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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层次重构行业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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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鉴于行业规划和发展混乱,中观管理效率低下。本文提出,应建立企业自律(微观)、行业管理(中观)、法律监管(宏观)三级相互协调的立体管理系统,有层次地重塑行业管理秩序

关键词:企业自律 行业管理 法律监管 组织重塑

企业行业管理的经济原理

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任何企业在缺乏约束时都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倾向。特别是国内一些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发展阶段、经营管理水平处在相对低下的层次,缺乏长期发展意识和战略管理能力。为了在夹缝中生存,往往采取一些急功近利、牺牲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利益的做法,对此,简单地要求其用道德来约束自己是难以实现的。

在企业自律力量不足、政府管理能力和预算有限、消费者专业知识缺乏的情况下,通过转换行业组织职能,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和约束企业的行为,将不失为一种积极而有效的治理方法。行业管理有利于企业在规模化的基础上快速发展。行业管理有利于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长期发展。

行业协会的主要作用

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指同一行业领域中的大部分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根据法律规范和市场导向,自愿或部分强制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组织。其主要作用与方式见表1。

国外学者甚至把现代行业协会组织视为并列于市场、企业、国家、非正式网络或门阀的第五种经济制度或社会秩序,并一道参与对资本主义经济的治理。在他们看来,行业协会实质上是一种中观管制方式,借助于它,同行企业相互联合,并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心组织,以增进共同利益,管制行业内行为,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

我国行业协会现状与问题

中国加入WTO后,各国在中国开设行业协会和贸易促进机构有大幅上升势头。迄今为止,“洋协会”在上海设立中国总部及办事处的就已经达到70多家。主要来自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德国、意大利、英国、爱尔兰、俄罗斯、澳大利亚等国,涉及的行业有木材、金属、建材等。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自己的行业协会不仅数量少,覆盖面小,而且经费匮乏,人员老化。主要分布在传统领域,运作机制落后,行政色彩浓重,企业认同度比较低。据有关部门调查,相当数量的协会作用发挥不够理想,有的甚至成为“维持会”、“荣誉会”和“老人会”,不符合形势发展的要求,其中大约只有十分之一真正发挥功能。一些新兴领域的行业协会几乎还是真空。

行业组织重塑的方略与路径

企业自律,行业管理,法律监管对企业的行为规范是分层次的,它们之间既对立又统一。企业自律、行业他律、法律他约三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管理问题不是被归因于企业自律不足,就是被归因于法律的不健全不完善,归根结底,就是因为缺少对联结二者的行业管理重视不够,导致整个管理体系的效率低下。

因而,我国企业自律、行业管理与法律监管系统的重塑方略应该是:汇聚管理对象,降低管理重心。即通过宣传和引导,促进各种市场化的行业组织广泛建立,将众多弱小的企业汇聚成能够自负其责、易于监管的行业组织成员;同时,弱化和下放行政管理职能,并在微观职能和道德提高了的基础上侧重规范和约束行业组织行为。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建立企业自律、行业管理、法律监管三级相互协调的立体管理系统,走出混沌,形成有序的企业和行业发展环境,不仅可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同时,由于这样一种管理层次具有较高的管理效率,管理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与其他私序机制一样,行业组织也有其负面的作用。一旦行业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行业组织就很容易地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共谋的能力,实施有损于竞争者、客户、消费者以及协会内弱小企业的利益的行为。因此,行业组织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