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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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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是全县低收入农户奔小康的重要抓手和载体,根据省市“固房工程”和住房救助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为切实抓好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建立全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长效管理机制,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镇(乡)村负责,自力更生、多方帮助,因事制宜、分类救助”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我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制度,建立长效、动态的住房救助与监管机制,做到发现一户、救助一户、解决一户,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长期化、常态化,切实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救助对象

坚持“严格标准、公平第一、公开操作、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按照轻重缓急,优先救助住房条件最恶劣、经济条件最困难的“双困”家庭,重点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低保户边缘户中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因灾毁房无自救能力家庭的住房困难。

近期住房救助对象条件为:

1、不宜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户。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或住房残破简陋,难以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家庭。

3、因灾毁房户。指因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不能居住或急需搬迁且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

4、列入当年度下山移民、空心村整治等土地开发项目,及地质灾害和防洪滞洪区避险搬迁等项目中的困难户。

5、其他由群众评议、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因伤病和不可预见突发事件等致贫的住房困难户。

在此基础上,根据省市“固房工程”要求和参照08年底农村危旧房初步调查成果,逐步扩大救助范围。

上述符合条件的对象中,持证残疾户列为“助残安居工程”实施对象。

三、救助方式

根据救助对象住房实际情况、自身经济可承受能力以及救助对象意愿,依据村镇总体规划与村庄建设规划,采取新建、翻建、修缮、置换、集中供养等方式实施救助。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可以按照“居有其屋”的原则,创新方法,以多种形式实施救助:鼓励采用修缮、置换方式解决;对缺少办事能力的家庭可以采取由村建设集体资产性质的公屋为困难群众提供居住,或者受委托由村集体实行代建代办;对建制镇和乡集镇规划区内的“镇中村”,鼓励乡镇人民政府依总体规划新建改建镇(集镇)公屋,为困难群众提供租住房源。

四、救助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翻建建筑面积以救助对象实际在册人口计算,1人户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4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20平方米,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修缮户按人口核算,1人户补助面积一般不超过60平方米,每增加1人可增加30平方米,最大不超过150平方米(如在实施过程中转化为翻建的,则按翻建补助标准面积计算)。采用置换的补助面积,参照以上新建补助标准执行。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救助住房“安全、实用、卫生、经济”。救助户房屋质量在保证地基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要求做到:设置有厨卫和三格式化粪池;室内基本的水、电设施已安装并能正常投入使用;内外墙粉刷完成,室内地面已硬化;门窗齐全,通风良好。置换户房屋应为主体结构安全的砖木结构或砖混结构的闲置房屋,修缮户房屋要求屋顶做好防漏防渗处理。新建、翻建户建筑层次不得超出二层,超出二层的作自动退出处理。

3、补助标准。住房救助资金补助标准县级以上部分参照上一年度补助标准执行,县救助办可根据年度工作实际和上级政策情况作出调整,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具体补助标准可与救助方式相挂钩衔接,以引导住房救助导向。置换与新建房屋资金补助标准相同,适当提高修缮房屋的资金补助标准。对缺少办事能力的家庭由村建设的村集体公屋和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的镇(集镇)规划区内公屋的补助标准,以及对代建代办由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补助费用,按照当年度制定的住房救助补助标准执行。

五、救助程序

1、计划。每年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库管委上报下一年度需救助对象户计划数,县救助办于下一年度1月底前下达核准的任务数。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在实施救助过程中,在尊重农户意愿的条件下,可以建立被救助对象自愿退出和及时调整机制,但年度应完成的核定任务数不得减少。

2、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户籍、低保以及残疾证明材料。

3、评议。村民委员会对收到的救助申请,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方式进行评议,初定救助对象,并予以公示,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经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经村民小组负责人和村两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库管委)。

4、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库管委)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要及时进行审查,并组织下村到户实地调查核查,符合条件的,明确救助对象的救助方式和救助资金,并予以公示。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组织救助对象填写《农村困难家庭住房救助申请表》和《桐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接受救助承诺书》(见附件2),收齐相关材料后,以文件形式报县救助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核准。县救助办根据乡镇(街道)、库管委报送的资料,会同相关部门核准其享受住房救助的方式及补助金额,并组织申报省、市级资金补助。另外对符合救助对象条件第3、5点的,由乡镇(街道)、库管委按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县民政、建设部门核实后,列入救助对象。

6、反馈。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应将核准的救助信息以书面文件《桐庐县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核准信息反馈表》(见附表3),反馈至村两委和被救助对象。

六、资金保障和管理

县级财政每年应根据当年住房救助任务安排住房救助专项补助资金,列入当年预算。乡镇(街道)、库管委应配套一定比例的专项补助资金(库管委配套资金全额由县财政局承担)。每年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核准后,县财政局将根据进度情况分批核拨救助资金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库管委)。各乡镇(街道)、库管委要切实加强住房救助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住房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工程管理

县救助办要切实加强对住房救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库管委在合同签订、进度督查、质量管理、工程验收、档案管理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县救助办要根据我县住房救助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做好救助工作实施过程中的进度和质量督查检查,确保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对象改造房屋的质量安全。

八、考核奖励

建立考核奖励机制,将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工作列入乡镇(街道)、库管委年度业绩考核内容,同时对按时按规定完成年度救助任务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九、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桐政办〔20*〕41号文件即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