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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珏:老龙河畔的和谐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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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龙河畔,有一位基层司法工作者,他虽言语不多,却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将法律知识宣传给职工群众;他虽然起行不远,却走访了团场的千家万户,将法律知识送到了基层连队。他就是六师一一团司法所所长王珏

工作中,王珏始终坚持办好每一个案件,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为职工群众解难题、办实事。

“我们的工钱拿到了,非常感谢王所长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帮我们要回了工钱,我代表工友们在临行前专程来向您表示感谢。”10月29日,在一一团一家招商引资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张弘,一边递给王珏一面锦旗一边含着热泪激动地说。

今年3月,张弘带领146名民工在该团一家招商引资企业的建设工地干活。工程建设的承包方承诺前期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3天内支付所有工人工资。10月15日,前期工程结束并验收完毕,张弘等146名农民工计划返乡,承包方却以各种借口不支付工钱。

由于工程多次转包,当初张弘等人只是与承包方签订了用工协议,现承包方借承建方未支付工程款为由要求张弘等人继续等待,并停止向张弘等人提供食宿,张弘等人在等待中渐渐失去了耐心,多次向承包方讨要欠薪未果,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10月24日,张弘等人在万般无奈之下来到了一一团司法所,请求司法所干警帮助讨薪。接到申请,王珏认真记录了案情和民工诉求,安抚民工情绪,同时他及时向团场基建科、工程承建方取得联系,证实此项工程前期确已结束并验收合格。

经过王珏多次与承包方协调,承包方答应支付张某等人欠薪1260万元。2014年10月26日,王珏将张弘和承包方代表叫到一起,将1260万元工程款以当场开支票的形式支付给了146民农民工。至此,一起因拖欠报酬而产生的劳务纠纷成功化解。

作为一名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者,王珏始终以高度的责任心和热情为职工群众服务。

王丽琼是从内地来新疆务工的农民工,2008年秋收过后,她应聘进入了一家造纸企业打工。11月20日,由于工作不慎,右手被压纸机压伤,造成右手掌除大拇指外的四个指头被截断,后经六师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王丽琼拿到伤残鉴定书后,多次找这家企业要求给予工伤待遇。然而,该企业认为,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企业总部所在地在二师,王丽琼的工伤鉴定应该在二师鉴定委员会鉴定。另外,该企业对六师劳动鉴定委员会将王丽琼的工伤鉴定为六级伤残有异议。因此,这家企业拒绝了王丽琼提出的工伤待遇和赔偿要求。

2009年1月25日,王珏带领该团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正在为农闲的团场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劳动法的讲座,并现场为与会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王丽琼带着一丝希望走进了会场。听完劳动法讲座后,她来到了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咨询台前,向王珏咨询,王珏热情地接待了她。

听完王丽琼的讲述,考虑到会场的情况,不宜深谈,王珏便约王丽琼第二天到法律援助工作站进一步了解情况,同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为了避免王丽琼因诉讼程序影响生活,在受理案件的第二天,王珏就与法律援助站工作人员带着王丽琼,冒着零下36摄氏度的低温,驱车前往13公里外的企业。

事情远远没有想象的那样顺利。尽管王珏从法律到情理、道义,耐心地做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始终没有答应王丽琼的请求。2009年3月初,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王珏向六师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在仲裁过程中,王珏抓住争议的焦点据理力争。

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面前,在六师仲裁委员会的主持协调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确定:用人单位在2009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王丽琼的各项工伤待遇计赔偿金9万元,加上所造成的损失费1500元,共计9.15万元。

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王珏20多年如一日,坚守在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前沿,他把对职工群众的爱,融入法律工作中,为职工群众分忧。他说:“只要组织允许,我将不遗余力地继续坚守在法律岗位上”。

(作者单位:六师一一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