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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动物福利问题的争论在我国已愈演愈烈:关于“活熊取胆”的“斗争”已绵延数年;“硫酸伤熊”等动物受虐待的事件,也频频引起社会和媒体的关注。
“动物福利(AnimalWelfare)”一词,在西方发达国家早已被公众所认知,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包括我们国家,成为大众话题只是近几年的事。回顾历史,世界上第一部与动物福利有关的法律出台于1822年,由爱尔兰政治家马丁说服英国议院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马丁法案”。“马丁法案”虽然只适用于大型家畜,但它是动物保护运动史上的一座里程碑。而在这之前,英国政府已分别于16世纪末和17世纪禁止了捕熊和斗鸡行为;其时,斗鸡和斗蟋蟀的风气正横扫中华大地。1876年,英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850年,法国也通过了反对虐待动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在亨利・贝弗的努力下美国通过了“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
对虐待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和野生动物的人,该不该用法律给予处罚?这些问题在180多年前的英国已明确地写进法律,在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已制定了明确的法律,切实保障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
我国动物福利还没有进入立法的程序,一方面公众的接受程度不足,另一方面受经济状况的限制。但是科学界已经感受到这方面的压力。比如,那些涉及动物实验的科研论文要想拿到国际刊物上发表,就必须出示由“动物伦理委员会”提供的证明,证明该研究符合动物福利的伦理准则。我国向西方发达国家出口的畜牧产品也被要求提供是否符合动物福利法的材料。因此,如果我们不尽快制定与国际惯例接轨,同时又符合中国国情的“动物福利法”,那么,绿色壁垒将使我们的科学研究和国际贸易都遭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不同用途的动物,也有着不同的福利标准,尤其目前对于生活在动物园的野生动物福利方面,国内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野生动物福利问题切实摆到了我们的日程中了。国际上流行着将动物园的发展分为以下三个阶段:娱乐与经营,避难所,保护教育中心。对照这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不难看出,我们国内的绝大多数动物园还停留在以野生动物为娱乐工具来达到赚钱目的这一阶段。在这样的动物园生活的野生动物们可能享受到应有的福利吗?
我们来看一看国外比较发达国家动物园的运作模式。
首先从新的野生动物的引种方面来讲,他们绝对不会追求动物的新、奇、特,而盲目的引入。他们以有限的资金把目光更多的集中在全球濒危的物种上,如果计划从野外引种,会在这样做之前,做非常细致的野外研究工作,以对该物种有比较深入的了解;另外在引种前会尽可能的选择一种比较相近的有一定饲养经验的物种来饲养并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引种。比如在引人隐鹛这一濒危保护物种前他们首先会饲养白鹛,以积累一定的经验,为顺利饲养繁殖隐鹅打下基础。
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工作就是在引种前,他们就已制定出比较周密的是否放归野外的计划,如果计划放归野外,这些动物会被饲养在比较原始、更接近自然且很少有人接触的饲养环境中,提供的食物也尽可能接近自然。如果动物不在野外放归的计划中,它们则将更多的被人为驯化,以利于饲养和管理。
需要值得重申的一个问题就是对野外放归拯救濒危物种的方法,应当谨慎处理,绝对不是将圈养的野生动物放到原产地中那么简单。虽然国际上的专家做了多年这方面的工作,但可称成功的范例并不是很多,包括最著名的美洲鹤保护工程,直至今日该物种的自然迁徙也没能实现。而相对的对于一些岛屿动物因不做迁徙易控制,可能更容易实现这一过程,例如粉红鸽的保护计划。对于很多的大型哺乳动物如非洲象,犀牛等,专家们已不在提及将人工圈养的个体再放归野外的计划。
