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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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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任何法律的功能都是法律自身本质的体现,同时也是该法律的特征和覆盖范围的执行手段,对于经济法也是如此。由于我国的国情所限,经济法在我国制定颁布和发挥作用的时间不长,这就使得业界人士对于法律的释义理解存在时间上的不完备;同时,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发展阶段,地域广大,各地区发展程度不一,国情较为复杂,也进一步增加了对经济法释义和施用的难度。这些因素,都对于经济法在社会中功能的发挥起到了不利影响。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等一系列经济举措的实施,我国已渐渐步入了世界发展大国的行列,被誉为最有发展潜力的发展中国家。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下,外界经济活动对于我国本土经济和社会的影响日渐深刻这一影响既有有利层次,也有不利层次,这就对经济法在社会经济中的调节作用提出了更加迫切的要求,而这也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在下文中,作者将从基础到发散,较为详细的阐述经济法的社会经济这一功能模块及其作用。

二、功能定义及目的

目前学界对于何为经济法的功能定义不一,尚未形成统一清晰的认识,很多人常会混淆功能和作用这两个本质不同的问题。对于法律而言,功能是指属于整体活动中的某一部分对于完成整体活动所起的作用,强调部分和整体的关联;而作用则是指不同作用对象之间的相互影响。前者对于整体的生存具有必要性,是整体活动维持的动力。依据这一规范,可将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作如下定义:所谓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功能,是指法律制定者出于维护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目的,制定了相应经济活动行为规范,并以国家层面手段保障实施,以期通过这一规范的作用,实现社会经济的积极发展结果。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功能具有两个特点:首先,任何功能都是法律本质的体现,在本文中,具体则是指经济法是为了调整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活动而制定实施的;其次,功能的发挥具有明确的作用对象,在本文中,具体是指我国现阶段的各项社会经济活动,至于其中再加以细分的法律细则,由于篇幅所限和与主题关系不紧密,本文中不予讨论,读者可根据自身需要自行查阅。

三、功能模块及架构

(一)整合功能

市场经济自身具有竞争机制,遵循优胜劣汰的自发法则,这对于社会经济实体的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也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对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言,任其分化而不加以控制,会造成财富过度集中、贫富两极分化,乃至引起社会的不安和动荡,因此,需要从国家层面加以控制和疏导,这种控制可分为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且以后者为主。通过法律调节,国家一方面可以发挥主观能动作用,促进社会经济的有效发展;另一方面,对于市场经济自发性、盲目性、分散性的缺陷,可以从法律层面予以克服,以维持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如通过优惠投资税收政策扶持中西部落后地区产业发展,通过反垄断法遏制寡头市场等等。这些都是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有效整合。

(二)再分配功能

在马克思的《资本论》中提到,国家机器的一项重要作用就是社会资源的再分配。由于各经济实体地位及能力不平均的客观现状,市场经济具有财富自发集中的趋势,这一趋势在一定程度内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活力,但超过一定限度就会对市场及社会稳定产生危害,故此需要经济法律予以控制。这里描述的再分配是指不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分配,它是以国家政府为表现形式的公权力以强制力保障执行的财产和利益的转移行为。这一行为从国家层面出发,具有以下要点:提供国家运行所必须的经济基础;修正平等主体之间由于非市场因素导致的分配不足;保障市场机制的正确有效运行。通过再分配,可以使社会资源得到更加合理充分的利用,促进社会整体经济水平的改善。

(三)维护公平功能

这一功能与之前两项相辅相成,并通过之前两项表现出来。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决定了其严厉的弱肉强食机制,在出发点不统一的前提下,后来者很难打入既有市场,这对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存在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产品质量的改善和提高。经济法的维护公平功能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具体则表现为公平机会,公平使用规范,公平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而目前我国在社会公平方面上存在较大不足,如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城乡户籍不同导致的社会保障不公,公有与私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不平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依靠经济的自发性,而必须要有法律制度的有效协调,才能从社会层面维持大多数社会群体的生存发展权利,促进整个社会的统合和共同发展。

(四)信息更新功能

信息是决策的关键因素,这在如今信息技术爆炸的时代尤显其重要性。正确的信息可以导致正确决策,进而引发正确有效的经济活动,从宏观角度来讲,表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合理分配和使用,而错误的信息会导致错误的决策,对决策者个人而言,是经济活动的失败,从社会角度而言,是资源的不合理低效使用。在这方面,国家以法律规范强制信息披露,有利于增加不同经济活动主体的地位对等性,促进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积极性和市场的整体发展。如国家通过《证券法》强制规定上市公司财务情况的信息披露,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鼓励经济主体中的相互监督。良好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一个社会经济发展良好的重要标志。

(五)利益导向功能

现代经济理论的基础,是人类经济活动的自发行和自利性。人的一切社会活动,从根本上说,是受内在生物需要和社会需要的驱动,具有趋利避害,追求代价最小化的自主性。这一具体要求以三个角度表现出来,第一,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以自身利益为第一考量的;第二,人是理性动物,在一定社会环境中,受条件所限,会综合利用所得工具和手段,力求以最短途径抵达目标;第三,有以上两条可看出,人的自发逐利性本质会不断走向混乱无序,所以必须要有适当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规范和疏导,以实现群体层面上的利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就是通过法律,对于一定的经济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或是对一些经济行为予以禁止和惩罚,来传达政府层面对于经济资源走向的调节信号。经济法以及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意义,是保证社会整体发展的协调有效,对市场经济的过度倾向予以遏止和分流,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产业资源过剩,经济发展失衡,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统一,最终实现经济法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和谐的终极目标。例如我国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法》,就是通过优惠的税收和工商政策,促进资本向中小企业发展方向的集中。

四、总结

法律的根本意义是保障社会群体的和谐有效发展,具体到经济法而言,则是保障社会经济活动的良好执行,最终建立理想化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为了获得对经济法这一社会功用更加清楚的认识,为后续的法律适用提供更加清晰有效的指导,清楚的解析十分必要。在本文中,作者通过对经济法的有效定义,对其社会经济模块具体内容的具体分析,结合讨论各内容模块间的逻辑关系,对于经济法在和社会经济调节中所起的作用提出了较为有效和统一的认识。

作者:姜丽琪 单位:许昌市政法干部培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