上,双方对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没有疑义。对工资1030元的总数额没有疑问,但郭小姐认为,这是1000元工资及全勤奖30元。

对于郭小姐要社会保险的说法,单位并不同意。有关负责人称,郭小姐的工资是1030元,其中包括每月工资800元、保险费200元和全勤奖30元。单位也同意给她上社会保险,但条件是郭小姐首先退还单位2000年2月至10月的保险费,合计为1800元。

由于北京御金堂金箔工艺品有限公司没有向法院提供每月将200元保险费发放给郭小姐的证据,法院认为,郭小姐不应向单位返还保险费。

法院判决,单位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郭小姐办理2000年2月12日至12月9日的各项社会保险,并各自承担相应费用。单位支付郭小姐2000年11月1日至12月9日间未发放的工资,1316.81元。目前,单位不服一审判决,已经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朝阳法院民事厅副厅长王继红告诉记者,这个案件很有代表性,这说明一些单位对社会保险还存在着一些误区。《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没有办理的责任在单位。一些单位在用人时,没有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有的是因为想逃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负的责任,有的则是不了解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种种规定,有的是嫌办理社会保险的手续很麻烦。

单位上缴社会保险的做法不规范,是引发一些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原因。在本案中,单位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出示有力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说法。其实,即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