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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疾病治疗与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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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目标

(一)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覆盖率为70%;

(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为3.5‰;

(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达65%;

(四)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55%;

(五)精神分裂症规范治疗率达25%。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县11个乡镇。

(二)项目内容

1、认真做好我县2014年重性精神病管理治疗项目的质量控制及国家重性精神疾病数据收集分析上报工作;对辖区新确诊的重性精神病疾病患者,在与本人或者监护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后,继续搞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档、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登记表》。

2、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患者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每年至少为建档管理的重性精神病患者提供1次健康体检。填写《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体检表》。

3、精神卫生中心与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和建立点对点技术支持关系,每季度精神卫生中心医生及精防科工作人员要到所管辖的乡镇进行技术指导。县精神卫生中心专业人员每半年对各乡镇卫生院进行一次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评。

4、组织开展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活动每年至少2次。定期开展患者康复与家属护理教育,并做好记录(附件1)。

(三)年度工作任务测算

2014年各乡镇以2013年底登记、建档、管理的重性精神病人为基数,做好现症病人和新确诊病人的随访管理等工作。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认真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逐步完善全县精神卫生服务体系,推进重性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和网络建设,创新精神卫生工作管理。全面加强精神卫生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建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治疗日常工作机制。县精神卫生中心及各乡镇卫生院要制定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积极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筛查、建档和管理治疗工作。县精神卫生中心要与市优抚医院以及各乡镇卫生院建立“双向转诊”和合作机制。乡镇卫生院专或兼职精防医生与县精神卫生中心建立点对点的技术支持。各乡镇组建关爱帮扶小组,使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及时帮助,并做好登记。填写《重性精神病人帮扶小组工作记录》(附件2)

(三)多渠道发现、登记、管理治疗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日常筛查制度,使用《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充分依靠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地民政、公安、残联、救助站、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及县精神卫生中心等力量,在辖区常住人口中开展疑似患者排查。对发现的疑似病人,由监护人陪同到精神卫生中心或者由具有精神疾病诊断资质的医生到乡镇进行诊断或复诊,诊断明确的患者,依照“知情同意”原则,纳入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项目并录入“数据分析系统”,努力提高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检出率。

(四)掌握病情变化,及时进行危机干预,防止肇事肇祸发生。乡镇卫生院精防医生在县精神卫生中心专科医生的指导下,注意患者用药安全,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对患者的药物治疗进行指导和督促。对病情基本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要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对症治疗,提高患者病情稳定率;对病情不稳定、未接受药物治疗、未持续用药等高风险患者,要重点做好随访管理,及时进行危机干预,降低肇事肇祸发生率。对危险性评估3-5级的患者,增加随访次数,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派出所,密切与当地派出所配合,加强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

(五)乡镇卫生院专或兼职精防医生,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为本辖区内在家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提供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健康教育等服务。服务过程中遇到医疗技术上问题,及时与县精神卫生中心医生联系,以获得技术上的帮助,必要时请精神卫生中心医生现场处置。

(六)各地加强与民政、残联密切配合,利用各种渠道的资金,加大对家庭困难病人救助、治疗及心理疏导等帮扶工作。

(七)考核与评估

各乡镇卫生院每季度组织开展1次自查,每年进行1次综合评价,将项目年度总结、考核结果上报县精神卫生中心项目工作组,县精神卫生中心复核汇总后上报县卫计局。

县卫计局按照《全县2014年重性精神管理项目考核方案》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项目考核评分标准》(附件3)要求,每年组织1-2次全县项目执行效果的定期督导和考核评估,考核情况直接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