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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厦名义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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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律师:

您好!

华元百货商厦规定,其下属部门承包经营后对外开展业务可以使用本商厦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本商厦无关。2010年10月6日,该商厦服装部以商厦名义,与兴旺服装公司签订一份购买500套服装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服装部自行提货,签约后3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10月10日,服装部派人到兴旺服装公司提货,该服装外包装是五套一包,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共装了101包,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货车回商厦途中与一辆集装箱汽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被烧毁。请问:服装部以华元百货商厦的名义与兴旺服装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的话,合同中买方的权利和义务应由谁享有和承担?该批货物中的100包被烧毁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提货时多装的一包货物属于什么性质,其损失由谁承担?

读者:张茵

张茵读者:

您好!

首先,服装部以华元百货商厦名义与兴旺服装公司签订的服装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服装部在签订合同时使用了本商厦的名义和公章,也就是说,该行为是经华元百货商厦授权的,至少是表见的行为,代表了商厦的意志,所以该合同有效。

其次,既然该买卖合同是有效合同,那么该合同中买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同中的买方及华元百货商厦享有和承担。因为服装部是经华元百货商厦授权以商厦的名义签订合同的,虽然商厦与服装部签订了免责条款,但是,该条款充其量只是在商厦与服装部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对外无效。

再次,100包被烧毁服装损失应当由华元百货商厦承担。法律规定,动产自交付时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其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也同时发生转移,所以自服装部代表商厦从兴旺服装公司提完货物后,货物的风险责任就转移了,货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就从兴旺公司转移到华元商厦,故该损失应当由华元商厦承担。

最后,提货时多装的一包服装属于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就是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其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受益人为善意时的利益返还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当受益人为恶意时的利益返还是其所取得的全部利益。因为该案中的不当得利取得是由于装卸工人的失误造成的,双方人员当时均未察觉,多装一包的行为并非故意,所以返还应以现存利益为准,其被烧毁的后果应当由兴旺公司承担。

(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 周洪波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