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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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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高工作质量,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管理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卫生部、原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省卫生厅、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依法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卫生保健工作,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切实做好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是有效预防儿童感染疾病及意外伤害发生的重要保障。各级卫生、教育部门要高度重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层层建立责任制,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有效开展。各县区卫生局负责卫生保健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的实施、监督管理。各县区教育局会同卫生局做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市县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业务的培训和指导等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协调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托幼机构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保证卫生保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园(所)长负责制,园(所)长负责全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开展以及协调全体保教及其它工作人员参与卫生保健工作。

二、强化卫生保健工作管理,托幼机构审批、评审实行卫生保健一票否决制。各级教育部门在审批或复核审验托幼机构举办资格时,应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作为必备的依据之一。在省示范园、市一类园评审中实行卫生保健一票否决制度。凡是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单位,一律不得参评省示范园、市一类园。各地要严格执行托幼机构登记注册、评审《卫生保健合格证》一票否决制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年度校验制度。已登记注册但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的托幼机构请在2004年3月底前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评审、领证,其中省示范园、市一类园按附件1:《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分细则》(试行)执行,省示范园达250分为合格,市一类园达200分为合格,合格单位授予江苏省卫生厅统一制发的《江苏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市二类及以下幼儿园按附件2:《*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本标准》(试行)执行,合格单位授予*市卫生局统一制发的《*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新办托幼机构在向教育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前,应先向所在地卫生部门申办《卫生保健合格证》,取得此证后方能申请注册。对于评审不合格的托幼机构,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办园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根据《江苏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为两年,期满后须重新评审认定。省示范园、市一类园和市区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合格证》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发放,市二类园及以下等级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合格证》由所在的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发放。

三、完善卫生保健设施设备,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托幼机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方案应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认可和指导,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符合卫生保健的要求。购置的桌椅、玩教具、照明、卫生设施、运动器材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和安全的标准,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托幼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保健室和隔离室,配备相应的设施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按每100名收托儿童设1名专职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保健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上岗前还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并取得上岗证书。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帮助托幼机构开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卫生保健人员的业务素质。

四、落实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档案资料的管理。各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卫生保健工作制度。一是幼儿园工作人员、儿童的健康检查制度。幼儿入园(所)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入园。儿童离园连续超过2个月以上须重新体检合格后方可返园(所)。托幼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园儿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检查单位原则上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检查单位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上岗。二是卫生消毒、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传染病防治工作。传染病流行季节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发生传染病要及时报告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及工作人员患传染病应立即隔离治疗,所在班级彻底消毒,检疫期间不收新儿童,控制传染病续发。三是膳食管理制度。托幼机构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其食堂必须首先取得《卫生许可证》。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伙食费盈亏每学期应控制在±2%左右。每月定期向家长公布账目,接受监督。师生伙食应严格分开。要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进行营养计算和分析,保证各营养素的摄取量。四是安全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要注意房屋、场地、家具、玩具、用具使用的安全,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烧)伤等事故的发生。药品必须妥善保管,剧毒药品要有专人管理,并严禁放在班级,吃药时应由医务人员仔细核对。建立健全儿童接送制度,不得丢失幼儿。各托幼机构应建立师生健康档案,并认真做好儿童体格测量与评价、营养计算与分析、预防接种、疾病以及意外事故等资料的记录统计与存档工作,确保资料的真实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五、大力推行考核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各地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认真执行规定,卫生保健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