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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是政府主导的市场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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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特色小镇培育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特色小镇的培育是政府主导,还是企业主导?厘清边界,分析利弊,整合优势,有助于特色小镇培育工作健康持续地进行。

目前的特色小镇可以分为两种:建制镇和非建制镇。2016年7月,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明确指出,特色小镇原则上为建制镇(县城关镇除外),优先选择全国重点镇。从这方面看,《通知》中提到的到2020年要培育的1000个特色小镇,其实是建制镇。后者以企业为主导,浙江地区数量较多较集中,目前比较成功的乌镇、西塘、云栖等都属于这一类。

《通知》还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是培育特色小镇的责任主体,制定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整合落实资金,完善体制机制,统筹项目安排并组织推进。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实施工作。而且还明确规定,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申请专项建设基金,中央财政对工作开展较好的特色小镇给予适当奖励。这说明,培育特色小镇应该是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行为

政府主导优势凸显

政府主导型的特色小镇建设,整体上也是按市场经济原则来进行资源配置的,但是政府强有力的计划和政策对资源配置具有重要的影响,能够迅速实现某种短期和长期增长目标。

一方面,政府拥有巨大的可供自己直接配置的资源。在财政收入上,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政府征税的能力越来越高,掌控的财力也越来越多,这是政府可以直接支配的最直接最大宗的资金来源。金融方面,金融改革虽然市场化了,但是各级政府对于金融机构发放信贷仍有很大的影响力,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等资产,包装出一个资产负债指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并用政府信用给予隐形担保,获取贷款,投向政府想做的项目。财政借款方面,债务意味着政府的借债支出,构成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当期支出,也就是说,中央和地方的庞大债务,亦构成了政府可以支配的资源。此外,土地出让金收入也可以作为地方政府可支配的重要资源。

另一方面,政府还掌控了制定各种政策的权利,可以为特色小镇建设创造经济发展环境,行政审批制就是其具体表现。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各项政策对整个国民经济有着直接的影响,对于许多微观主体也存在生杀予夺的直接效果。在我国人口资源东西部分布不平衡的情况下,老少边穷地区想要完全依靠市场经济自发成长起来,形成优越、成熟的投资环境是非常困难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只有在政府强力的作用下,才能有效改变这种不利局面。

厘清界限,整合发展

政府主导建设也会存在诸多劣势。首先,容易产生政府目标偏差。市场经济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提供服务,进行宏观调控,不主张政府成为市场主体。其实在中央政府搞的特区、自贸区中,各地政府搞的开发区、特色小镇中,县里搞的招商引资中,各级党委书记实际上就相当于董事长,各级政府首脑相当于总经理,这种政府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弊端,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成熟发展,也极易产生政府目标偏差。因此,要推动政府转变职能,防止大包大揽,要尊重市场,尊重企业,尊重一切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其次,容易产生。在政府主导模式下,政府集经济资源和权利资源于一身,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个特权阶层,滋生寻租腐败,为权贵资本主义的生成和发展提供土壤。

此外,也不利于平等竞争市场秩序的建立。在政府主导型的市场经济中,国有企业是政府手里的重要工具,在经济活动别是在垄断行业中占据绝对优势,民间资本、民营企业很难与有政府背景的国有企业一决高下,也很难建立起良性的市鲋刃颍而且还会衍生出一系列问题。

因此,在培育特色小镇过程中,必须要厘清政府、企业间的界限,在顶层设计时就扎好制度的笼子,整合优势,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既让政府在特色小镇的规划编制、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加强引导和服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吸引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特色小镇;又要明确每个镇的投资建设主体,注意引入龙头企业,以企业为主推进项目建设,鼓励采取企业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的发展模式,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投资建设特色小镇,让其健康持续地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