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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政综[]64号),市下达给我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是2015年全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别比年减少:化学需氧量8.6%(其中工业加生活8.3%、农业9.2%),氨氮9.1%(其中工业加生活8.9%、农业9.5%),二氧化硫12.2%,氮氧化物28.0%。至2013年底,各项减排比例要达到2015年减排目标比例的60%以上。为确保实现全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结合我区实际,现分解下达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
一、减排责任目标(责任单位的第一个部门为牵头部门,每年度制定实施总量减排工作计划)
1、淘汰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按期完成国家、省,市和区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按期关停审批(核准)新扩建项目要求关停的产能。淘汰落后产能和生产工艺技术改进形成的水污染物削减量要占工业水污染物新增削减总量的20%以上。
2、推进重点排污企业整合提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造纸、印染、化工、皮革、合成革、火电、建材等重点排污行业,实行全行业排污总量控制,新上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企业或行业内新增削减量中调剂,确保行业增产减污。
3、加大工业废水深度治理力度(责任单位:区经贸局、环保局、各工业园区)
开展造纸、印染、皮革、化工、食品饮料以及其他重点排污行业清洁生产和废水深度治理,提高水回用率,年底前完成区汇丰丰食品有限公司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2014年底前单位产品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强度比年下降50%以上或者达到清洁生产二级水平以上。
4、实施非电锅炉(炉窑)减排(区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新建钢铁烧结机、石油石化设备、有色冶炼设备、炼焦炉、燃煤锅炉(炉窑)等要同步实施脱硫,新建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同步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并配套烟气脱硝设施。
2013年底前,所有煤矸石砖瓦窑、玻璃生产线建成投运脱硫设施或者改用清洁燃料,其他非电燃煤(重油)锅炉(炉窑)也要实施脱硫或者改用清洁燃料。
规模大于20蒸吨的燃煤(重油)锅炉(炉窑)要进行低氮燃烧改造或者建设脱硝装置。
加大集中供热力度,集中供热范围内企业燃煤锅炉要限期拆除。
5、提高城乡生活污水处理率(责任单位:区建设局、污水处理厂)
2013年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0%以上,;2015年区城区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
2012年底前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要达到3.5万吨。加大管网配套力度,完善雨污分流系统,提高进水浓度和负荷率,加强运行管理,确保达标排放。大力开展再生水回用工作。
年底前笏石镇、埭头镇、东庄镇、东峤镇等主要集镇建成区要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率达60%以上;2012年底前镇、乡要建设污水收集管网,污水收集率达60%以上;2013年底前建成南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污水收集率达60%以上;2014年底前启动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2015年底前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村庄生活污水要就地处理达标后排放或集中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
规范处置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防止二次污染。强化垃圾渗滤液治理,实现达标排放。
6、加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工业园区)
木材加工区、笏石工业园区、上塘珠宝城要在年底前实现污水集中治理,要完善管网,实现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5%以上。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必须符合进水水质要求。
7、大幅度削减畜禽养殖排放量(责任单位:区农业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在年底前全部关闭、拆除到位;禁建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在2012年底前整治到位;2013年底前,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完成全过程综合治理或者实现生态种养,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废水经处理符合有关标准后排进城镇污水管道,无法进入管道的,经审批可采用生物发酵床、垫草垫料养殖且垫料还田利用或生产有机肥等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进专业养殖户整合,加快实施综合治理或者改进养殖方式。鼓励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在2015年底前取消家庭养殖等散养殖模式。
8、强化机动车减排(责任单位:交警大队、农机总站)
按要求淘汰黄标车;加大老旧机动车淘汰力度,制定分年度淘汰计划并组织实施;积极推进国四机动车油品替代工作。2012年底前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
9、增强减排监管能力(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财政局、编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要加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落实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和经费保障,配备先进完备的监测、执法装备,推进环境监察监测标准化建设。年底前,各乡镇要设立环保站,配备专兼职人员;环境监察机构要在2012年底前、2015年底前达到国家中部、东部标准化建设相应标准,环境监测机构要在2015年底前通过标准化验收。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次年1月底前将自查报告上报区人民政府。
三、区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列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