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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笔误还是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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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于2011年在某汽车销售公司处购买了一辆奥迪Q5,本以为是进口车,但在汽车检修的时候才被告知该车是国产车,且车子已经做过改装,所以提出退货要求。但公司则称,赵先生本应知道该车是国产车,销售合同上的产地“德国”只是笔误。协商无果,赵先生以欺诈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一。近日,嘉定法院对此案做出了判决。

进口“变”国产,认为欺诈

赵先生于2011年1月到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处准备购车,见该公司展厅内有一辆价值54万余元银色奥迪Q5车,并被告知此款车型为德国原装进口,便怦然心动。再加上之前已经在该销售处购买了一辆奥迪其他系列的车子,赵先生当场便决定买下此车。随后,该公司销售人员让赵先生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汽车销售合同》上签字,待其盖章后再取合同原件。赵先生当即付清了全额购车款,提走了车辆,而销售公司则开具了收款收据。

同年3月,赵先生驾车发生碰撞进行修理,在修理过程中被奥迪修理厂告知,此款车辆非德国进口的奥迪Q5车,真正的产地为中国吉林,汽车销售公司对车辆的镀铬中网、轮毂、尾部、踏板等进行了改装,仿冒成德国产奥迪Q5车进行销售。赵先生觉得自己上了当,急忙跑到销售公司处取回《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第一条明确写着赵先生向公司购买的系产地德国的奥迪Q5车。赵先生认为,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故提起了诉讼,要求公司退一赔一,赔付100万余元。

没有想到的是,汽车销售公司的说法与赵先生的说法明显不同。

该汽车销售公司称,销售合同中写的产地“德国”是笔误,赵先生购买的奥迪Q5属于国产车型——“进取型”,而全进口的Q5车只有运动型和越野型两款,并没有进取型。如果要误导消费者,不可能在合同上写明车辆为进取型。同时,进口车的销售价格也要高于赵先生现在购买汽车的价格。

至于汽车改装的问题,销售公司表示很委屈,认为其这样操作,完全是按照赵先生的意思进行的,双方也都签过一份《车辆装潢委托单》,并不是故意改装,想要欺骗消费者。

54万,到底包括哪些支出

对赵先生预付的54万余元款项的组成,双方作了不同解释。赵先生首先解释该款包含车价38万元和进口税费16万元。“我至今没有收到过发票”,赵先生表示自己是从被告销售人员处得知该款项的费用组成。

而公司解释该款包含了车价、整车装修、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服务项目,不包含进口税费。“虽然当时没有给赵先生开具发票,但是给赵先生打卡支付的54万余元开具的收据上,写的是购车预收款,我们当时也没有提到进口税的问题。”

此外,公司称,他们出售给赵先生的奥迪Q5车型是进取款,在合同中也明确表明了这一点,而全进口的Q5只有运动款和越野款,“如果我们想要误导消费者,也不会在合同中将该车的型号明确标明了。”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价为38万余元,至于剩余的16万元,除去保险费用、购置税等,大部分款项则是公司方按照赵先生的要求,对车辆进行装潢的花销。”

为此,公司提交了车辆装潢委托清单及车辆装潢花销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其中发票数额为11万余元。

赵先生表示,车辆装潢委托清单只是公司方单方制作的,而且他也并没有在这份清单上签字,自己并不知晓此件事情,“即便54万中部分钱款用于汽车装潢,也不至于花费11万余元这么多。”

为了证明赵先生授意并知晓车辆装潢的支出,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公司销售顾问与赵先生的电话录音。录音中显示,销售顾问告诉赵先生,桃木装饰已经到了,希望赵先生尽快把车开过来,把装潢给做掉。

明知国产?

