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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任期制推行中存在问题及对策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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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不少地方进行了领导干部任期制的试点和探索,为实现领导干部顺利地“上”与“下”,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这项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各地在具体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适用对象不够明确。从调查情况看,各地实施任期制的试用对象不一。在适用范围上,有的仅限于试点,有的仅限于行政部门,有的则是全面开花,市委、政府、检法、乡镇等党政机关都实行了任期制。在适用职务上,多限于行政职务,仅有少数地方对党内职务实行任期制,而且适用职务多为法律选举、团体章程选举产生,委任制职务则较少。

二是传统“官”念难转变,思想上难接受。由于受“官贵民贱”等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仕途只有“单行道”,当官只能向上不能向下,同时由于在社会上有“不到年龄不退休,不犯错误不下台”、“下来就是犯错误,只有犯错误才下来”的误导,被免职的干部不得不接受来自家庭、社会和其它方面的压力,推行任期制的思想阻力仍然较大。另一方面,任期制推行以后,不仅是不称职的干部要调整下来,即使是称职的干部,如果因为连续任职超过一定的时间,也要调整下来,对此,不少同志觉得不可理解,认为让有精力、有经验、还能再干一段时间的干部提前下来是干部资源的一种浪费,实施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制的思想认识不够统一,还缺少整体的舆论氛围。

三是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特别是在解决干部任期内“下”的问题上,缺乏必要的制度准备,干部任期内的“下”无法取得实质性突破。从调查情况看,多是到了年龄下、犯了错误下、期限满了下,无功无过不好下,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等制度未能真正建立起来。尽管每年对任期制干部进行了年度考核,但在决定“下”时依然缺乏判定依据。

四是运行效果存在缺陷。尽管干部任期制对促进干部能下,增强干部的责任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任用,但由于干部自身素质等各方面原因,实施中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一方面,由于干部有任职年限,个别素质不高的干部容易出现短期行为,或搞形象工程,树泡沫政绩;或搞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给下任留下隐患和尾巴。另一方面,少数干部认为任期制是“不到任期不下,到了任期才下”,因而工作中不思进取,得过且过,熬完任期。

出现的上述问题,既有违于推行任期制的初衷,也不利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第一,在任期制的具体运作上,要正确处理四个关系。一是单项推进与配套运作的关系。要将干部任期制与其他干部制度有机结合,整体运筹,同步推进,更好地发挥其作用;要配套建立相关制度,确保任期制的顺利实施与推行。如在干部任期内的管理上,要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度、约束监督制度、实绩考核制度等,强化其责任意识;要针对任期期满、不胜任现职、不称职、自愿辞职,以及提拔交流的领导干部,配套建立退岗制度,要求其退出现领导岗位。二是相对稳定与必要调整的关系。在任期制的推行中,既要注意考虑班子的任期,保持班子的稳定,防止时间过短,结构优化没有保证;又要着眼于优化班子结构,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防止时间过长,造成班子结构的老化、僵化。三是整体要求与因岗制宜的关系。任期制的实施,既要有规范性的整体要求和操作意见,但也不能在实际操作中照搬照套,要根据各个岗位的不同特点,制定出不同的具体要求。如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岗位,在适用范围、任期期限上就要区别对待,不能搞“一刀切”。四是任期限制与破格使用的关系。一方面,既要有必要的任期限制,任期内一般不得随意变动职务;另一方面,对于政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可以不受任期和职数的限制,破格进行使用。

第二,在任期制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四个环节。一要科学确定任期制的适用范围。尽管任期制是一种比较好的干部制度,但并非所有职位和干部都适合推行。一般来讲,比较适合任期制的对象为各级党委和政府职能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三总师、委员、调研员,其任期要分别与当地党委、政府的每届任期同步。二要合理制定任期内的责任目标。要根据岗位和职能,确定其任期内所要达到的目标,力求目标量化、细化、硬化,增强考核的操作性。如实行任期目标百分制考核,就可以将政绩划分为突出、一般、较差三个档次,根据考核分值确定档次。三要认真进行年度考察和届终考核。对干部在任期内的表现要通过年度考察作出阶段性的评价,填写《任期年度考评表》存入政绩档案。每到届终,要组成专门考察组,个人述职、民主评议、个别座谈、查新产品试销资料的基础上,围绕《任期目标责任书》进行政绩审计,形成干部任期终结材料。四要严格以考察结果定干部的升降去留。对任期目标完成好、政绩突出的,要予以续任或提任;对政绩一般的,可给予一年的诫勉试用期;政绩较差的,要坚持降级使用。同时,对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予以交流。

第三,在任期制的适用对象上,要注意搞好四个区别。一是“政务官”类和“事务官”类领导干部要有所区别。“政务官”如市、县、乡(镇)行政正职,可规定严格的任期,限制所任届数;“事务官”如各级办事机构的领导干部,任职期限可不作硬性规定,只要称职,可以连任。二是专业性不太强和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部门领导干部要有所区别。前者由于上任适应周期较短,实行任期制的要求要高些;后者由于工作连续性要求高,适应周期较长,任期可稍为放宽。三是执行部门和参谋咨询部门领导干部要有所区别。前者是执行决策,需要通过定期的轮换,保证领导职务始终由精明干练的优秀者担任,对他们的任期要求严些;后者为制定政策、出主意的“智囊团”,需要通过领导职位的相对稳定,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任期要求偏低一些,特别优秀的可长期任职。四是要害部门与一般部门的领导干部要有所区别。要害实权部门,要有较严格的任期,不能长期任职;一般部门的干部可适当放宽其任职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