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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设立黑名单法律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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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春秋航空的航班延误,哈尔滨的刘女士4月份的时候索赔了200元,但6月28日她再次预订春秋航空机票时,发现其被列入春秋航空的“暂无能力服务旅客名单”,也就是俗称的“黑名单”。7月19日春秋航空回复称,如果旅客不能认同春秋航空的服务条款,那就请旅客乘坐其他航空公司航班。这个事件被网友热议,航班延误的赔付与航空公司的服务水平,受到质疑。

关键词:黑名单 平等诚信 契约

一、设立黑名单

第一,在中国的《民用航空法》以及《民用航空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涉及到对旅客设置黑名单禁止、承认或者规范的条文。而除了春秋航空之外,中国其他的航空公司也都没有设立旅客黑名单制度。作为吃螃蟹的春秋航空,其设立的黑名单标准必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理论上说,只要“拉黑”标准弹性足够大,谁都有可能成为黑名单里的人。在拟定黑名单过程中,春秋航空缺乏与旅客的互动和沟通,制定的标准自然倾向于航空公司。春秋航空拥有了最终解释权,这是明显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 其次,春秋航空旅客黑名单的拟定与实施,也缺乏公开性和透明性。春秋航空为了息事宁人,给罢机旅客赔偿了200元钱,却在事后把带头罢机的旅客列入黑名单。问题就在于,直到下一次购票时被拉黑的旅客才发现自己被列入了黑名单,这就是说春秋航空拉黑旅客后,竟然没有告知相关旅客。旅客连自己是不是被列入黑名单都不知道,就更不用说申诉了。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旅客要对黑名单进行申诉除了找航空公司就剩下找法院了。而且作为航空公司,是否有私建“黑名单”的权利也值得商榷。确实,国际上一些航空公司也有类似制订黑名单的做法,但其认定标准多是出于对公共安全的考虑,比如不遵守飞行中的安全规则、在飞行途中威胁机组人员和其他旅客的人身安全。被春秋航空拉入“黑名单”的乘客,是否也存在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恐怕不能任由春秋航空的单方认定,而须经有关部门的审定。倘若这些索赔乘客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威胁到公共安全、不适合再乘坐春秋航空,建“黑名单”则并无不妥。然而,现在仅凭春秋航空的一面之词,就将那些索赔乘客纳入“黑名单”,岂不是在放任航空公司,恣意挥舞“黑名单”的大棒,打压维权者吗?

二、平等诚信,契约精神

我国《合同法》第289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春秋航空公司作为一家服务普通旅客的运输企业,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其将因航班延误而占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列入“黑名单”的做法有违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歧视消费者。“不同意我的条款,就别坐我的航班”,春秋航空的回应透露出一股傲慢和自大。这般向乘客“叫板”,让人大跌眼镜。

至于将乘客拉入“黑名单”,不但是裸的身份歧视,有侮辱乘客人格尊严之嫌,而且显然有违程序正义。春秋航空虽然是民营航空,但同样要在天空中飞行,既然占用了天空这个公共资源,又有何资格拒绝乘客?只要是遵纪守法的公民,任何一家航空公司都无权剥夺其乘坐航班的自由选择权。

其次,“黑名单”之事,也暴露出航空公司对诚信的极不重视。严格说来,“黑名单”是极其严肃的事,一旦乘客被纳入“黑名单”,将会对乘客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然而春秋航空将“黑名单”等同儿戏,这是否从另一个侧面表明,其本身也不拿诚信当回事呢?

所谓契约精神是指存在于商品经济社会,而由此派生的契约关系与内在的原则,是一种自由?平等?守信的精神。虽然春秋航空是廉价航空,票价比其他航空公司低30%左右,舱位一律为经济舱,但是机上不供给免费餐饮,免费行李重量和体积比其他公司小。对这些协议内容,乘客没有理由拒绝接受,毕竟选择了廉价航空,就等于默认了这些缩水的服务。这也符合一分钱一分货的简单道理,是乘客自愿选择的结果毫无争议完全符合平等交易的契约精神。但将“航班延误”也列入协议之中,拒绝乘客索赔,这显然是霸王条款。且不说在新闻会上,民航局局长李家祥明确说了,去年四成航班延误缘于航空公司自身;即便是春秋航空在买票时书面告知了乘客,也涉嫌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向弱势的乘客强加不平等的协议条款并且是在为自己的过错寻找借口。因而,将“航班延误不赔偿”列入其差异化服务的内容之中,这本身就有违《合同法》的“平等”精神。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民航事业的快速发展,其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值得我们深思和反省,春秋航空作为中国首个民营资本独资经营的低成本航空公司由创立之初的3架租赁飞机到现在的拥有33架空客A320-200型客机确实不易,作为民营企业没有国有企业那么多的资源和雄厚的经济实力,但正因如此更应该珍惜自己的良好口碑和企业形象,为乘客提供优质的服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而不能以设立黑名单这种简单而随意的做法来解决面临的难题,应该在合理合法的原则下,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各方的需求,平衡各自的利益,把问题在萌芽状态就处理好,避免事态的恶化和扩散。

参考文献:

[1][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出版社,1994:154.

[2]百度百科.春秋航空有限公司 http:///view/377 098.htm

[3][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810.

[4]Elizabeth Barker Brandt .The uniform premarital agreements act and the reality of premarital agreements in Idaho[J].Idaho Law Review,1997(33):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