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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行业VOCs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变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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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6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网上通知,再次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5年2月26日。

该地方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防化研究院、北京印刷协会联合起草,旨在控制北京市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促进印刷行业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

据悉,北京市地方标准《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原计划于2014年年底出台,并已于2014年9月29日对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由于标准内容有较大改动,所以再次公开征求意见。

对比来看,新版征求意见稿主要在“印刷生产活动”“污染源执行时间”“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等几个方面进行了修改。总体而言,虽然新版征求意见稿在“污染源执行时间”中多宽限了半年的时间,但无论从“原辅材料要求”“排气筒排放限值”,还是在“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等方面,都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虽然要求有严有宽,但整体收紧,可以看出北京市政府对于限制印刷行业vocs排放的态度。以下是新版征求意见稿的具体修改之处。

印刷生产活动

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印刷生产活动”有了明确的定义,“采用平版、凸版(柔性版、树脂版)、凹版等印刷方式,以纸、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

而旧版征求意见稿则在标准适用“范围”中,进行了定义,“本标准适用于采用平版、凸版、凹版、柔性版和丝网(孔版)印刷方式,以报纸、书籍、杂志、广告、海报、包装(纸质、塑料)、金属、玻璃和陶瓷及其他材料为承印物的印刷生产活动。”

由此可见,新版不仅去除了“丝网(孔版)印刷方式”,而且还明确了印刷生产活动包括印前、印中、印后等生产活动,在语言使用上也更加简洁、规范。

污染源执行时间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污染源执行时间”进行了修改,将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

而在旧版征求意见稿中,将2016年6月30日之前定为第Ⅰ时段,2016年7月1日起执行第Ⅱ时段。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将两个时段的执行时间分别推迟了半年,这就为印刷企业进行节能减排争取了更多的时间。

原辅材料要求

新版征求意见稿对“原辅材料要求”改动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首先,对“印刷油墨VOCs含量限值”要求更加严格,且不再划分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对柔印油墨和凹印油墨也不再区分溶剂基和水基,统一VOCs含量限值。

其中,热固轮转胶印油墨VOCs含量限值从旧版中的40%,降到新版中的10%;单张纸/冷固轮胶印油墨转从旧版中的15%,降到新版中的3%;柔性版印刷油墨从旧版中的35%(溶剂基)、15%(水基),统一到新版中的30%;凹版印刷油墨从旧版中的75%(溶剂基),统一到新版中的30%。

另外,新版征求意见稿没有再规定凸印油墨和丝印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而是增加了树脂版印刷油墨的VOCs含量限值,为30%。

其次,对其他原辅材料,如润版液、清洗剂、上光油、书刊装订用胶黏剂的使用要求进行了调整:如去除“凹印油墨中不应含有苯、酮类物质”、“印刷企业在覆膜工序中应使用预涂膜或水性覆膜胶,水性覆膜胶有害物质应符合HJ/T220中包装用水性胶黏剂的要求”等项目,且不再划分执行时段,要求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

排气筒排放限值

“排气筒排放限值”即在印刷生产过程中,通过设备或车辆排气筒排放的VOCs的最高允许限值。在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去除了“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要求,保留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也不再区分印刷方式。

其中,污染物“苯”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从旧版的1mg/m3,下降到新版的0.5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对于“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即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具体规定了“厂界”和“印刷生产活动”两大分类,增加了时段的划分,且将“甲苯”与“二甲苯”合并为“甲苯与二甲苯合计”。与旧版征求意见稿相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则有严有宽。其中,对于“印刷生产活动”要求较旧版放宽很多。

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

新版征求意见稿中,对标准的“监测与检测”、“实施与监督”两项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并指出,在任何情况下,印刷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设施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