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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居》之“往见太卜郑詹尹”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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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楚辞学大家汤炳正先生认为楚国无“太卜”官,《卜居》之“往见太卜郑詹尹”句中“太卜”二字系后人伪加。此当为谬论,楚国之“卜尹”即是“太卜”,楚人多称此官为“卜尹”而少称“太卜”,但少称并非不称。

【关键词】《卜居》;太卜;卜尹;汤炳正;姜亮夫

对于《卜居》之“往见太卜郑詹尹”一句,自王逸为《楚辞》作章句始,各家的注解虽各有异同,但都未怀疑此句之“太卜”二字系后人伪加。直至现代,楚辞学大家汤炳正先生首执歧说,认为楚国无太卜官,《卜居》此句之“太卜”二字系后人伪加,屈原之原作本无。他说:“‘占尹’盖‘卜尹’之异称。‘郑詹尹’盖官‘占尹’而姓郑者……浅人或在‘郑詹尹’上加‘太卜’二字认为官名……其实‘太卜’之官,只见于《礼记》、《周礼》,乃中原殷周官名,不见于楚国。”[1]

对于“太卜”二字是否为后人伪加的问题,古之学者没有相关的论述,但与汤先生同时代且同为楚辞学大家的姜亮夫先生对此有所论及。姜先生的观点和汤先生的观点恰好相反,他认为楚国之“卜尹”即中原各国之“太卜”,“太卜”二字非系后人伪加,郑詹尹或是姓詹名尹的郑人,或是时人对郑人善卜者的通称。虽然姜先生通过《望溪文集・史记注补证》、《文选》等考证指出“詹尹可能即占尹”[2]157,但他并不相信这种可能性,他接着说“就文意论之,上言乃望见太卜。则太卜自是卜官,不当重出更曰占尹也,考下文云‘詹尹曰’、‘詹尹乃释策而谢’,则叔师以为工名者是也”[2]157。接着他又通过考证《谷梁》进一步认为郑詹尹当是姓詹名尹的郑人。不过,姜先生还给出了一种假设:“然屈子所指,未必即《谷梁》所言,恐春秋战国以来,郑人善卜者,皆称曰郑詹尹”,他还举了出两个佐证:“钱氏枚云:‘疑是郑之詹氏尹于楚者’;《左传》郑有叔詹,亦是一例。”[2]157而对于“太卜”二字,姜先生也认为文献中缺少关于楚国是否有“太卜”的记载,楚国可能没有名为“太卜”的官名,但他并不以此认为“太卜”二字系后人伪加。他根据《史记・楚世家》贾逵的注认为“则太卜即卜尹矣”[2]667,并认为《卜居》中的“太卜”是“屈子盖用当时通名”[2]667。

细考两位先生的观点,笔者以为姜先生的观点更为可信,姜先生的考证较为翔实,令人信服;而汤先生所说全属臆测,并无文献资料佐证,其说不足为据。但姜先生关于“太卜”的考证,笔者认为犹有不足之处,姜先生虽指出太卜即卜尹,但却也未给出令人信服的理由,难逃臆断之嫌;且对于汤先生的错误观点,也还有可驳之处,现一并陈述如下:

其一:“太卜”本殷周官名,亦称“卜正”,为卜官之长。《左传・隐公十一年》云:“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杜预注曰:“卜正,卜官之长。”又孔颖达正义曰:“《周礼・春官・叙官》:‘太卜,下大夫二人。’其下有卜师、卜人、龟人、筮人,大(笔者注:大、太古通)卜为之长。正训长也,故谓之卜正。”汤先生认为“‘太卜’之官,只见于《礼记》、《周礼》,乃中原殷(下转第5页)周官名,不见于楚国”,其实不然。首先,“太卜”之官非只见于《礼记》、《周礼》,《左传》、《晏子春秋》、《战国策》等皆有载;也非只是殷周官名,诸侯国袭周制,亦设此官,如齐、宋、赵等国就设有太卜官,且与周之太卜职司相同。《左传・闵公元年》:“卜偃曰:‘毕万之后必大……’”后杜预注云:“卜偃,晋掌卜大夫。”,太卜是大夫官,为卜官之长,故杜注之掌卜大夫即是太卜,再如《战国策・赵取周之祭地》:“郑朝献之赵(赵国)太卜” ……皆是其证。