庭审过程中,为了佐证自己关于赵先生明知该车是国产车的意见,被告出示了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车辆装潢委托单》、《交车检验表》、车辆合格证、说明书、产权证、汽车照片等证据,旨在证明自己除了笔误外,并没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且自己是在赵先生的授权下,对车辆进行了装潢。

庭审中,赵先生认为,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自己是当场签字的,但公司方并未当场盖章,而是拿回去经审核后盖章的,经过多轮审核的合同不应该是存在瑕疵的。办理产权登记是其委托公司办理的,具体的登记信息自己并不清楚。赵先生还表示,该公司混淆了车辆装潢与改装的概念,公司是把改装过的车卖给他。

“国产车和进口车的排量也是不一样的,进口车的价格要比国产车高一倍左右,销售人员对此不会含糊不清地介绍”。公司认为,即便消费者无法真正通过外观分清楚进口车和国产车,公司在车辆交付的时候,也会将车辆的说明书一并附送,说明书上也会明确表明车辆的产地。

举证过程中,被告还提供了赵先生于购买Q5半个月前与其签订的另一份《汽车销售合同》。公司认为,赵先生在购买涉讼车辆之前,已经向其处购买了一辆全进口的奥迪A5车,说明赵先生完全有能力鉴别奥迪全进口车与国产车的区别。

而赵先生则认为,自己向该销售公司购买过一辆进口车,因此才相信公司有进口车卖,故选择购买第二辆进口车。但在法庭询问过程中,赵先生同时也表示,其在购车时曾经上网查询过奥迪Q5车的外观和报价。但其认为自己并不清楚车辆的各种款型,也非专业人士,只能从外观上辨别车辆,而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私自将国产奥迪Q5车进行改装,冒充进口车销售,误导消费者,其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误认为购入了德国产的全进口车。

笔误不是欺诈

首先,对于该涉讼车辆54万元支出款项的认定,法院认为双方确实存在公司为赵先生装潢的事实。

根据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赵先生提车前,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对涉讼车辆更换了中网、轮毂,并安装了踏板等。对此,赵先生验车时和提车时未向被告提出过异议。

而在赵先生使用车辆期间,公司工作人员曾经电话通知赵先生将涉讼车辆交到公司处做完剩余装潢,赵先生表示同意,但之后赵先生未将涉讼车辆交由被告做完剩余装潢,所以也未在公司制作的《车辆装潢委托单》上签名。

故赵先生诉称公司将汽车进行改装,仿冒进口奥迪Q5车进行销售,缺乏相应事实依据。

而且,从赵先生预付购车款的组成分析,赵先生对于预付款项组成的解释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显然赵先生主张其所付价款金额与进口奥迪Q5市场价格相当的意见缺乏依据。

其次,法院认为,赵先生在购买涉讼车辆前已经向被告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德国产奥迪A5车一辆,并对购买奥迪Q5车的外观和报价进行网上查询,说明其在购买涉讼车辆前对所购车辆应该已经有所了解,且对于进口车的进口税应是明知的。

赵先生在对车辆进行验收时,对于车辆外观、配置、型号、产地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并在《交车检验表》上签字将涉讼车辆提走,说明赵先生对所购买的涉讼车辆是不存在歧义的,系其本人的真实意愿。

虽然该汽车销售公司在《汽车销售合同》的产地一栏写了“德国”两字,但本案中,赵先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对车辆选定、验收、提车行为及办理车辆产权登记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对所售车型具有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法院采信某汽车销售公司此系“笔误”的辩称意见。

据此,法院对赵先生诉称上海某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的意见不予采信,依法驳回赵先生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赵先生提起了上诉。上诉法院认为,由于车辆购置税、保险费、上牌杂费等费用均系购车人在购买新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支出,赵先生购买系争车辆应支出的总费用必然显著高于其所支出的预付购车款,此与其所称的该预付购车款即为购买系争车辆总价的说法存在矛盾。汽车验收时,赵先生并未对系争车辆提出过异议,汽车验收后,其在记载着系争车辆车架号及发动机号的《交车检验表》上签字确认并将系争车辆提走。这些行为均系赵先生对系争车辆的认可。

据此,上诉法院驳回了赵先生诉请,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