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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权利意识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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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新兴的社会群体,农民工问题反映的不仅是城市化发展的问题,更是农民工群体权利意识的发展问题。本文立足于农民工权利意识现状,探析其权利意识薄弱的原因,以求通过提高农民工权利意识来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 权利意识

一、农民工权利意识现状

农民工权利意识是指农民工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认知、主张和要求,以及对他人认知、主张和要求利益和自由的社会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农民工权利认知状况和农民工权利请求意识。在现实社会中,农民工权利意识仍然处于未开化状态,这种薄弱的权利意识状态是农民工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阻碍之一。具体表现如下:

(一)农民工权利认知程度较低

尽管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整体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不平衡,权利意识的变化呈现出不均衡性。城市人口比农村人口对于权利的认知程度高。在《走向权利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的调查问卷中,对于人权问题的回答表明了这一点。其中回答“不懂人权是什么意思”的城市人口只有9.88%,而农民则是19.47%。从问卷调出反映的情况看,广大农民工对权利的认识是很缺乏的。这种权利认识的缺失无疑会影响农民工权利意识发展。

(二)农民工权利主张和要求的缺位

权利认知是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的前提,由于农民工对自己权利认知的缺乏,这必然会导致农民工在权利主张和权利要求方面的缺位。在新生代农民工外出务工调查中,有高达63.3%的农民工遭遇到权利被侵害的困难,其中主要包括受到伤害和损失无处申诉、受到当地人歧视等困难。当面对如何解决以上困难时,有61%的农民工认为当地政府不可能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假设能被帮助,则有65.7%的农民工认为政府不会给予他们与当地人一视同仁的对待。基于以上调查数据可得,农民工在面对自己权利受侵害时,主要选择的是忍着,妥协,而不会想到对自己正当的权利进行主张和维护。

(三)农民工群体权利意识较弱

群体权利意识通常指共同利益的个人联合起来采取行动的团体权利意识。作为农民工这一特殊的城市流动人口群体现已具有相当的规模。根据国家统计局2010年公布的统计数据,2009年度全国农民工总量约为229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53万人。该农民工群体早可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组织来对其共同利益进行主张和维权。然而,由于农民工的组织渠道的地方性和单一性,导致农民工“一盘散沙”的状况。这种格局不容易形成一个强有力的农民工团体组织,农民工群体的意识自然无法形成。

三、农民工权利意识薄弱的原因

对于农民工权利认知程度低、维权意识以及群体意识薄弱等问题,笔者认为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一)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不合理

自50年代以后,我国逐步建立了一套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几十年下来,逐步固定化,加上有户籍、身份制作划分标准,就形成了‘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格局”。尽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农民外出就业的束缚有解除,但这种二元体制仍在城市内部被复制,这种制度安排上的不合理和政策制定上的歧视性不仅造成了对农民工社会流动的限制,而且也使得农民工对自己权利的定位和维护存在着先天性的认知不足和乏力。

(二)儒家的价值取向

自汉以后,以义务为导向的儒家文化一直居主导地位。儒家所提倡的克己忍让,追求无讼等思想的背后是逆来顺受,是非不清,此类价值取向与权利意识是相冲突的;同时,“礼”的等级森严与贱讼的观点都会使得弱化民众平等和维权的权利意识。因此,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的安排下,农民工被标上“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标签,使得他们天然的与城市人口有着身份地位上的区分。当他们遭遇到来自城市制度所带的不公平的安排时,农民工往往会选择忍让,妥协。因此,农民工的这种缺乏平等观念的情况是其权利意识的重大障碍。

(三)我国司法环境不理想

我国司法环境不理想主要表现:一是在对农民工权利保护方面法律的可操作性不高。比如涉及到农民工权益方面的法律制定出来了往往被束之高阁,没有被严格执行。二是我国的司法公正还有待加强,司法久拖不决的现象经常发生,使农民工耗不起,即使赢了官司也输不起时间,加之司法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农民工往往得不到客观公正的判决。所以,农民工即使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也不敢或不愿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提高农民工权利意识的对策

农民工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支新型的劳动力大军,为中国经济发展作出了主要贡献。农民工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此,本文将从农民工权利意识的角度来提出推进农民工权益保障的途径。

(一)普及农民工的权利知识

由于农民工权利认知是其权利主张和要求的必要前提,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普及农民工的权利知识入手。一方面通过司法部门组织的普法活动。另一方面借助传媒平台,通过播放农民工维权案例的记录篇等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普及。

(二)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

基于我国农民工维权意义薄弱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和建立法律援助机制来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一方面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当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侵犯农民工劳动权益的单位和个人加以严惩。另一方面,发展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如专门成立审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民事案件的速裁法庭。

(三)有效整合农民工团体力量

对于目前农民工“一盘散沙”的现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农民工社会团体组织,代表广大农民工的共同利益,就农民工所遭受到的生命健康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以及子女的受教育权等问题,集中向政府提出新权利的要求,从而增强农民工的群体意识,加强了农民工团体的力量。

五、结语

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试图单靠政府的力量来解决农民工问题是不现实的。唯有农民工提高自己的权利意识,主动地向政府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等途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问题,使得农民工能体面地有尊严地在城市中生存与发展,才能真正地享受到改革开放带来的成果。

参考文献:

[1]王春光.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与城乡融合的关系[J].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3期。

[2]《2009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3]陆学艺,2000,《走出“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困境》,提交给“21世纪初期中国经济改革国际论坛”的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