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对农作物种子备案制度的思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对农作物种子备案制度的思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对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的法律法规、经营备案内容及程序、备案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备案要达到的目标等方面内容进行探讨,提出实施农作物种子备案重在监管抽查,要健全和推行种子经营备案的工作制度,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备案工作的有序开展,切实保障农民安全用种。

关键词农作物种子;备案制度;法律法规;原则;监管

中图分类号D9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8-0397-01

种子虽小,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种子市场放开后,种子市场经营固然比较活跃,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要认真解决问题,就必须要加强种子管理,特别是要加强种子备案制度管理,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1种子经营备案的法律法规

农作物种子属于一般禁止和限制商品。《种子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均对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必须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种子经营者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还需要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但是例外情况有3种: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为其代销种子;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1]。这3种情况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备案,在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后15 d内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的内容及程序

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属于种子行政许可范畴,该行政许可是由依法获得行政许可权的机关,准许单位或合法受权的事业单位、组织从事种子经营活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达到一定的要求和标准,按照一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履行一定程序后方可[2]。农作物种子的经营备案,包括《种子法》等国家法规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7种作物,浙江省再增加西瓜,共有8种作物。对于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程序,简言之:首先种子经营者向本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种子管理机构即时受理和审查,给予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资料;最后种子经营者持种子经营备案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3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坚持的原则

备案工作,主要是审查种子经营者是否具有营业执照、委托书,以及委托销售方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许可证、委托销售方与被委托方协议、固定经营场所证明、门市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农作物种子备案登记表等。在备案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科学、规范。备案流程要科学,所需的表格、提交的材料要统一,有利于种子市场规范化、法治化。二是公正、公开、透明。对备案要求、流程以及需要的手续、备案工作人员名单要公开。在执行备案要求过程中要一视同仁,不能搞特殊化,态度要和蔼可亲。三是先证后照。种子经营者在种子销售前必须先到种子管理站取得备案凭证,再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做到“先证后照”。备案要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条件及时进行,同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

4农作物种子备案要达到的目标

种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备案审核进入辖区的种子经营单位资质,并审查所经营的品种和质量情况,掌握辖区种子市场的大体情况,将原先的种子市场事中、事后监管,发展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通过种子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等技术信息、咨询,引导种子经营企业合法经营。如此,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假劣种子流入市场,减少种子质量事故的发生,把种子质量纠纷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促进种子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3-4]。

5实施种子备案的监管抽查

当前种子市场代销网点多而无序,品种多而乱,给种子管理部门的甄别判定带来困难。加上销售人员综业务素质低,法治观念淡薄,市场上先售后备案或不备案等不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要规范种子市场行为,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套购。

5.1健全和推行种子经营备案工作制度

要健全和推行种子备案的工作制度,包括备案申请制度、新品种审定公告备案制度、新品种引进登记备案制度和种子留样备案制度。种子经销商在售种前向县种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备案时,必须出具由委托方提供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公告,才能受托种子经销商代销新品种,同时还必须具备审定通过的品种介绍复印件。种子经销商在销售前进行新品种实物备案,调种前申报登记主要农作物新品种,由种子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种子管理部门应该及时掌握经销商的种子市内调运和市外调运等情况,扦样、封缄主要农作物不同种子的批次,做好服务备案,即留存样品备案[5]。

5.2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备案工作开展

针对品种引进、法律法规、种子优劣鉴别、种子的储藏

(下转第400页)

(上接第397页)

及营销等内容,对全市所有种子经销商进行宣传培训,大力宣传种子科普知识和法律法规。确保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要求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颁发种子经营上岗证。种子经销商要将核发的备案证张挂于营业场所醒目处,向种子执法部门和种子使用者公开经营品种、经销范围、销售区域等。种子管理部门要搞好种子经营备案证的核发与管理,定期抽查及不定期的暗访,对发现的未按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生产经营种子、销售未审定品种或审定品种越区销售、套用冒牌、虚假标签的不法行为依法查处[6]。种子管理站要与工商行政、公安和农业执法大队等部门配合,对无证经营、销售应当审定而未审定品种、销售假劣种子、虚假标注标签等行为要按照《种子法》的有关规定严厉查处,并予以曝光,给违法者以震慑,以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推进备案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保障农民安全用种。

6参考文献

[1] 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EB/OL].(2007-07-25)[2007-08-17]..

[2] 赵克.浅谈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J].北京农业,2011(9):231.

[3] 曹雪仙,陈人慧.浅谈种子备案制度在县级种子管理中的重要性[J].种子世界,2010(8):7.

[4] 李少弟,李绍亮,张周科,等.办理经营种子备案的探讨[J].中国种业,2005(5):22-23.

[5] 吕素友.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种子管理工作[J].种子科技,2001,19(3):151-152.

[6] 汤锦如.农业推广学[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