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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外大学董(理)事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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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董事会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并在美国得到了充分的实践。追本溯源,研究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校董事会制度,应在学习借鉴国外已发展较为成熟的高校董事会制度基础上,取其精华,弃其糟粕,以充分发挥董事会制度的最大优势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美国高校的董事会制度

美国是高校董事会的发源地,1642年,世界上第一个高校董事会在美国哈佛学院成立。其高校董事会制度经过300多年的发展与实践,在立法、权限、运行等方面已形成了一系列较为完善的制度,且对世界各国大学产生了深远影响。

目前,美国大约有1500所公立高等学校,其中500多所设有独立董事会,其他1000多所的学校也受不同形式的董事会领导。而私立大学均设有独立董事会。在私立大学,董事会成员是自己挑选聘任的,成员大多由校外工商界人士、校长、行政人员和校友所组成。而公立大学董事会成员的组成方式包括:人民选举,州长提名、州议会同意批准,州长任命和相关学会、校友会推选。董事会成员来自政府官员、企业首脑和社会名流等。

在美国的大学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是大学的法人。高校董事会的建立和运行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无论是私立还是公立高校,校董事会享有裁决学校事务的全权。包括:(1)确立大学的性质、发展目标,制定大学长期和短期规划;(2)维护和修订大学章程;(3)选聘、留用和解聘校长;(4)审批学校固定资产和重要项目的财产的购买和出售合同;(5)审批学校的财政预算;(6)收集学校行政人员、教师、学生提出的建议并做出相应的反应;(7)评估学校行政工作的绩效;(8)建立大学的公共关系;(9)筹集大学办学资金,监督大学对捐赠款项的投资;(10)批准法定文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董事会的权限由州宪法赋予。但公、私立高校董事会功能有所不同,私立高校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筹集办学经费,而公立高校由于得到政府的大量办学经费,更多是代表政府监督学校的发展与管理。董事会与校长之间分工明确,有良好的合作关系。

英国高校的理事会制度

英国高等教育体制属于高校自治型,大学享有很大的内部自,1988年英国教育改革法案明确规定了现有的高等教育机构是拥有自利的法人实体。因此,在英国高等学校虽有90%资金都由国家提供,但却拥有近乎完全的自治权力。大学实行理事会(也有的叫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几乎所有英国大学均设立理事会作为大学的议事决策机构,它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副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是一个荣誉职务,相当于其它国家的荣誉校长)。理事会一般由30人左右构成,大部分成员是地方教育当局、企业界、校友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校外人员。理事会一年开6-10次会议,开学期间通常一个月开一次会。主要职责是筹集办学经费、制定规划、财务管理。此外,它正式批准校长的任命、升职升薪和教师的任命等。大学通过理事会中的校外人士及理事会各下属委员会与外界保持联系。

法国高校的理事会制度

法国大学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大学理事会,由“大学评议会”“大学学术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联合组成。大学理事会由教师、科研人员、学生、行政人员、职工和校外知名人士组成。其中,校外人士应占委员会的1/6至1/3。理事会成员由下至上经民主选举产生。

法国在坚持中央集权体制下,强调贯彻参与原则,大学的教师、职工和学生也都参与了大学管理,理事会成为全校师生员工平等参与的权力机构。大学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新的教学与科研单位的建立,分配和核准各个教学与科研单位和各个行政部门的经费,决定大学自筹经费的使用,选举校长。理事会还负责审议大学校长提交的预算草案,并核准教学与科研单位的经费预算。其中,大学评议会是大学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核学校与外界签订的有关合同,表决和批准学校的预算与决算,批准校长签署合同、协议,享有对教师、研究人员、工作人员的纪律制裁权,并将本组织的某些职权委托给校长行使。大学学术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是大学的参谋机构,享有提出建议、表达意见、形成提案的权利。前者负责对学校的科研政策、科研经费分配提出建议,后者主要就有关学校基础教育和继续教育问题向评议会提出建议,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及就业进行指导,帮助学生开展文化、体育或社会活动等。

