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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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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问题

1、理论前提各有不同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要以明确的内部控制概念为前提。但是,理论界对内部控制概念存在不统一的看法,导致内控缺陷认定的口径不一致。最初的内部控制被定义为内部牵制,主要是对钱、财、物进行有效分离,并利用相互之间的勾稽关系核对财务信息。1958年,美国会计师协会的审计程序委员会将内部控制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内部会计控制涉及会计工作各方面的业务,目的是保障企业资金安全,防止违法行为发生;内部管理控制范围涉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部门、各层级、各环节,是为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确保经营目标、方针、计划、政策的贯彻执行。此外,美国准则委员会、COSO委员会对内部控制都给出了不同的定义。内部控制概念的不一致,使得事业单位选择不同的内控概念作为缺陷界定的理论前提,结果导致缺陷认定口径不统一,财务信息难以整合共享。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事业单位难以区分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不知如何进行两个层面的缺陷认定,使得内控缺陷认定难以顺利开展。

2、制度规定刚性不足

第一,认定思路的选择性。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思路有两种:一种是原则式,依据可能导致的结果进行认定,自行决定内部控制缺陷的种类和内容;另一种是规范式,根据内控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逐一检查,并按照这些缺陷种类进行披露。目前,法规并未要求企业采用哪种认定思路,这给事业单位提供了选择空间,导致单位随意选用内控缺陷认定思路。第二,程度划分不完善。《评价指引》根据影响程度,将内控缺陷划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但只提供了三种缺陷认定的大概标准,而具体认定标准需企业自行制定,这样模糊不清的描述性说明促使事业单位在制定具体认定标准时,建立不严格的缺陷等级体系,甚至根本不制定具体标准,以此来达到主观上降低缺陷程度、隐藏重大缺陷的目的。第三,评价对象不明确。《审计指引》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内部控制时对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区分,而《评价指引》却没有要求企业进行区分。制度对企业和会计师内控缺陷评价对象不同的要求,导致两者基于内控缺陷编制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范围不统一,可能会存在评价结果不一致的现象,造成投资者对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误解。

3、缺陷认定执行力低

首先,认定思路效果不佳。采用原则式认定的事业单位虽然可以在缺陷认定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性,但高素质要求和实务难度大,导致原则式认定执行效果不能达到预期,甚至出现违规评价内控缺陷的现象。而采用规范式认定虽然能够统一内部控制信息,有效防范自利行为,但内控缺陷种类的确定和划分给事业单位带来了难题,使得内控缺陷认定无法有效执行。其次,认定程序不规范。按照要求,事业单位内控缺陷初步认定由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实施,最终认定由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决定。但实际上,部分单位并没有建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而是由内部控制相关人员自行认定内控缺陷。同时,缺陷的判断未以真实可靠的数据为基础,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编制不规范,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实施的最终认定不符合要求,这些原因都致使事业单位内控缺陷的认定无法满足规范性原则。最后,认定方法不科学。虽然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可以采用定量方法,但财务数据的不真实、计算公式的不科学和判定标准的不合理,导致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内控缺陷的认定与实际不符;事业单位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涉及经营效率、社会效益、业务合规性等问题,不易采用定量方法,只能采取定性方法,但定性标准的缺失、实际情况的复杂、判定过程的主观,使得定性方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4、评价人员有待管理

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评价人员不仅包括财会人员,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他们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内控缺陷认定的实施,但部分事业单位内控缺陷评价人员素质较低,无法满足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工作要求。多数评价人员专业知识浅薄,对设计缺陷、运行缺陷认识不足,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判断不准确,不了解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程序,难以有效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专业素质、判断能力以及实务水平有待提高;部分评价人员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认识不到位,经济领域法制法规和单位制度了解不深刻,未能及时掌握国家最新制度,缺少全面精通的政策水平;某些事业单位内控缺陷评价人员性格浮躁,做事粗心大意,职业习惯不良,对内部控制评价资料保管不严,定量评价指标计算不精确,工作作风无法满足内部控制评价岗位要求;部分评价人员没能深刻认识到职业道德操守的重要性,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权钱交易、谋取私利,未能做到恪守本分、洁身自好。

二、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建议

1、夯实内部控制理论,强化实务工作管理

理论研究是实务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实务工作是理论研究进步创新的来源,两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所以应当夯实内部控制理论,强化实务工作管理,有效保障认定结果的真实可靠和资金资产的安全完整。在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内部控制理论研究,但必须统一同一时点理论界对内部控制概念的认识,确保事业单位内控缺陷认定口径的一致。另外,事业单位在实务工作中,应当明晰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的区别,正确认定两个层面上的内控缺陷,保证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2、健全内控制度体系,提高规定刚性程度

首先,明确原则式认定和规范式认定的适用情形,要求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必须采用原则式或规范式,一旦选用不得随意变更,如若变更,需经相关机构审批。其次,在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描述性说明的基础上,添加数值型的细化说明,“可能”定义为缺陷发生的概率大于或等于50%,“严重”的定义借鉴审计准则关于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以资产总额、净利润或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标准。最后,统一企业和会计师内部控制的评价范围,区分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规范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报告的格式、内容,确保投资者获取事业单位真实可靠的内控信息。

3、加强缺陷认定执行,切实贯彻评价工作

第一,事业单位选用合理的内控缺陷认定思路,如选择原则式认定,应关注内部控制的结果,加强评价人员的素质培育,防止单位违规操纵自利空间;若选择规范式,应当着眼于内部控制的实施过程,重视内控缺陷种类的确定和划分,确保规范式认定的有效开展。第二,依法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现场测试获取可靠数据,规范内控缺陷认定汇总表的编制,并以适当的形式上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第三,联合运用定量定性方法,科学建立计算公式和判定标准,客观评价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

4、提高评价人员素质,培育财务管理人才

提高评价人员素质,培育财务管理人才,是提高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效率性和效果性的必要途径。加强评价人员的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完善专业知识结构,重点培训内部控制缺陷相关知识,提高评价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能力;大力宣传《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根据最新法规及时调整单位制度,以纸质手册和电子公告的形式传播国家法规和单位制度;要求评价人员改善不良职业习惯,严谨保管内控评价资料,仔细计算量化指标,保证工作作风符合岗位要求;印发职业道德手册,营造清廉守纪的企业文化,发挥领导者的榜样效应,提高评价人员道德修养。总之,随着事业单位经营环境的复杂化,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严重阻碍了事业单位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立足于内控缺陷概念,从理论研究、制度体系、执行力度、素质管理四个方面,建立高效良好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提高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和经营活动的效率性,为我国事业单位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限于作者理论和实务的局限,所探讨的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难免有所偏颇,希望能够对相关的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作者:张薇 单位:灌南县文化广电体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