对于现有的圈养在欧美发达动物园里的野生动物是一个什么样的局面呢?当然不容质疑的“五项基本福利”(或称5个“F”或五大自由)得到了满足。即:第一,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清洁饮水和保持健康、精力所需要的食物,使动物不受饥渴之苦。第二,为动物提供适当的房舍或栖息场所,能够舒适地休息和睡眠,使动物不受困顿不适之苦。第三,为动物做好防疫,预防疾病和给患病动物及时诊治,使动物不受疼痛、伤病之苦。第四,保证动物拥有良好的条件和处置(包括宰杀过程),使动物不受恐惧和精神上的痛苦。第五,为动物提供足够的空间,适当的设施以及与同类动物伙伴在一起,使动物能够自由表达正常的习性。
然而这五条只是最基本的框架,我们更应看到框架背后更实际的一些东西。首先现有的所有野生动物都有自己的身份证(ID号),而这是在强大的ISIS(国际野生动物管理系统)下来完成的。在这一系统的管理下,野生动物已作为人类共有的资源,动物之间的谱系关系在统一的管理下,避免了圈养情况下的近亲繁殖,每个会员可以通过这一系统查询有利于繁殖的个体进行交换,保证提供了野生动物的生存繁育权。目前我们国内的野生动物管理,连国宝大熊猫也还未做到这一点。另外很多的物种由于圈养条件下已经过剩,没有足够的空间提供给这些物种生活,另外放归野外又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况下则会采取避孕措施来控制它们的数量。
在饲养动物的硬件方面,发达国家的动物园做了非常大的改善,根据物种的不同,无论在饲养的空间,提供给动物的植被环境还是饲料,清洁饮用水方面都日趋完善。兽舍丰富度已成为日常饲养的一个部分,而不是什么突击性的工作。它不只是提供给动物复杂的饲养环境,还包括经常变化的环境,食物的多样性,提供动物食物方式的多样性等等。
我在英国的海峡群岛泽西动物园学习期间,曾感到他们的饲养员对工作的严谨性,对于饲养的每只雀型目鸟类,要细化到每天只喂1只不同日龄蝗虫的地步,而这样做的依据则是对这种鸟营养需求的研究。至于这些鸟的饲养环境目前还不能被国人所接受,它们被成对的饲养在植被茂密的笼舍内,游人要花费一定的力气才能找到它们。面对游人的抱怨,鸟儿们则安详的生活其间,而没有丝毫的紧张之感。当然通过适当的知识普及,或提供一些监视器等手段,游人的不理解也很容易解决。
提供良好的医疗条件是保护好野生动物的重要措施,很多国家的每个动物园都有完善的兽医院和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基本的预防和治疗工作同时,还尽可能多的采集一些样本,搜集正常的生理数据,为动物们建立病历管理系统,动物管理者们经常进行经验交流和数据分享。对于死亡的个体,要留下足够的样本以提供博物馆之需或今后的研究之用。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就是动物园的运转资金的解决,国外发达国家的很多动物园资金30%来自门票和旅游品的收入,70%来自于社会的基金会,也就是来自公众捐献,这样就形成了很好的监督机制,每年动物园的管理层要向大的捐赠者和基金会汇报动物的保护情况,同时还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动物福利法的约束。
当然野生动物的福利问题不可能割裂于其他动物福利而单独存在,但应该突出它自身的特点,尤其在我国很多的动物园中,被我们奉为保护的动物连最基本的福利条件都不能保证,这一方面需要公众的监督和关注,另一方面更需要我们的野生动物管理者关注它们,简单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是远远不能保护我们现存的野生动物的。
另外动物福利的问题也要适合国情和民愿,比如在很多的国家把活动物作为饲料喂给其他动物被视为违法,这虽提高了被喂活体的福利,但同时给捕食者带来了相应的难题。众所周知蛇善于捕食活动的老鼠,如果喂食它们死的老鼠,需要饲养员千方百计的逗引,蛇才可能抓住、吞食,这显然不利于蛇的自然习性的保持。如果在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是否可以考虑做些必要的调整。
国外动物福利学也已经从动物行为学或畜牧兽医学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学科。评价动物福利的方法已不是只凭感觉或直觉,而是建立在科学方法的基础上。动物福利的科学研究需要多学科方法,阐明其中的基本原理和机制,力图从动物的角度评价他们的福利问题。动物福利学在为改善许多动物的生活质量中将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本身却不能解决有关人和动物关系的许多伦理学上的两难困境。因此,相应的生命伦理学的研究也在不断地伴随着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