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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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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县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激发中小企业创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活力,增强中小企业竞争能力,促进我县中小企业做大做强、非公有制经济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条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三都水族自治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三党发[20__]19号文件)的规定,每年县财政安排100万元,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金资金的安排,应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在规定的范围内、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向和范围:主要用于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支持的企业,以及培育科技型和成长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创业辅导、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贷款贴息和项目前期经费补助。具体从六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一)符合本地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建设要求,项目技术达到本地先进水平;

(二)企业经营机制比较完善,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信誉良好;

(三)项目生产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产品适销对路,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生产经营比较正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对本地经济增长、就业和农民增收具有一定拉动作用;

(五)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新材料和新能源等产业。

(六)就业人员稳定增加,职工工资正常发放,有利于促进财政、城镇居民及农民增收。

第二章支持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奖励等方式安排使用。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申请多种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每个项目支持一般不超过两年。

(一)贷款贴息。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贴息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一般不超过贷款利息总额的30%,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二)无偿资助。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项目实际发生额的30%。以上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5万元。

(三)奖励。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扶持资金不得重复获得,对通过其它渠道当年已获得国家和省、州无偿资金支持的项目,且资金额度超过15万元的,本专项基金将不再支持;资金额度不足本办法规定扶持的,予以补足。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对象:

(一)行业纳税大户、骨干企业、符合循环经济要求;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建设支柱产业中的龙头企业;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企业信用或纳税信用良好。

(五)专项基金支持的项目为当年的项目。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企业或非公有制经济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二)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当年和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和当年缴税单。

(五)属于技术改造范围的要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和当年及上年固定资产投入收据,银行借据合同及缴息单;属于技术创新支持范围的要提供技术创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相关缴税单等资料。

(六)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及审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对成长型中小企业中的名牌、专利产品

、诚信企业、上市公司、培训、担保等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备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和当年度专项基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确定项目支持方案并拨付专项基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负责专项资金的审核、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平时检查、中期评估、后期考核平价。

第十四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基金的企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回全部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