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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行为,避免或减少水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紧急重大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27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报告值班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水污染事件系指下列情形之一:
(1)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干流、太湖及其他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大范围水污染;
(2)县级以上城镇集中供水水源地发生水污染,影响或可能影响安全供水;
(3)因水污染导致人群中毒;
(4)水污染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
(5)因水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或可能受到影响;
(6)其它影响重大的水污染事件。
第四条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流域机构负责报告水利部,并通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流(河段、湖泊、水库)发生的重大水污染事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报告水利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抄报有关流域机构。
特别紧急重大的水污染事件,在报告水利部的同时,可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五条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或得知重大水污染事件后,应立即核查有关情况并按统一表格进行登记,然后将有关情况、采取或需要采取的措施及时报水利部。报告需经领导签发。如有必要,应继续监视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重大水污染事件可采取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文件等多种报告方式,确保信息及时,内容准确。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应按照国家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各单位在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结束后的10日内以正式文件向水利部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2)发生的原因;
(3)采取的措施和效果;(4)造成的损失和影响;(5)经验教训与建议。
第八条由于瞒报、漏报、迟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理重大水污染事件,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