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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顾问组:
我的邻居是一位企业离退休干部,因违法犯罪被判刑,收监服刑,后又监外执行,早已服刑期满。在监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部门按照企业标准给其发了养老金。服刑期满后,原单位却拒发其养老金。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一位热心的邻居
读者:
您好!您替邻居排忧解难,值得尊敬。这类问题一般分为几种情况,目前都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处理:
一、是在关押期间,尚未定罪。依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1年3月8日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根据这个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关押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仅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否予以补发,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二、被判缓刑期间。依据我国《宪法》有关规定,缓刑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所规定的一个考验期。为了不致影响被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我国法律规定,退休职工在被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受原退休待遇。
三、被判刑并服刑期间。依照《复函》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服刑满后。依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退休、退职人员因为违法乱纪被判刑的时候,在服刑期间应该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职证件。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养老金的单位酌情处理。而《复函》中则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不影响宣告有期徒刑缓刑的退休职工的生活,退休职工在宣告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继续享有原退休待遇。”
依据2004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有关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参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您的邻居原单位的处理确有不合理之处,可依照有关法律程序申述其合法权利。
政策顾问组(供稿人/达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