其二,“太卜”之官非“不见于楚国”。楚之“卜尹”即中原各国通称之“太卜”,楚人多称“卜尹”而少称“太卜”,但少称并非不称。楚国偏离中原,官制自成体系,具有浓厚的地方特色。其官制中,有一类官职多以“尹”命之,“如芋尹、陵尹、清尹、连尹、卜尹、乐尹、门尹、宫厩尹等等,中原各国,这种官不称尹,而称正”[3]。这种对应关系虽然不是绝对的,但大多数的确如此。如楚有“工尹”,而此官职在中原各国称“工正”:《左传・文公十年》云:“(楚成)王使(子西)为工尹”。杜预注曰:“掌百工之官”;又《左传・庄公二十二年》:“(齐桓公)使(敬仲)为工正。”杜预亦注曰:“掌百工之官。”可知“工正”与“工尹”是同一官职在不同国家的不同称呼。再如,楚有“王尹”,而在中原则称之为“宫正”:《左传・昭公二十七》:“楚莠尹然、王尹麇帅师救潜。”服虔云:“王尹主宫内之政”;又《周礼・天官・宫正》:“宫正掌王宫之戒令、纠禁。”。亦可知“王尹”与“宫正”司同职。再如:楚有“县尹”,中原则有“县正”:《左传・襄公二十六年》:“此子为穿封戌(笔者注:穿封戌,楚人),(楚)方城外之县尹也”;《周礼・地官・县正》:“县正各掌其县之政令征比。”……其实,此类以“尹”命名的官职楚人有时亦称“正”,只不过很少这样称呼罢了。“工尹”偶尔亦称“工正”就是其例,如上文提到《左传・文公十年》杜预称楚之工尹为“掌百工之官”;而《左传・宣公四年》:“J贾为(楚之)工正”,杜预仍注曰:“掌百工之官。”杜谓楚之工正、工尹皆“掌百工之官”,可知楚之“工正”、“工尹”乃一职之二称。通过以上杜预的注,不难看出楚之“工尹”即中原各国之“工正”,且楚人有时亦称“工尹”为“工正”。杨伯峻先生也赞成这种说法,他说:“工正之官,各国多有,齐有工正,见庄二十二年传;宋有工正,见襄九年传;鲁有工正,见昭四年传。庄二十二年传,杜注谓工正掌百工之官。楚又有工尹,见文十年,宣十二年,成十六年,昭十二、十九、二十七年,哀十八年传。”[4]总之,从以上的论述及例证可知:楚国以“尹”命名的官职,在中原多称“正”,且楚人有时也称“正”。

同理可推,楚人有时亦称“卜尹”为“卜正”或“太卜”。首先,“卜尹”与“太卜”的职司和官阶相同。《左传・昭公十三年》云:“召观从,(楚平)王曰:‘惟而所欲。’对曰:‘臣之先佐开卜。’乃使为卜尹。”贾逵曰:“卜尹,卜师,大夫官”。应注意的是,有人遂据此认为楚之“卜尹”即相当于《周礼》之“卜师”官。此属误解,如果贾逵真意如此,当有所交代,不至如此突兀。贾逵是以“师”释“尹”,其注中之“卜尹”为大夫官,而《周礼・春官・叙官》:“卜师,上士四人”之“卜师”为“士”官,其不同可知。贾逵此注的本意是谓“卜尹”乃卜官之长:“师”可训为“长”,如:《尚书・益稷》:“州十二师”,《释文》引郑玄注云:“师,长也”;“卜尹”即卜师,也即“卜长”。但杜预对“卜尹”的认识与贾逵的看法却不大一样。本来杜预的注,对《左传》多有补充,应引起我们的重视,但其对“卜尹”的注,却前后抵牾,谬不可信:他在《左传・昭公十三年》:“乃使为卜尹”后注曰:“佐卜人开龟兆”。从此注中我们可知:卜尹不直接从事占卜活动,只是在占卜过程中起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官阶当不高。而在《左传・哀公十八年》:“初,右司马子国之卜也,观瞻曰:‘如志。’”后他又注云:“观瞻,楚开卜大夫观从之后。”又说观从之“卜尹”官是开卜大夫。开卜大夫,位大夫列,且从其名称上看,其职也不似“佐卜人开龟兆”那么低级和不重要。其注前后相乖不可信可知。杜之所以误解,当是过分依文解经,不考虑实际事实所致。考“乃使为卜尹”之上下文,前平王云“惟而所欲”,观从乃述其先之职,暗示他愿为与卜占相关的官职,故平王使之为卜尹。而杜误以为观从之先司卜尹之职,故误。并且,用类推的办法我们同样可以证明贾正而杜误:以工尹为“掌百工之官”、王尹“主宫内之政”、乐尹为掌乐工之官(《左传・定公五年》:“以妻钟建,以为乐尹”,杜预注云:“司乐大夫”;又《左传・僖公二十一年》:“实司大与有济之祀”,杜预注云:“司,主也。”司乐大夫即掌乐大夫。)等推之,亦可知卜尹应为掌卜者之官。总之,卜尹是大夫官,为卜官之长。而前面我们说,卜正亦是大夫官,亦为卜官之长。则可知楚之卜尹即相当于中原各国之卜正。

以上考证分析可知,《卜居》文中之“太卜”二字非系后人伪加,“太卜”本中原官名,楚人多称此官为“卜尹”,但有时亦称“太卜”。汤炳正先生之说谬矣!

参考文献

[1]汤炳正.楚辞类稿[M].成都:巴蜀书社,1988:402.

[2]姜亮夫.楚辞通故(第二辑)[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

[3]赵光贤.中国历史研究法[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87:25.

[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1:680.

作者简介:

杜觐位(1989.12-),男,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重庆大学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大三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