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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及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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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是我国人民法院系统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为了顺应社会对司法的客观需要而创造性地提出的解决纠纷的司法方式。能动司法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指法院及法官能动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应当具有的潜在功用和效能。这种司法权的运作方式因其目的的服务性、过程的多方参与性、互动性及实现的民主性,能够契合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需要而成为广义的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内容丰富,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其一,法官在能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不仅是在司法而且还在创造法,进而重塑社会秩序;其二,能动司法过程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能动司法裁决结果能够为解决其他社会矛盾提供参照;其三,能动司法具有维护多元利益、均衡社会与个人利益的功能;其四,能动司法具有创新社会管理功能。

但是,能动司法理论上的困惑在很大程度上限制、阻碍了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开发和运用。其功能的实现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方面,我国的社会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管理水平影响能动司法功能发挥的效果;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能动司法规律和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能力,同样影响着立法者和司法者在一定条件下对能动司法实现路径的选择,以及能动司法过程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能动司法社会管理功能可以通过以下路径来实现:其一,能动司法的主体应深入司法工作实际,适时补充完善司法解释,多管齐下完善调解机制,以有效发挥能动司法重塑社会秩序的功能;其二,应注重诉讼主体间矛盾的有效化解,强调司法过程中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以开发能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并以商谈合意为基础维护司法过程中的多元利益;其三,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理念,创新解决矛盾的方式,适时调整服务的内容和形式,以实现能动司法创新社会管理的功能。

(摘自《法商研究》,2013年第1期,第29-36页。)(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430073]、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47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