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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如何充分发挥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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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9日,全国科学技术大会暨2005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大会召开,这对我国广大科技工作者而言是激动人心的。从“向科学进军”的号召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论断再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我国科学技术工作已经走向了一个新的辉煌。其中,科技奖励在这个辉煌的历程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科技奖励已经成为我国科技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激励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进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始于上世纪50年代,尽管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正逐步走向健全和完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1999年国家对科技奖励制度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1)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2)贯彻少而精原则,提高奖励质量;(3)调整奖励的等级和数量,增大奖金额度;(4)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改革后的科技奖励制度取消了以前不同行政层次的重复设奖现象,强化了奖励的质量,扩大了奖励的社会影响,加强了奖励对科技进步的促进作用等。但对整个奖励体系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而言,还是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性。尤其是2004年度国家最高科技奖和2005年度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的空缺更是反映出我国科技奖励体系中存在着较多的矛盾和问题。

科技奖励制度的矛盾和问题

奖后衍生待遇反差巨大

奖后衍生待遇的巨大反差主要体现在政府设奖与社会力量设奖之间,即政府奖与民间奖之间。虽然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加强对社会力量设奖的管理,但直到现在,民间奖励依然游离于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公众的视线之外。每年春天我们都会把最关注的目光投向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公布,而对何梁何利基金奖、求是奖等则只有部分科技工作者知晓。获得国家级甚至省部级的政府性奖励一般都会带来“奖生奖”的现象,即衍生出许多新的效益:晋升职称、工资提档、住房分配、头衔晋级等等。这已经成为非常普遍且公认的规律。但是民间奖的获得似乎是一次性的,很难产生奖后派生待遇,有时甚至在履历表和职称晋升填写的表格中不予承认。做个非精确类比,如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一等奖,尽管获奖者首次直接得到的奖励经费仅为9万元,但获奖者在回单位之后有可能再次获得单位为获奖而再奖的上百万元经费(当然,其中一般包含科研经费),更不用说其它的晋升职称等待遇了。但是如果获得的是一项9万元的民间科技奖励,那么这项奖励几乎不可能衍生出后面的百万科研经费等待遇。政府奖的权威性以及衍生出的奖后派生待遇与一次性的民间奖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反差,由此导致民间奖和政府奖在整个科技界和社会公众视野中处于极不公平的地位,这对于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拓宽科技经费来源的渠道以及科研体制走出行政干预圈等都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评审周期与评审程序不对称

我国目前很多的奖励总是注重于近年的新成果,有些奖项甚至有明确的时间规定:前一年度或近几年之内的成果,其时效性很强。其实,重大的科学发现和理论是对原有理论成果的修改、发展和突破,有时甚至是与原有范式完全不同的新范式,库恩的科学革命结构模式提出了科学的发展是经历着:前科学常规科学时期反常和危机科学革命时期新的常规科学反常危机新的科学革命……的反复推演。所以,新成果的学术价值常常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认识和实践应用才能得到同行及社会的承认。孟德尔的遗传定律经过35年后才被人们发现和承认;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刚发表时,能看懂的科学家寥若晨星,以至于爱因斯坦在和著名的喜剧大师卓别林见面时慨叹:“您真是伟大,全世界都懂您的作品并且为之而笑。”因此,科技奖励的评审周期应该坚持延迟评审。

相反,评审程序是一个审定过程,应该讲究时效性。近年来国家科技奖励工作的评审程序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简化,但整体而言还是较为繁琐,而且没有走出行政干预的阴影。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者是:(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国务院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3)中国人民各总部;(4)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从这里可以看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人的推荐者都是行政所属单位,专家也必须是经过行政部门认定的。这种推荐制使我们的奖励工作过多地受到行政中心主义的干扰。一旦受行政部门的干扰,其评审时间与程序就容易被延长并变得烦琐。

评审周期的时效性与评审程序的繁琐形成了科技奖励中不对称的一种主要矛盾。只有解决这个矛盾才能避免奖励对象的错位,并且使真正有价值的科学成果不被埋没。

普遍性与稀缺性的矛盾难以化解

科技奖励的原则是普遍性,只要是有价值和有进步的成果都应该受到表彰,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奖励的价值在于其稀缺性,即要注重奖励的质量,在于精而不在于多。因此,普遍性与稀缺性构成了现行科技奖励中一个二律背反的难题:现代科技成果大多是集体智慧的结晶,而且新成果的发展速度超过以往任何时代。按普遍性原则,奖励成果不应该有名额和数量的限制;按稀缺性原则和科技奖励的功能,如果不受数量的限制,人人有份,奖励将失去含义,就连著名的诺贝尔奖也有名额的限制。科学社会学家朱克曼说:“尽管关于每个领域不能超过3个获奖人的规定(指诺贝尔奖)有助于保持奖金荣誉和金钱价值,但它与当前科学生活的重大实际不相适应。现在,不仅所有科研项目大部分是共同努力的结果,而且在合作当中的主要促进者有时不止3人,因此,往往难以从一些合作者当中指出谁的贡献最大。”普遍性和稀缺性的矛盾是整个科技奖励的共同问题,在我国科技奖励制度中体现得尤为明显:注重成果奖,人物奖匮乏。评奖过程中更多地注重科研成果与项目,这不仅表现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中,更多地表现在各省部级的奖励系统中。这种以项目、课题及成果为核心因素进行评审可以减少因署名、合作单位等问题带来的困扰和矛盾,表面上似乎也可以化解普遍性与稀缺性的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尤其是在激发科技人员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方面发挥不了正常的功能导向作用。推动科技进步的重要因素是人,是科学大师和科技精英,对典型科技工作者实施个人奖励是最有效的激励措施。而且,对成果进行评奖容易造成科技奖励泛滥的情况,尤其是在省部级科技奖励体系中。同一成果获奖,只要是参与者都有一本获奖证书,于是就出现了我们经常见到的同一获奖证书的几种甚至上十种不同版本,其中唯一的区别就是获奖者的名字不同。这种以成果奖为主的奖励形式不仅不能化解、反而会加深科技奖励的普遍性与稀缺性的矛盾,最终挫伤科技工作者尤其是科技精英的积极性,影响科技奖励导向功能和激励功能的发挥。

