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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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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问题

众所周知,学校是传道授业解惑之所,高等教育更是以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为己任。当前部分高校存在很多学生问题。只有完善和加强对高校学生管理的研究,明确高校在学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职能,清晰地把握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等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前高校被诉之类问题,才能将高校教育资源发挥到极至。

(一)高校在行政法中角色定位问题

高校在行政法中主要有如下三种定位:1、事业法人。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公务法人。

(二)高校的行政法职能性质问题

目前我国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为运行宗旨,拥有一定行政职权(授予学位、颁发学历证明、内部处罚权等)的组织。它的许多决定是强制性的,有确定力和执行力。为了保证高校的功能和职权得到很好的实现和执行,我们应借鉴国外经验,尽快确立高校的公务法人地位。在我国现有行政体制及救济制度下,更新行政主体学说,改革现行管理和监督体制,提供全面司法保护的一次有益探索。

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定位的学理分析

(一)高校学生管理的职能及法律地位分析

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质为事业法人,属于民事主体。但它又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别,在性质上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它的主要职能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高校在行使这些管理职权的行为也就顺理成章地是行政行为。高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但根据教育法的授权又在行使高等教育方面的相关行政职能,高校应是被授权组织。

(二)高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分析

高校与学生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来看,高校与学生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地位区别来看,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即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一般由高等学校的章程和规则加以规范,法律规定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其中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但不能完全认定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完全的行政法律关系。在有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却是民事法律关系。如学校疏于校舍安全管理致使校舍跨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受损。

(三)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法律纠纷分析

本文所言的教育行政纠纷,仅指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管理职权时,与学生发生的行政争议。即学生对高校对已作出的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决定不服,而在高校与学生间发生的纠纷。按照这类纠纷涉及的内容之不同,高校教育行政纠纷可分为三类:一是学生认为高校侵犯其受教育的权利,如学生对于学校开除学籍、不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处分或处理不服;二是学生认为学校给予的处分违法或不当;三是学生认为学校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如学生认为学校乱收费,乱罚款等。

三、进一步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立法

《教育法》第28条将学校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规定为学校的“权利”。这些“权”都属“行政权”,宜改为使用“权力”二字更准确。并应在此基础上将学校的民事权利和行政权力分门别类予以规定。如此,方能实现高校对学生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学生以高校为被告提讼和法院受理有法可据。

对违法乱纪的学生所作处理的形式,即哪些处理属处分,哪些属处罚,并明定学生相应的救济途径。如对《教育法》第42条第4款,就应在原有法条基础上,进一步具体明确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提出申诉来的期限,向何地、何级、何类具体部门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宜应明定因侵权行为性质不同,可提起民诉或行诉。

(三)加强高校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

高校的行政管理,涉及学生的受教育权、财产权和人身权,它对学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相关法律不能一味只讲高校的自和对其授权,而应增加对其行政行为的法律约束。这方面,除应明确高校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外,同时还要强调其行政行为的必经法定程序的义务性要求,以及当学校错误,滥用行政权时如何追究其责任、追究何种责任的规定。如是,则可真正实现高校依法管理学生之目标。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经常发生法律纠纷。通过进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立法,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充分保障高校与学生的基本权利,保证行政法治原则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