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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注册登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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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镇乡团工委、县直属团组织、各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站: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青年志愿者工作部(司援[2005]06号文件)的精神和**市司法局、共青团**市委(渝司(2005)115号文件)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志愿者的管理,全面推动我县法律援助民心工程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创建平安大足,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现将我县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原则

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采取以下原则:

1、自愿申请,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审查批准。

2、属地登记和专门项目登记相结合的原则。

二、注册登记办法

由大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全县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工作。

三、注册登记条件

注册法律援助志愿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予以登记注册:

1、有执业证书,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2、通过律师考试或司法考试未执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法律专业知识或其他专业知识的人士;

3、法学院校师生、法学专家学者;

4、新闻媒体记者、文化团体成员;

5、有经济能力,热衷于法律援助事业的社会贤达。

四、注册登记的相关事宜

1、凡有志于法律援助事业的有志之士,经本人申请,如实填写《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资格证(或执业证)复印件、一寸照片2张。

2、各单位于2006年3月30日之前,将法律援助志愿者名单(附件一)和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二)报送大足县法律援助中心审查。

3、经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登记机构审查批准后,发给法律援助志愿服务证,方可开展法律援助服务活动。全县所有的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助理都应当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4、法律援助志愿者注册编号为:4023×××××FY,由大足县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管理中心统一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