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价值理论若干问题解析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价值理论若干问题解析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论文关键词]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劳动价值论;客观价值;主观价值;交换价值;剩余价值

[论文摘要]从价值的本质、价值的源泉、价值量的决定、价值规律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五个方面探讨了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存在的有待深入研究的问题,并主张在统一主观价值论和客观价值论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

虽然现代经济学已经很少研究价值理论,但价值理论始终是经济学的核心,任何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价值理论基础上的。在中国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马克思价值理论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理论的某些论断,与我国实际的经济状况不太相符。因此,本文从价值的本质、价值的源泉、价值量的决定、价值规律与剩余价值的分配五个方面对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中有待深人研究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价值的本质

马克思通过对交换价值的考察,发现所有进人市场交换的商品都包含着一种“等量的共同的东西”,并指出这个共同的东西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商品的价值。马克思认为,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这样的定义就将那些非劳动的商品排除在商品之外了。这实际上缩小了商品概念的范畴,从而缩小了价值概念的范畴。在现实中,可用于交换的物品就是商品。例如,自然资源并不是劳动生产出来的,但我们很难说自然资源没有价值。另外,马克思还把非物质生产排除在商品生产之外。非物质生产领域也是社会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要解释的是整个社会经济系统的运行,那么只分析物质生产则显然是不够的。那些不用于交换的产品因为它们既耗费了人类的“代价”,又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按照价值的一般含义来理解,同样是有价值的。总之,马克思对价值概念的解释有其局限性。

马克思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的有用性,看成商品的一个因素或一种属性,如果抽去使用价值的差别,劳动产品所剩下的就只是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的单纯凝结,即价值;马克思又把使用价值和商品体等同起来,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或商品体本身。所以,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就有两种不同的提法:一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的交换价值或价值的物质基础或物质承担者;另一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商品价值的前提。

笔者认为,上述分析忽视并否定了商品的一个共同的基础即使用价值。既然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商品价值的前提,那么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就应该是商品同质的东西。马克思之所以认为使用价值不是商品同质的东西,这可能与他没有把使用价值区分为具体使用价值和抽象使用价值有关。任何进行交换的商品,不管其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如何不同,它们在具有使用价值这一点上是完全相同的,即所有商品所包含的共同属性是抽象使用价值。

具体使用价值反映的是商品的用途。商品的用途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使用价值具有客观性。抽象使用价值反映的是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评价显然是主观的,因此使用价值又具有主观性。使用价值既有客观内容又有主观内容,可以说是主客观的统一。尽管不同商品的具体使用价值因性质不同而不好比较,但其抽象使用价值是可以进行比较的。

即使不考虑商品的抽象使用价值,也难以直接得出价值是人类劳动凝结的结论。首先,除了劳动之外,商品还结合了生产资料,即商品是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体。其次,若把价值规定为人类劳动的凝结,那么自然资源就会没有价值,因为它不包含人类的抽象劳动。这显然与当今实际是不符合的。再次,如果承认商品并非都是劳动产品这一事实,就很难从商品中抽象出劳动这一特性,也就不能得出价值是人类劳动凝结的结论。最后,马克思将价值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使价值与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既相联系又充满矛盾。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但价值大的物品其交换价值却不一定就大,或者交换价值很高的物品有可能价值很小甚至无价值;价值大的物品其使用价值有可能很小,而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却不一定有价值或价值很小。因此,从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中抽象出来的价值的概念解释并不充分。

“价值”概念可区分为交换价值、客观价值、主观价值、具体使用价值和抽象使用价值等。一般来说,“价值”被认为是商品所有者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产物,因此一般所说的商品的“价值”,实际上就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价值”一方面源于抽象的使用价值(效用);抽象的使用价值(效用)决定消费者的主观评价;消费者对商品的主观评价体现着商品的主观价值,所以“价值”具有主观性。另一方面“价值”还取决于商品生产的费用,所以价值又具有客观性,即将商品的生产费用称之为商品的客观价值。马克思认为,“价值”是交换价值(价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这种提法不能解释某些难以复制的商品的交换价值,如艺术品、出土文物。劳动时间仅仅是决定交换价值的一个因素。实际上,商品的客观价值是供给的基础,生产者在制定销售价格时所依据的是客观生产费用的消耗。应该说,商品的客观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但是有客观价值不一定有交换价值。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即商品的主观价值决定商品的客观价值能否被经济社会所接受及接受的程度。