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

调控奖后衍生待遇 适当提高社会设奖的地位

获奖本身就是对科技工作者已做出成就的承认,因此它不应该再衍生出更多的奖后派生待遇,“奖生奖”的现象和对奖后派生待遇的获取容易使科技工作者陷入功利主义圈子中。当然,适当将获奖作为一项评价指标是无可厚非的,但这不应该在政府奖与社会奖之间出现巨大反差。因为科技奖励制度不同于经济制度,与社会意识形态没有非常直接的联系,不需要特别强调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区别,而且社会性奖励在科技史上发挥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例如,如果没有洛克菲勒基金会提供的资助和奖励,居里夫妇和贝塔朗菲都没有机会实现他们的学术旅行。

调控好奖后衍生待遇的反差问题,首先要对奖后派生的待遇实行适当的控制,防止“奖生奖”现象;其次是使社会奖项与政府奖项同样可以作为获奖者业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再次是要提高社会奖的地位。社会奖的评审和颁发往往是由专业性的学术团体或基金会组织的,因此,提高社会奖的地位不仅有利于科学共同体内部的交流与合作,而且能扩大科技经费来源的渠道,对解决我国科技经费短缺、来源不广的现状非常有益。所幸的是,社会奖项的设立者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他们往往通过首先奖励著名科学家来提高自己的声望、获取高标准的声誉。例如,首届何梁何利基金奖就是颁发给了著名科学家钱学森、黄汲清、王淦昌、王大珩。

建立行业评审协会 走出行政干预 坚持延迟评审

虽然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是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但他们仍然是隶属行政单位并且在评审过程中也要受到行政部门规则的约束,不能完全实行“学术性评审”。而对科学家而言,获得科学共同体的承认是最大的奖励和财富。科技奖励的评审委员会不应该是行政所属而是各学术团体、共同体协会。因此,建立行业评审协会、走出行政干预是我国现行科技奖励重要的措施之一。

对科技成果坚持延迟评审是合乎人类认识和实践规律的,也是和科学技术的不确定性及发展后果的不可预料性相适应的。诺贝尔奖是遵循延迟评审的,虽然在诺贝尔的遗嘱中写明要将奖励授予“前一年为人类做出最大贡献的人”。但据统计,1901年到1980年间,诺贝尔获奖科学家从做出重大发现到获得奖励的平均间隔时间为13.85年,其中间隔5年以上的高达86.26%。即便这样,诺贝尔奖史上也出现过“最伤心的错误”,这就是将1926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颁发给非比格和他的“寄生虫致癌”学说。因此,只有坚持延迟评审才能确保科技奖励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建立行业评审协会、邀请海外专家实行“开门评审”、走出行政干预、简化评审程序和调控评审透明度并坚持延迟评审是我国科技奖励中应该坚持和实践的具体对策。

以普遍性为基点 增设单项奖和人物奖

大科学时代科学研究和技术工作不再像牛顿时代单枪匹马、独居幽思地进行了,其显著特点就是以科学小组为基本单元在一定范围内协同合作地开展。因此,在科技奖励的评审和颁发过程中,以项目为主的成果奖可以避免因合作人员和单位而带来的麻烦。我国的五项国家科技奖励中,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都属于成果奖,各省部级科技奖励中成果奖也不少。但是,科学大师和科技精英是推动科学成果产生和科技进步的核心要素。国际范围内很多有名的科技奖励都是人物奖,如沃特曼奖、拉曼奖等;我国的很多民间奖励也大多是人物奖,如长江学者奖、何梁何利奖、中华绿色科技奖等。因此,今后的国家科技奖励工作中,只有在注重成果奖的基础上增设单项奖和人物奖,才能有效激励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独创性,切实发挥科技奖励的功能。比如,基础科学的科研项目离不开理论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合作,而在成果向社会揭晓的时刻和评奖过程中实验人员往往是被忽视的。对此,单项奖可以增设专门面向实验人员的“科研助手奖”(相当于奥斯卡的配角奖)。总之,今后只有注重成果奖与人物奖的平衡度,才能有效化解普遍性和稀缺性的矛盾,正确指导和加强科技奖励的舆论导向作用,真正实现科技奖励的激励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