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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市政务环境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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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我市“一建双创”工作,着力打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就如何打造廉洁高效政务环境工作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的项目审批环节仍然比较繁琐,有的行政审批时限还比较长;一些行政审批权该取消的没有取消,该下放的没有下放;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过多、标准过高;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三)机关办事效率低下依旧明显。 (1)一些部门仍然存在环节繁琐、办事拖拉的现象。虽然实施了限时办结制,但是一些企业和项目业主反映审批时限较长、高低限跨度大、执行中就高不就低的现象比较突出。( 2)部分工作人员办事不求效率。有的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时满口承诺抓紧办理,但群众在几次等待与催促下,得到的回答却是工作繁忙还需等上几日;有些单位的个别中层干部工作节奏缓慢,推一推、动一动,甚至推而不动;更有甚者即使在群众投诉后仍然强调工作任务重无暇顾及。(3)部门之间推诿现象不断。部门之间对一些难以处理或处理比较麻烦的事项,往往是假以理由一推了之。如市中心城区同一区域内有三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及两区)的管理体制,同一区域出现了两个执法主体。致使为部门利益驱动及税收等,相互之间争夺管理权限。造成一方面让企业有机可乘、有隙可钻,游离于市区两级管理部门之间,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理部门,导致“脱管”、“漏管”、“无人管”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市质监站、安监站等改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后,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只履行监管职责,各部门之间变争为推,造成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混乱。(4)少数工作人员工作马虎,引起失误。由于前一环节的办理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工作马虎导致后一环节工作无法进展或是错误开展,使群众要办理的事项久办未果。 (五)部门服务利益为先现象比较突出。(1)有些部门只顾自己发展、部门发展,不管地方发展、整体发展,只关注部门经济利益得失,视部门利益至上,只要触及到本部门、本单位,甚至是部分科室的利益,便“斤斤计较”、“寸步不让”。(2)有些部门以方便自身为主导阻碍政令畅通。对上级的工作部署,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推诿,有利的事抢着干,麻烦的事拖着不办,当面表态很好,背后软顶硬拖,随意打折截留。(3)有的部门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部门小团体的利益,把一些本应该提供的服务,通过设置中介组织,变相地转变为收费项目,而且搞垄断经营;有的部门巧立名目,搭车收费、暗箱收费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部门讲服务就是收费、讲执法就是罚款,“以罚代法”问题普遍存在。;有的利用下属服务公司或行业协会名义打“球”,向企业或群众收取服务费。

(六)少数行政执法和司法部门裁判不公、越权执法、野蛮执法,甚至“吃拿卡要报”。

二、原因分析

产生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思想认识层面、又有体制机制制度层面的原因。

一是思想不够解放,观念、职能转变不到位。突出表现在:其一,认为“行政行为规范了,权力利益缩小了,官位的含金量就贬值了”,规范了行政行为就是给自己套上了“紧箍咒”,行政自由和空间就大大缩小;其二,认为创建服务政府就是“分权让利、放松管理”,讲服务就是不要行政管理。转变干部工作作风,是“虚功”、“慢活”,“得罪人”,费力不讨好;其三,对干部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质量疏于教育和培养,缺少监督,放任自流,无动于衷,有的持悲观论调,认为风气难治,缺乏信心。

二是全局意识不强,

部门利益、个人利益至上,常常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要手中握权,对程序和制度的设置,只从方便自己工作出发,不关心群众的办事成本和困难,导致办事对象在部门之间、科室之间、窗口之间奔波,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决心不够,导致利益纠缠、职责不清、协调困难、效率低下。

三是行政管理体制不健全、不完善。四是责任追究不到位。 大多数部门、单位对发现的许多问题。在处理上,真正敢于在人的问题上“动真格”的很少。一些部门的个别领导官本位思想严重,对于存在的问题不是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加以解决,而是不顾全局,从小集团利益出发,“家丑不可外扬”,护己护短,成为和谐社会发展环境建设工作中的一大障碍。个别部门在接到督查通报

后,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往往不能正确对待,总是千方百计推卸责任,甚至对查到的人与事,袒护说情,包庇掩盖,避重就轻,在处理上,也是点到为止,失之于宽。

三、对策及建议 二是约束“三种”行为。 (1)取消、控制和减少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内容、依据、标准必须通过报纸、网站等多种途径对外公布,在收费窗口对外公示,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中介服务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国家和省明文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坚决遵照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收费项目,违反规定的必须立即取消,停止收费;制定统一的收费卡,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执有统一印制的收费登记卡,并进行逐项登记,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登记卡上的收费主体、项目、标准和收费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对应当登记而未登记的,一律以乱收费论处。(2)清理行政性、垄断性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行政机关一律与经营性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脱钩;在办理各项审批时,行政机关不得以指定的非法定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前置条件,放开市场,引入竞争机制;取消以行政机关为依托而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机构、人员、资产必须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行业协会的办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合署办公,国家公务员不得在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业协会中兼任职务,已兼职的,应退出公职或退出行业协会职务。(3)严格规范和控制对企业的检查。除涉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调查、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土地监察、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审计、税收及计划生育等检查外,各行政机关原则上每年只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一次检查,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对涉企检查进行必要的协调,同一条线部门不得对同一企业进行多级重复检查;所有检查活动一律实行“履职不收费”。行政机关对企业违规行为的查处,应当以教育为先,禁止以罚代管,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的,首次处罚在自由裁量权限内一般按下限标准执。。(4) 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组织监督体系,形成科学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