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要素价值论是从供给角度研究“价值”决定的客观价值论。这两种价值论只考虑了“价值”决定的客观性,否定了价值的主观性。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投人是价值决定的唯一因素,然而商品所耗费的抽象劳动只构成商品生产费用的一部分。生产要素价值论认为包括劳动、资本、土地在内的三要素共同决定价值。因此,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一种生产要素价值论。

边际效用价值论是从消费者的主观需求角度来研究价值决定的主观价值论。它否定了价值的客观性,企图完全用个人的心理感受来说明“价值”,使“价值”完全失去了任何物质内容。需求者在购买商品时所依据的是商品的抽象使用价值,但是没有客体就没有商品的抽象使用价值。商品的“价值”不仅取决于基于主观评价的主观价值,而且取决于基于客观消耗的客观价值,或者说费用和效用共同决定交换价值,即“价值”是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的统一。恩格斯也认为:“物品的价值包含两个要素,争论的双方都硬要把这两个要素分开,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双方都毫无结果。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因此,笔者对“价值”的解释是符合恩格斯关于“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这一论述的。

二、价值的源泉与价值量的决定

(一)价值的源泉

马克思认为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非劳动要素(如土地和资本等)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并且不能创造使用价值;非生产性劳动不创造价值,供求关系不影响价值创造。然而,在“价值”范畴已经被直接明确地界定为“抽象人类劳动”的前提下,创造价值的唯一因素自然就是劳动而不可能是其他任何要素。先把价值定义为人类劳动的凝结,然后又把劳动当作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实质上就等于说活劳动是物化劳动的唯一源泉、劳动创造劳动或劳动是劳动的源泉。这种解释价值源泉的方式显然不能令人满意。

商品是劳动和生产资料的结合。如果把价值规定为人类劳动的凝结,就否定了生产资料在价值形成当中的作用,这是不符合实际的。实际上,劳动和生产资料是形成使用价值的两个源泉,也是形成价值的两个源泉。只讲劳动的作用而忽视生产资料的作用则是片面的。比如说,农民种两块土地,一块土地肥沃,一块土地比较贫痔。农民投人了同样的劳动以及种子、肥料等等,但是两块地打下的粮食不一样多,好地肯定打的粮食多,多打的粮食代表着更多的价值。可见,粮食的价值同土地是有关系的,不能否认土地在价值形成当中的作用。

从商品生产或供给的角度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商品的生产就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劳动力、企业家才能、生产资料都是商品的生产要素,都参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也就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生产要素,因此它们都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源泉。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要素是彼此不可分割的。生产资料如果离开了劳动和企业家才能的作用,就只是死的东西,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劳动、企业家才能如果离开了生产资料,就会成为非生产性的活动,同样不能发挥其生产作用。只有将劳动、企业家才能、生产资料结合起来,才能使它们在生产过程中发挥各自的作用,从可能的生产要素变成现实的生产要素。因此,价值是由劳动、资本、企业家才能等生产要素共同创造的,而劳动则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

此外,在马克思的时代,由于驱动经济发展的动力主要来自资本和体力劳动而不是知识,所以马克思重视的是与机器大生产相联系的简单体力劳动而不是那种与知识的运用和生产相联系的、需要经过人力资本投资的复杂劳动。实际上,经营管理是一种更重要的劳动,而这种高度复杂的劳动是可以创造更高价值的。

(二)价值量的决定

价值量的决定问题是价值论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个问题与价值的本质和源泉问题有着直接的关系。马克思指出,劳动本身的量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但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劳动时间不是个别生产者生产某种商品实际耗费的劳动时间,而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高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个别价值就要高于社会价值,商品生产者就只能实现较少的社会价值;如果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个别价值就低于社会价值,商品生产者就可以实现更多的社会价值。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如何确定呢?马克思价值理论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有两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也就是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同一生产部门内各个生产资料、技术水平、劳动熟练程度以及劳动强度等等都不相同的生产者生产同一商品时所耗费的个别具体劳动时间的加权平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生产商品总量符合于社会需要量时所耗费的社会劳动时间总量,它决定商品总价值及其每一商品价值。马克思结合这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明了商品价值的决定,即价值不是由某个生产者个人生产一定量商品或某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而是由社会平均生产条件下生产市场上这种商品的社会需要总量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来决定。因此,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并不只关系价值的实现,同时也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赖以调整的基础,从而是该商品价值总量依以确定的基础。深化价值理论的研究,就要深化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问题的研究囚。

