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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遗赠抚养协议官司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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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中国正在进入老龄化社会,上海也成为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城市之一,养老问题已经在政府工作中占据越来越的重要位置。由于离婚、独生子女政策等种种原因,社会孤老的比例也越来越多。目前,现行的遗赠扶养协议存在种种缺陷,如何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孤寡老人该如何养老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从一场遗赠扶养协议官司开头,从遗赠扶养协议和社区养老等几个方面着手分析社区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

关键词 遗赠扶养协议 社区养老 对策与思考

一、案例概述

2001年8月30日,住在瑞金路的居民周戎清来到街道民政科求助。周戎清67岁,无子女无配偶也无单位,过去一直靠摆摊修包、修车过活。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他的健康状况每况愈下,无力摆摊,靠捡垃圾和以前的积蓄维持生计。老人年老多病,积蓄用尽且无人照顾。为解决周戎清的养老事宜,街道于2001年9月2日为其办理了孤老手续,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书,其日常生活支出均由政府救助直至死亡。

2005年6月,周戎清老人所居住的地块动迁,周戎清获得动迁款17万元,以其名义存入银行,由街道一直保管。

2008年8月30日周戎清因病吐血,其所在敬老院和街道民政科联系后及时将其送医抢救,后抢救无效,于2008年8月31日死亡。

周戎清死亡后,其哥、嫂、侄子侄女要求为其办理后事,并提出继承17万遗产的要求。街道民政科接待其亲属后,表达了关于周戎清遗产继承的态度:第一,关于老人后事问题。原则上是一切从简的,但从实际和人性化的角度考虑,可以从周戎清遗留的存款中支付正常、合理的支出。第二,遗产问题。原则上孤老的所有遗产归国家所有,办理后事以后的钱款全部上交国家。当务之急是先把后事妥善处理。家属表示同意,但保留对周戎清遗产处置的看法,希望能通过正当的途径处置遗产。

2008年9月19日,周戎清的侄女委托律师到街道联系周戎清遗产事宜,希望通过法律途径或者是协商来继承周戎清的遗产。后因协商未果,2009年6月,周戎清的兄弟及周戎清嫂子、侄子侄女等五人状告街道办事处,以五位原告并未在遗赠扶养协议中签名为由,要求法院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接到法院的传票,街道在感到气愤的同时又十分无奈。气愤的是提出诉讼的五位原告是周戎清的亲属,却在他生活困难、身患重病之时对其不闻不问。在老人过世后得知老人有一笔遗产才突然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继承遗产。但是,周戎清老人向街道提出政府救助的时候由于年事已大,身体不好,故申请书都是工作人员的,签字也比较模糊,协议书上也缺乏老人的指纹印章,对簿公堂之上,政府部门没有把握能够完全胜诉。

最终,双方选择了庭外和解。经法院调解,双方就周戎清名下存款分割达成一致,周戎清共计17万遗产,其中72278.90元归街道办事处所有(2001年9月起由政府承担周戎清各类养老费用直至其死亡共计72278.90元),剩余遗产归五位原告所有。街道提出由五位原告支付街道照顾周戎清的象征性报酬人民币1元,原告方表示同意。最终,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内容并在调解书上签名。

二、矛盾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政府一直在背后默默地承担扶养孤老的养老义务。而在老人去世后,“突然而来”的旁系亲属向政府提出了遗产继承。由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具体操作过程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很容易存在瑕疵,政府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对抗的结果必然是双方对簿公堂,引发许多矛盾,消耗很多的精力。

这个案例的最后,街道主张“一元钱”的象征性报酬,其实是在对这些未曾尽到赡养义务,却要继承遗产的旁系亲属行为的抗议,因为目前针对这种行为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制、约束。

三、对策与思考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有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这是我国解决孤寡老人晚年生活赡养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孤寡老人养老、减轻国家和社会负担、稳定社会秩序都有重要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逐渐暴露出自身存在的缺陷,其养老功能受到一定的影响。目前,我国老龄人口急速增长,我国已经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愈发凸显。完善我国的养老机制,更好地发挥其养老功能,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迫切任务。

笔者认为,要解决社区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然而事实上,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老人所遗留下来的存款、住宅只是挂在政府名下,并无任何处置的办法。正是由于缺乏相关操作细则,政府的工作人员不会轻易去处置孤老名下遗产,多年累积下来造成很多资源的浪费。可以探索建立社区公证机制,由社区代表、居委会代表、社区律师等组成公证团体,对孤老的遗赠扶养协议进行公证。在约束他人的同时,对老人进行真实意思的公证。同时,对政府使用遗赠扶养协议老人的遗产过程可委托相应团体机构进行第三方监督。

(二)扩大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范围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有两类:一类是自然人。一类是集体经济组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养老项目将采用商业化运作的方式,势必会有更多社会组织参与到养老这一行业中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将遗赠扶养协议的非自然人扶养主体扩大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有能力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都应当赋予其相应的资格。近年来,家庭养老带来的危机矛盾比比皆是,而养老行业的商业化模式开始逐渐发展。因此,在不久的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民事主体将加入到养老这一行业中来,如一些宗教机构、慈善机构或者其他民间养老机构等等。

(三)广泛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在社区中,不仅仅是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空巢老人的数量也日益增多。老年人普遍愿意在自己的家里生活,不愿意去参加社会的机构养老,而且每个家庭的经济条件不同,相应的养老生活水平也会存在差异。一些机构养老基础设施陈旧,设施参差不齐,政府在资金的投入方面往往不足,还有机构养老的服务人员素质不高,对老年人的照顾不够细致周到,可能导致老年人产生心理问题。基于此,新型的社区养老模式应运而生,它结合了传统的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吸取两者的优点,建立一种符合大多数老年人需求的养老方式。以家庭为核心,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以黄浦区为例,黄浦正在试点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专业化服务为支撑的,覆盖全社区”的多样化养老服务体系,组建“黄浦区社区养老服务合作社”,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服务对象为高龄独居老人,经评估为半失能、半失智的老人。根据老年人的需求,整合社会资源,为入社老人提供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可选择的养老服务项目。服务包含基本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生活照料等各类特色项目。在收费上,对入社老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和家庭照护能力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分档补贴。对承担养老服务合作社的社会企业、社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每年签约服务的老人数量和质量,每年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支持。这样一来,一是解决了目前中心城区养老院等养老机构资源的匮乏。二是能够个性化服务,更贴近每一位老人的需求,通过统一的区级服务平台,择优委托社会力量承担日常运行。

目前,我国已经提出建设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型社区的目标,还应该朝老年友好型社会、老年安养型社区和老年乐活型家庭目标做出努力,其中提升居家养老的社区支持能力、增加居家养老的社区资源供给是着力点。我国更需要在传统的社区中改善助老养老的功能,提高普通老年人居家养老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重视社区的医养护理功能和精神赡养功能。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作者简介:陈艺(1988―),女,就读于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2014级MPA研究生3班。]

参考文献

[1] 穆光宗.美国社区养老模式借鉴[J].人民论坛,2012(15):52-53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J].中国民政,2013(2).

[3] 张昕.论遗赠抚养协议的完善[J].法学杂志,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