大学校长由理事会的会议选举产生,校长主持理事会的工作。理事会与校长之间的关系是:校长有决定权,大学评议会有审议权,大学学术委员会和大学学习与生活委员会有建议、表达意见及愿望的权利。大学校长在决策时要执行3个委员会的决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德国高校的董事会制度

德国实行教授治校,大学的校级管理机构一般为:董事会或校务委员会、学术评议会、理事会3个机构。大学最高权力机构是评议会而不是董事会,在大学的学术事务中,除教学评估事务,教授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票。董事会作为大学最高的行政机构,在大学治理中的角色是行政,而不是决策。董事会负责:制定财政计划,参与磋商中期建设与投资计划,颁布学科计划和解聘教授的决定,颁布收费规定,学校发展的战略建议,课程设置与取消等等。董事会向学术评议会负责,每学期向学术评议会做一次工作汇报。

德国部分大学成立了由校内外成员共同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对学校管理的监督权力。理事会在大学的职能是大学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能是:提名和选举校长,决定大学的结构和发展计划,批准大学年度帐目,其他职责包括:通过与其他大学和非大学院校的合作决议,建立、分类、修改或解散大学中的组织机构,决定成立公司和公司的持股数。

亚洲高校的董事会制度

日本

日本高等教育的内部管理划分为院校与学部两大层次,即董事会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管理人员,学部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管理人员。过去国立大学的预算被编入国家预算中,虽然一些学校从事社会服务、办附属医院等也有部分收入,但所占比重很小。随着政府财政情况的恶化与来自经济结构改革的压力,大学意识到必须依靠学费、企业捐赠等维持日常运作。为此,日本高校董事会吸纳了大量校外人士参与办学,以扩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

韩国

韩国的教育繁荣局面是和政府高度重视并不断改革分不开的。为了适应21世纪的发展特点,韩国政府提出了改革新举措,从过去重视数量的增加转向今天的重视质量的提高,从过去重视学历教育转向以“信息化”“社会化”“国际化”为目标的大规模的教育改革,成立了以基础教育改革为中心的“学校运营委员会”。韩国的学校运营委员会与美国的学校董事会的组织、目标、宗旨及承担的职能不谋而合,旨在将学校、教师、家长、社会的力量联合起来,全方位调动和学生有关的各界人士的办学积极性,根本目的是希望通过体制改革实现学校自主管理,使学校遵从国家法律法令,在政府宏观统筹和管理下,主动适应社会和教育的发展。

中国香港

我国香港地区已成为世界上顶尖大学密度最高的地区。在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的2013-2014世界大学排行榜中,香港高校在世界200强中夺得3席,其中香港大学排名第43、香港科技大学排名第57、香港中文大学排名第109。香港现有综合大学2所,理工院校3所,另有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学院和树仁学院。香港大学是1911年香港政府成立的第一所高等院校,虽然香港高等学校发展的历史短暂,却在短短20、30年间跻身世界一流大学,与其良好的大学治理分不开。香港公立高校在治理结构上有3个组织:顾问委员会、董事会、教务委员会。

其中,董事会是香港高校事实上的最高管治机构。如香港大学章程规定:香港大学董事会负责大学公共事务、战略规划、运行监控、财政、审计、资产管理、人力资源、健康和福利。董事会负责确定大学的整体战略方向,建立预算框架,任命校长和其他官员(包括副校长财务总监和学院院长),并监督大学的表现和发展。

董事会由大学的成员(包括教职工和学生)和校外人士组成。董事会的事务主要由各种委员会承担,支持董事会开展一般事务,确保大学符合企业治理的最高标准。如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财务委员会、人力资源政策委员会、校园发展及规划委员会、战略与治理委员会、管理和运行委员会、对外联络和用户委员会。董事会大约平均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有时1个月有2次。大学董事会有严格的会议要求,一般董事会出席人数要过半才能召开董事会,对重要事务的决议要求更高,如校长的委任决议,要求校董会3/4投票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