首先,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的语境下,实际上是说在供求相等情况下商品的价值取决于供给方面,即某一个部门耗费在商品上的平均的社会劳动时间。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的语境下,实际上又放弃了供求始终相等这种假设,即社会需要也决定价值。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的提出实际上已造成了马克思价值理论逻辑上的矛盾,即在建立劳动价值论的时候,坚决地排斥“需求决定价值”的观点,而在说明价值量决定问题的时候,通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又承认“需求也决定价值”(而不是决定“价格”)。马克思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语境下所说的价值其实质是客观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II”语境下所说的价值实质上是交换价值。供求共同决定交换价值(价格)而非客观价值,交换价值近似地体现客观价值,因此不能说社会需要决定客观价值,而只能说交换价值决定客观价值的实现及实现程度,不能实现的客观价值已不能称其有交换价值。

其次,以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衡量价值的依据,实际上是从生产费用耗费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社会经济中有许多商品不能用成本导向的生产费用耗费进行价值解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在研究不可复制产品的价值构成时就遇到问题。例如,当“周杰伦的歌”这种产品不可复制时,如何有社会生产一支“周杰伦的歌”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平均劳动熟练程度”和“平均劳动强度”呢?这种“平均”是不存在的。如果产品不可大量复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失效了。又如,古玩和邮票等许多收藏品,它们在生产中并没有耗费过多的劳动,但是它们的价值却非常高。再如,质量低劣的商品可能耗费了很多劳动,但其却没有交换价值从而没有价值。

又次,马克思认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和再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是他又认为劳动力商品价值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自身必要的生活资料价值;二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劳动者养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三是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显然,马克思在解释劳动力的价值构成时,并未采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根据马克思的思路,应该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解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而不是用生活资料的价值解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如果说用生活资料的价值解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还可以理解,那么用劳动者的教育训练费用解释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构成就有些令人费解。在同样的外部条件下及学习者同样的努力程度下,教育训练费用并不能决定劳动力商品的价值,最终学习者的劳动力水平及劳动者价值提升程度会由于个人天赋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此外,当某个劳动力具有特殊性从而具有特殊的价值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就难以解释了。

再次,如果说商品的价值量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对商品的价值总量就没有影响。这似乎与现实经济是矛盾的。

最后,价值量决定于劳动时间的命题必须以价值是劳动的凝结这个命题为前提。本文前面的论述已经说明这个命题存在问题,那么价值量由劳动时间决定的命题也就可能不成立。

笔者认为,由于价值是主客观价值的统一,价值量的决定必然既取决于价值的客观性,又取决于价值的主观性。在需求一定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主要取决于商品的客观价值;在供给一定的情况下,商品的价值量主要取决于商品的主观价值。

三、价值规律与剩余价值的分配

(一)价值规律

所谓价值规律是指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交换依据商品的价值实行等价交换。也就是说,要求进人交换领域的商品的交换价值等于价值。当供大于求时,价格低于价值;当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于价值,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然而,根据马克思的生产价格理论,在资本主义社会,如果不同部门资本的利润率不同,导致资本在不同生产部门之间转移,不断转移的结果就形成了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形成后,等量资本就可按平均利润率获得等量利润;商品按照生产价格出售,价格围绕生产价格波动。马克思认为,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没有否定价值规律,反而正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表现形式。理由在于:第一,从个别部门看,各生产部门所得到的平均利润虽然会高于或低于本部门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但社会平均利润总额等于剩余价值总额。第二,从全社会来看,商品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是相等的。个别部门的生产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其价值,但一些部门平均利润多于剩余价值的部分正是其他部门平均利润少于剩余价值的部分。第三,生产价格的变动归根到底是由价值的变动引起的。商品的价值包括。,V,m,其中c,v的变动会引起成本的变动,m的变动会引起平均利润的变动。

