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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临床药师在临床医疗活动中的地位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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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临床药师在医疗活动中要准确把握自己的定位,明确自己的地位,与医务人员相互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和谐相处,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临床提供医疗服务。

[关键词] 临床药师;临床医师;地位;发展

[中图分类号]R1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8)02(c)-122-02

我国自2002年颁布《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条例》以来,临床药师的工作在一些三级医院也陆续开展起来[1]。我院从2003年初开始成立临床药学科,主要开展血药浓度监测、临床查房、临床会诊及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由于我们这一届临床药师基本是由执业药师转变而来的,并不是医学院专门培养的临床药师,医学专业知识比较匮乏,故在临床查房和临床会诊过程中,遇到了很多矛盾和问题,但通过这几年不断的努力和经验的积累,我院临床药学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是对于临床药师在临床医疗活动中的地位,仍有很多的争论,笔者认为临床药师在医疗活动中首先必须明确自己的地位,这样才能发挥自己的学科特点和优势,更好地为临床服务。

1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临床药师地位和作用的规定

我国现行《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药剂人员调配处方时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改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这从根本上规定了药师(包括执业药师和临床药师)无权更改处方上的药品,只是一个被动的执行者。2007年5月正式实施的《处方管理条例》也有同样的表述。

2003年全国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国内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中指出,“执业药师有权以更经济的其他商品名的该种药品进行替换,但国家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处方药除外”。这里所说的可替换药品为OTC(非处方药),其余均无权替代。

1998年开始实施的《执业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经注册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这说明医师的医疗行为受法律的保护,其在医疗活动中占主导地位。

2000年1月2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临床药学工作应面向患者,在临床诊疗活动中实行医药结合。临床药学技术人员应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其规定的临床药师主要职责归纳为:参与查房和会诊、治疗方案的讨论、提供建议、负责治疗药物监测(TDM)、药品管理 、药品信息服务工作、用药咨询、药物评价等。但《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只是一个部门文件,没有法律约束力,它和正式的法律文件比较,后者更具有主导权和话语权。

从以上法律规定来看,在整个医疗活动中执业医师占主导地位,临床药师只有建议权,应属从属地位,临床药师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只能通过执业医师去实现,至于医师是否采纳的决定权在于医师。

现阶段对于临床药师在药物治疗方案设计中参与的程度和深度,是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结合近几年的临床实践经验,笔者认为如果药物治疗方案的确存在明显问题时,临床药师应及时向负责医师指出,或者向其上级医师提出建议,意见不统一时可向医疗小组提出建议,最好能通过临床药学的主任或药剂科主任与上级医师沟通,临床药师最好不要直接或强求医师改动药物治疗方案,否则是否存在非法行医也是一个值得我们每个药学工作者考虑的问题;其次发生医疗纠纷时,如果医师把所有的责任推到临床药师的身上,一个既没有处方权,又没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药师到底应该负多少法律责任,我们不清楚,但这对医院造成的社会影响将是深远的,对临床药师本人的影响将是毁灭性的。

2 美国临床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启示

在美国,临床药师必须在药学教育委员会(American Council on Pharmaceutical Education,ACPE)认可的药学院校进行6年制的学习,并获得Pharm.D学位,其余学位不能使之成为临床药师[2]。这只是一个基本的任职资格。比如在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医院(Johns Hopkins Hospital)规定专科临床药师必须是药学博士(Pharm.D)毕业后有了住院药师(pharmacy resident)经历的药师[3]。我国临床药师要求本科学历,中级职称(毕业后从事5年药学工作),但由于我国医院药学侧重于药物调剂和药学院的课程设置偏重于制药,现有的主治药师(中级职称)胜任临床药师工作有一定的困难,我们认为医药学院培养专门的临床药师应该是今后的主流。

