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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县会议及文件精神,镇党委、政府及时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镇长,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各村(居)、企事业支部书记为成员的三项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书记亲自抓,党委副书记、镇长重点抓,各支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现将我镇三项重点工作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党务公开工作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了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各项制度,形成了党务公开宣传、检查、指导、推动工作机制,党务公开工作进一步开展。
二是加大了党务公开落实力度。凡是群众关心的问题,只要不涉及党内秘密,都要通过会议、文件、通报、公开栏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公开,并做到常规性工作每季度公开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干部考察预告、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重大或复杂性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整改落实,必要时再次公开。
三是完善领导接待日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认真研究处理群的意见和建议,使党务公开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逐步使党务公开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四是落实目标责任制,实行成绩与绩效挂钩,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实现年度目标任务。
我镇在推进党务公开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党员干部对党务公开工作认识不到位。二是党务公开内容不及时。
二、便民服务中心工作
为了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政服务水平,积极探索高效便捷的为民办事制度,切实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强化政府部门的服务功能,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因我镇办公条件有限,镇政府整合资源,并投入资金8万余元,将办公楼一楼和二楼改造成便民服务大厅,统一设置了党政综合办公窗口、人口计生窗口、国土与建设窗口、民政低保窗口、劳动和社会保障窗口、新农合窗口、农业综合服务窗口、综治维稳窗口。共有27名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办公,服务中心办公日每天都安排了一名班子成员带班负责,并制定了便民服务中心各项相关制度。购置档案柜4个,电脑4台,办公桌椅7套,饮水机4台,全面完成了便民服务中心建设。2010年以来为民办理各种证件,办理流动人员证明512份,出生证608件,村民建房申报69户,发放低保、农村救济、优抚等各项资金1560.2万元。调处矛盾纠纷32起,为农民办理参加新型合作医疗1.2万人,返乡农民工身份认定26名,小额贷款9名,27万元,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100人次。同时,按照县纪委的要求,因地制宜,在有条件的村(居)委会设置了民事帮办点,真正做到了理民情、解民忧、办实事、促和谐。
三、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加强对农村“三资”的有效监管是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任务,也是农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1、加强组织领导
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和部署,成立了农村“三资”工作检查领导小组,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严谨的原则对全镇农村“三资”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出现问题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解决。
2、认真开展自查
(1)强农惠农政策全面落实。严格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以及省、市、县强农惠农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各种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未出现拖延、卡、扣等违反强农惠农政策现象。
(2)镇、村财务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了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村财镇管,报账、做帐分开,设有专门财务档案室,由财政所统一管理。各村设1名报账员实行专人报账,并由财政所每年组织1-2次财务业务培训。各村设立财政公开栏,定期向群众公开财务,镇每年开展一次村级财务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整改,提出意见,农村转移支付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3)严格实行耕地保护政策。对农村土地除城市建设需要,禁止乱占乱建乱用,严厉打击破坏耕地的不法行为,加强土地保护、管理、调处和打击力度。
(4)农民负担进一步减轻。严格按照省农业厅《关于严格执行涉农收费政策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文件执行,取消和停止了12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征收,全镇未出现任何增加农民负担现象。
(5)镇、村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阳关操作机制。镇资产拍卖、工程项目建设、资源开发等都是全面通过公共招投标方式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全部由镇纪委和分管领导监管执行,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3、存在的问题
(1)财务公开不够规范。一是财务公开的时间不及时;二是公开的内容不全面;三是公开的程序不合规;四是回避群众关心的热点、重点问题,公开时避重就轻。
(2)村级开支随意性大。年初无财务计划,重大经济事项,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不征求群众意见,也不向镇政府请示。
(3)土地流转缺乏有效指导。检查发现,农户与农户之间进行的土地流转,多处于无序,自发流转状态。只要口头达成协议即可,不签订土地流转书面合同,也不经过村级组织和乡镇农经站审核和备案。部分农户土地流转双方即使有合同,但有的合同内容不完整,手续不完备,双方责、权、利不明确,一旦发生纠纷,调解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