价值规律与生产价格理论之间似乎是矛盾的,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没有否定价值规律的理由是否成立值得思考。第一,马克思所谓的价值规律中的等价交换的含义不明确。如前所述,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的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因此,交换价值与客观价值和主观价值在量上一般是不相等的。如果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中的“价”是指商品的客观价值,显然商品交换不是等价交换;如果马克思所说的等价交换中的“价”是指客观价值和剩余价值,因为没有交换价值也就无所谓剩余价值,那实际上就是说商品按交换价值交换,这显然无意义。第二,在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情况下,资本有机构成高的部门,生产价格大于价值;资本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生产价格小于价值;只有社会资本平均构成的部门,生产价格才等于价值。要使等量资本能够获得等量利润,商品就不能按价值交换,而只能按生产价格交换,这就违反了等价交换原则。第三,在农业生产部门,为了保证绝对地租的存在,产品的价值必须大于生产价格。既然农业部门的价值大于生产价格,那么生产价格总额和价值总额就不再相等。第四,商品的生产价格变动不是由价值变动引起的,因为商品价值中的m取决于生产价格的大小,而商品的生产价格即交换价值取决于商品的客观价值与主观价值。

(二)剩余价值的分配

按照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全部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是由工人的剩余劳动创造的,利润、利息、地租都是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它们作为非劳 动收人,全部是来自对工人的剥削。不创造价值的非劳动要素所有者是不应该获得收人的,如果不创造价值的要素参与了价值的分配,这种利益侵占就是属于“剥削”行为。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剥削劳动或资本无偿占有工人剩余劳动的系统揭示和批判,得出了社会主义必将取代资本主义的结论。

从理论的角度看,包含在商品中的价值和剩余价值虽然源于活劳动,但它们只有在劳动与各种非劳动要素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的生产过程中才能显现出来。资本、土地、企业家才能都是商品的生产要素。这些要素对价值的形成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因此利润、利息、地租等就是这些要素应得的报酬。投人物质资本的资本所有者与投人劳动要素的劳动者作为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在价值的生产、剩余价值的创造过程中都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作出了贡献,因此各要素的所有者应共同分享剩余价值。按照现代经济学的观点,收益与风险正相关,承担较大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应当比承担相对较小风险的劳动所有者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否则就不会有人进行投资。而投资恰好是生产力发展的基本前提,传统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停滞与现代社会经济的迅速增长之间所表现出来的这种巨大反差,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传统社会没有现代社会的积累与投资。

从实践的角度看,马克思的价值理论排除了非劳动要素在价值形成与剩余价值创造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结果,在国内外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实践过程中,资本这一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被人为地“消灭”了,土地也失去了“价值”,建立了只有劳动实际上是国家才能占有剩余的所有权制度,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资本匾乏、投资不足与贫困的增长,并在国家之间的制度竞争中处于劣势。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采取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分配。同时,我国大力实施吸引外资和发展民营经济的政策,这与剩余价值理论中的“剥削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是矛盾的。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剩余价值分配制度是不断变迁的。在资本主义社会早期,资本不但雇佣劳动而且支配劳动。剩余价值的分配制度在微观上表现为资本家独享全部剩余价值。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造成了资本所有者对剩余索取权的控制,而劳动者只能取得固定的合同收入。20世纪30年代,随着现代资本市场和信用制度的不断发展,资本的稀缺性相对降低,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使竞争中经营水平的高低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资本所有者独占剩余价值的状况开始改变,经营管理者作为非资本所有者首先参与了剩余价值的分配。例如,资本家对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实行高薪、股票期权、奖励股等分配方式。从20世纪中期开始,发达国家的企业越来越多地让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的分配。发达国家劳动者参与剩余价值分配的主要方式有企业利润分享制、企业价值分享制、企业所有权分享制等。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拥有先进技术和知识的劳动相对于资本而言逐渐成为稀缺要素,具有先进知识和技术的人才实际上掌握和控制着企业,是他们在利用资本促进生产的发展。现在已出现了一个新名词“知本家”,这意味着在分配过程中提供创新性劳动的劳动者的地位得到提升。

四、结语

综上所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在价值的本质、价值的源泉、价值量的决定、价值规律与剩余价值的分配等方面存在诸多有待深人研究的问题。笔者认为,必须解放思想、克服教条主义,既承认边际效用的主观价值论又承认生产要素的客观价值论,在二者统一的基础上发展和创新马克思的价值理论,以增强其理论解释力,从而使之更好地指导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