美国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进行了大量的有关药师参与临床效果的研究工作,结果表明,药师参与临床能够提高患者的满意度和治疗效果,并降低治疗成本,提高治疗效率。1997年,美国临床药学院(American College Clinical Pharmacy,ACCP)正式提出有药师参与的合作药物治疗管理(Collaborative Drug Therapy Management,CDTM),以支持药师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提高药物治疗效果和效率的地位和作用[4]。2001~2003年美国参众两院提出修改《社会保障法》(the social security act),已确认药师为享有医疗合作保险的患者提供服务的法律保证[5]。由此可见,美国临床药师参与医疗是有法律保证的,他们的经验可归纳为实践-证明-立法认可-强化证明-强化立法的发展过程[2]。从美国临床药学的发展过程中我们体会到,我国的临床药学要走的路很长,对于今后学科的发展,我们认为在宏观上应该从以下做起:①立法。国家应该出台临床药师法或执业药师法,以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这样临床药师参与医疗活动时有法可依,也可使临床药师的医疗活动操作规程规范化。总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对临床药学和临床药师本身都是不公平的,也是很危险的。②临床药师的培养。医药学院应该加快临床药师的培养,对于现有的执业药师国家应该专门培训,以适应医疗的需要。③医院应该转变观念,从分工和管理上扶持临床药学的工作。在举证倒置、医患关系不和谐的今天,如果医师和药师在医疗活动中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可有效地减少医疗事故发生的可能,使医院和患者达到双赢的结果。④医疗保险的介入。我国现在城镇医疗保险发展很快,在医疗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骗保、小病大养、挂床、超规格用药等问题经常发生,笔者认为除了保险本身和社会监督外,医院内部的监督控制不可缺少。如果医疗保险出台一些规定,像美国一样要求临床药师参加到整个医疗过程中,在医院内部可起到内控作用,也能达到合理用药的目的。⑤适应医学的需要,临床药师应向专科化方向发展。

3 临床药师今后的发展

药学服务是药师应用药学专业知识向公众(含医务人员、患者及其家属)提供直接的、负责任的、与药物使用有关的服务,以期提高药物治疗的安全性、有效性与经济性,实现改善与提高人类生活质量的理想目标[6]。在现阶段,临床药师应积极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学科的发展。①熟练掌握一些常见药物的各种性质和特点。对一些常用药的说明书应能熟记,对一些常见药物不良反应能准确判断。②加强自身学习,特别是医学基础知识和临床诊断知识的学习,应能达到看懂基本病历和各种医疗报告单的程度。③学习基本心理学知识,掌握沟通技巧,积极有效地沟通。从实践经验而言,与医师、护士、患者(操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有效沟通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别是和患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建立一种信任感对患者遵医嘱是非常重要的。④积极开展药物浓度的监测(TDM)。治疗药物浓度的监测应该是临床药学今后工作的重点。⑤在医疗活动中,多参加一些老年病、慢性病、常见病,如糖尿病和已诊断的原发高血压等的口服用药指导,对一些危重患者的用药特别是处方药,在现阶段最好能从药物的相互作用及药物的不良反应方面提出建议,或对一些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进行药物剂量的调整。对于药物品种的替换尽量不要涉及(OTC除外)。⑥每月发一次药讯。内容范围可以很广,比如最新的药物评价、用药分析、药物信息、不良反应、循证药学的最新进展等等,供医师参考。⑦积极参加药品调剂。临床药师必须了解本院药品的基本情况,在许可的情况下最好直接送药给患者,面对面指导患者用药。

4 小结

现阶段我们认为临床药师应适应当前的形势,在医疗活动中与医务人员相互取长补短,求同存异,和谐相处,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临床提供医疗服务。今后,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临床药师整体素质的提高,临床药师的医疗活动必然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肯定,临床药师的作用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杨樟卫,王卓,季卫荣.55所医院开展临床药学工作现状调查[J].药学服务与研究,2002,2(1):17-19.

[2]卢熠,杨悦.美国临床药师开展药学服务的经验与启示[J].医药导报,2006,25(4):379-380.

[3]娄月芬,王晶,孙朝荣,等.美国临床药师如何监测药物的治疗过程[J].医药导报,2006,25(4):1341-1342.

[4]Carmichael JM,Connell MB.Collaborative drug therapy management by pharmacists[J].Am Coll Clin Pharm Pharmaco,1997,17(5):1050-1061.

[5]Hammond RW,Schwartz AH,Campbell MJ.Collaborative drug therapy management by pharmacists[J].Am Coll Clin Pharm Pharmaco,2003 ,23(9):1210-1225.

[6]孙佐明,毕丽华,刘学敏,等.医院药师职能与药学服务的开展[J].中国医药导报,2007,4(36):200.

(收稿日期:2007-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