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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农网改造和农电体制改革的完成,农电运行新机制的建立在带来规范农村用电秩序,减轻农民负担的同时,也诱发了许多新的矛盾。矛盾的结症何在?问题集中在哪些方面?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好途径在哪里?笔者结合朔州实际,就上述问题谈一些自己的浅见。
总的来看,农电体制改革虽然消除了县供电企业用电管理权向农产延伸的体制障碍,为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改革的双重性在电力企业仍没有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就显得更加突出。朔州供电分公司农电体制改革从**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精神及山西省电力公司的整体部署,到**年底,公司所辖5县(区)乡镇电管站体制改革全部完成。截止目前,该公司共有供电所48座,农电员工604人,其中全民职工96人,占总数的15.89%;合同工506人,占总数的84.11%。
与全国大部分直供直管县相似,朔州供电分公司农电体制改革后新成立的供电所,基本上是在原乡镇电管站的基础上过渡而来,虽然纳入了县供电支公司的统一管理体系,但由于历史等原因,农电普遍存在跑冒滴漏严重、效益不佳、基础管理薄弱、队伍素质低等共性问题。
一是改制后的农电获利能力普遍不高。实施“两改一同价”和“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以及取消供配电贴费、大幅度降低初装费标准等措施后,受农村经济发展和缺电的制约,拉动农村用电市场内需的初衷并未实现。**年,朔州农村用电量为1.6亿千瓦时,增长率仅为6%,与该市全社会供电量23.18%的增长率差近18个百分点。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农网固定资产是网改前4倍,公司每年用于农网设备维护成本至少在1000万元(不包括设备的改造、扩建及灾损等)。在电费回收上,朔州五县(区)供电所欠费515万元,基本是在改制时作为债权与原电管站资产一并接收过来的,占到全公司旧欠电费总额的三分之一以上,而这些欠费中很大一部分由于农村过去存在的一些小企业、小作坊的倒闭和村委会换届、撤乡并镇等的变革,成为无主之债,回收的余度已不大。同时,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产权实行强制国有化后,由于新的村民管电自治组织还没有健全,使农村用电失去监督,跑冒滴漏增加。
不良资产多,维护费用高,而农电赖以生存的售电量和电费回收又不能取得突破,农村电价低,损耗大,是当前农电获利能力不高的主要原因。
二是农电用工带来的新问题。尽管农电体制改革时农电工是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开招聘产生,且与供电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当前农电工与正式职工同共不同酬、劳动强度与收入比例不协调的矛盾正发展成为一个新的制肘。一方面,在农电资产膨胀的同时,农电工的数量却在减少,使工作量成倍增加。如朔州公司,改制后的农电工是原来的三分之一,而农电资产是原来的4倍。随着时间的推移,农电工的不满与日俱增,既增加了管理的难度,也影响到队伍稳定。另一方面,现行农电体制及待遇还不能吸引社会上一些高素质的人才加盟农电,就是在职的,特别是有一定技术专长的农电工也随时都有流失的可能。这一点我们也能够理解,毕竟400多元的工资收入对于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年青人来讲,在当前已没有了多大的吸引力。另外受改革条件限制,供电所在组建时还是保留了很大一部分过去以“亦工亦农”形式存在的、几乎一生都在从事农村电力生产与经营的农电工,这部分人员在当时均没有医疗、养老、工伤等劳动保险,如何妥善处理好他们退休后的生计待遇是农电面临的又一个紧迫且棘手的问题,成为一个新的不稳定因素。
三是维管费收不抵支制约着农电的发展。农电低压维护管理费,是维持农电部门正常生产与管理的资金来源,但目前由于农村用电量小、农村低压线损高、低压电能表计自身损耗大等客观存在的因素,维管费收不抵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电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如我公司的右玉供电支公司,尽管**年全县售电量的增长率是45.1%,而农业生产、居民生活用电的增长率却是-5.49%、9.59%,这样的售电结构使去年该支公司维管费比上年度减少16多万元,增长率为-27.35%。这只是个例,但我们也不排除类似情况在山西的普遍存在,特别是贫困、偏远地区。
四是社会风险增加。其一,由于农村地理环境差,农户居住分散,维护设备多,人员少,难免顾此失彼,电网事故不能得到及时处理。特别是作为产煤大省的山西,大部分乡镇煤矿均接于农电线路,且必须要求双电源供电,在当前煤矿事故多发期,保证煤矿安全供电面临巨大压力。其二,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移交电力企业后,原由村委会和社会负责管理电网的安全责任也随之移交电力企业,由于农民普遍用电知识缺乏,安全保护意识较差,使农村电力事故防不胜防,造成近年来农村涉电司法案件日渐增多。其三,由于电力企业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农电体制改革后维护电力设施群防群治的力量相对削弱,使偷盗、破坏电力设施,窃电等违法行为失去了最广泛的监督,涉电案件屡禁不止。
五是经营环境日渐严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健全完善,一方面社会对供电企业的要求越来越高,体现在对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安全保障及服务方式的要求上等,而目前农电整体发展水平与社会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在保证电网企业健康运营的立法也明显滞后,电网企业随时都有被引入法律纠纷的可能。另一方面社会上明目繁多的检查摊派也使企业疲于应付,负担加重。
上述五个方面是相对问题比较突出的环节,此外在农村用电容量管理、线损管理、电费回收以及供电所成本控制、监督约束供电所经营手段等方面也存在新的问题。综观这些矛盾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是现实的原因,既有体制上的客观因素,也有管理上的人为因素。在电力行业逐步市场化的今天,探讨农电管理新模式,解决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我们认为首先应从体制入手,建立以股份制运作的农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电公司)是推进农电体制创新的有效方式之一。
