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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村级财务双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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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县推行村级财务会计、出纳统一制度(以下简称“双”制度)。现就推行“双”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推行“双”制度,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并坚持以下原则:

1、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不变。做到不平调、不垫付、不无偿借调。

2、村集体资金使用权不变。在遵循财务管理规程(审批权限、程序、手续等)的基础上,保证各村自主使用支配资金的权力。

3、村集体资金得益权不变。各村在乡镇“村级财务中心”结算账户上的资金与银行结算资金同档次计息。

4、村集体财务审批权不变。按照《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和《县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实行村集体财务支出联审联签制度。

5、村集体财务监督权不变。坚持民主理财和审计监督权不变。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1、机构设置。各乡镇在原“村级会计服务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村级财务中心”。“村级财务中心”在乡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管理、核算所属各村的财务会计、出纳业务。

2、人员配备。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各乡镇的“村级财务中心”要配齐配强专职财会队伍。专职财会人员原则上在现有懂财会业务的乡镇干部中调配,也可从现有村级财务人员或社会上公开选聘(专职财会人员要求取得财政部门颁发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3、村级财务人员。村级集体不再设会计、出纳岗位,只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村集体小额的票据收支和零星结算业务,同时兼任村集体的统计、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

三、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全面推行“双”工作的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清理账务。月日前,各乡镇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的资产,特别是对货币资产、债权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一些村干部直接经管的现金和票据要进行统一清理结算;对一些遗留时间较长、长期无法处理的债权债务,要做出妥善的处理,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向村民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确认。

2、办理委托。月日前,各村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委托决议,村委会与“村级财务中心”签订村级财务“双”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3、进行移交。月日前,各村委会与所属乡镇“村级财务中心”办理银行存款、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及各种票证的移交手续。

4、实行。月日开始,全县各行政村全面实行“双”制度。各村结余资金全额并入所属“村级财务中心”,村财务往来统一在“村级财务中心”设立的结算账户中进行收付结算。

四、村级财务中心的主要职责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按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负责村财务工作;

2、按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负责各村会计核算,按时编制会计报表;

3、负责村收付票据的购买、领发、结报、存根保管工作;

4、负责各村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5、按月(季)编制村财务公开情况表,督促各村及时做好村财务公开工作;

6、督促各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按制度执行;

7、定期汇报工作,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具体要求

1、加强领导。推行村级财务“双”制度,是新形势下强化农村经济管理的有效举措,县委成立县推行村级财务“双”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进行统一领导。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从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村级财务“双”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双”工作领导小组,保证“双”工作所需的经费,确保“双”工作顺利实施。县农业局负责全县“村级财务中心”业务指导工作,县纪委负责全县“村级财务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

2、完善制度。各乡镇要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县关于建立健全村级民主监督组织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的规定,帮助各村制定完善的财务预决算、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审批、票证管理、结算资金管理、财产物资管理、承包合同管理、财会人员管理、民主理财、档案管理等方面的财务制度。各村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要对村干部报酬、通讯费和交通费等作出明确规定。

3、统一核算。经“村级财务中心”审核手续完备、开支和交易程序合法合理、资金使用方向正确的村集体财务票据,由会计按村会计电算化的要求统一进行记账,定期编制会计报表。

4、规范公开。村级财务必须做到逐笔逐项公开,每年公开不少于四次,集中公开时间分别为月日、月日、月日、月日。财务往来较多的村,应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公开。

5、健全档案。各乡镇要设立村级集体财务资料档案室,对各村的财务资料进行统一建档,规范管理。各村签订的承包合同需报乡镇“村级财务中心”备案,各村需用的收款收据,由县农业局统一管理,并做到及时核查、销号和归档,以确保财务资料的规范、齐全。

6、责任追究。为确保“双”工作的顺利实施,县纪委要严格按照《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负有农村财务管理或监督职责的相关人员工作失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结果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