一、农电公司成立的指导思想和市场定位
按照“一县一公司”和“政企分开”的原则,农电公司独立于县支公司,以电网公司和各县政府授权投资机构为出资主体组建产生,各乡镇村社会及个人均可带资加入,并以能够充分吸纳乡镇、农村、供电所及农电工等投资为基本形式,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法人实体。在经营上以市场为导向,以安全文明生产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宗旨,不断满足农业、农村、农民用电增长需求,在促进城乡经济中实现自身价值,实现效益最大化。
二、农电公司的股权设置、法人治理结构
依法设置股权和建全法人治理结构是推进农电股份制改革的关键。给合目前农电实际情况,独立于县支公司的农电公司的股权设置有两种可选择的方式。一是由县支公司绝对控股,地方投资、社会及个人入资为辅。另一种是以广泛吸收社会资金为目标,为充分调动起各级投资者经营农电的积极性,可以考虑县支公司相对控投的方式。但前者相对于后者来讲具有更广泛的意义,也更适合目前农电的经营情况。电网公司作为电网的主要经营者,无论从技术角度,还是在管理方式上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由电网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既能有效组织生产经营,也能避免新成立的农电公司发生“群龙无首”或“龙多不治水”的现象,规避经营和社会风险。因此,我们建议选择第一种方式。但无论选择哪一种形式,新组建的农电公司必须要按照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控股方在委派的董事中推荐董事长,非控股方在委派的监事中推荐监事会主席,分别经全体董事、监事选举产生。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三、农电公司的人员待遇问题
作为历史遗留问题,新成立的农电公司必须妥善处理好农电工的去留和待遇问题,借鉴其它各省市的先进经营经验,通过劳动服务公司架起供电企业与农电工之间联系的桥梁是其中的一个很好的方式。目前来看也有两种可选择的途径。一是组建劳动服务公司,通过劳动服务公司与农电工缔结合法的劳动关系,农电公司与农电服务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以一定的方式向其交纳劳务费。另一种是委托社会劳动服务中介机构进行农电人员管理。供电企业如有人员需要委托社会劳动中介机构进行招聘,供电企业与社会劳动中介机构只是简单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从长远看,电网企业要想完全隔离农电用工带来的风险第二种方式是首选模式。但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农电工难以在股改时按定员予以分流是客观的现实,我们也不能预期在股改时“一刀切”,将农电工与供电企业完全脱离关系。这就要求必须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重新以《供电劳动定员标准》,进行定编、定岗、定员再核定。通过一些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逐步使原来的农电工与供电企业脱离关系。但对于新成立的农电公司的人员接收则必须从现在开始就要按照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进行,无论是否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
四、农电公司的经营方式
农电公司应该为县支公司的趸售单位。在这其中供电所作为农电的利润增长点,应该将其作为实现效益的切入点来抓。农网改造后,县支公司的35千伏网架基本做到了“一乡一线”。因此,我们可以各支公司35千伏变电站10千伏出线关口,作为农电公司的输入电量结算总表,实行县支公司与农电公司分级管理。由县支公司负责35千伏电网运行、线损安全管理及与大网上网电量结算;农电公司负责10千伏及以下电网运行、线损安全管理及电费回收工作。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农电公司必须实施市场化运作,走放开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的路子,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要突出三个环节。一是发挥好董事会的作用。股东作为农电公司的投资方要求投资回报是必然的要求,也是其投资的根本目的。所以要求农电公司必须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向股东通报经营情况,研究制定经营策略,以保持农电公司在各级股东的广泛的监督下健康发展。二是发挥好员工主人翁地位。要使所有员工都成为企业的主人,收入与经营绩效挂钩,与利润挂钩,与工作成效挂钩,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人员要能上能下,能进也能出。三是要发挥好供电所的核心作用。要把管理考核的重点放在供电所上,放在一线农电工上,通过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和考核机制,从源头上彻底堵塞漏洞,杜绝跑冒滴漏。
如果通过农电股份制改革真正堵住了供电所的跑冒滴漏,把农电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起来了,我们可以大胆地预言,农电股份制改革已成功了一大半。
总之,建立以股份制运作的农电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不断深化电力“三为”服务的有效举措,是努力提高县级供电企业效益及农电效益的可靠保证,也是合理解决农电工归宿的最终取向。但作为改革的一种尝试,目前在农电股份制改革上也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改中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及债权债务清理的问题;二是政策和地方政府的支持:三是职工特别是供电企业中正式员工的理解和认识;四是农电工的重新上岗和接收等。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尽管目前业界对农电股份制改革存在着这样那样的看法,但笔者认为,只要改革适应了生产力的发展需要,只要我们把握住了改革的最关键的环节,其中任何困难和问题均可通过协商、沟通来解决。毕竟,办法总比困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