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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受害者变成害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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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例

在某网站论坛上,一条名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帖子引来了众多跟帖。帖子是一个网名叫“意悠然”的女子的。“意悠然”述说了她跟一个24岁的男子在网络聚会上认识、同居并怀孕的过程,但因为“意悠然”自身方面的原因和男子家人的反对,最终没能结婚,男子也突然消失,至今没有出现。在生下孩子并与男子的亲属交涉无果后,“意悠然”选择了“网络通缉”的方式找人,在全国各大网站BBS发出网络通缉,帖子中还贴有10张相片,包括两人的合影、婚纱照和婴儿的相片,并公布了孩子父亲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以及毕业学校和时间。“意悠然”说:“最想的是让孩子见见父亲,我们都有错,所以我不想去追究过去的事情,我要做的是对孩子负责,也希望他像个男人。”多数网民在对“意悠然”表示同情的同时,纷纷用激烈的言辞对“负心男”进行指责,其中不乏谩骂和诅咒,并有人开始查询男子的行踪。因为男子的姑妈曾经代表侄子出面跟“意悠然”交涉过。几名网民公布了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

案例分析

南京女子“意悠然”(网名)与同居男孩生下孩子后发现孩子父亲突然失踪,就在网上掀起了轰轰烈烈网上通缉“薄情郎”的行动,意悠然在网上发出《忍辱生下孩子,奢望宝宝能见父亲一面!》的寻人帖子,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信息。多数网民在对“意悠然”表示同情的同时,纷纷用激烈的言辞对“负心男”进行指责,其中不乏谩骂和诅咒,并有人开始查询男子的行踪!无意识中,她已经不知不觉由一个受害者变成了一个害人者,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例如,非法窥视他人的隐私、非法宣扬他人的隐私都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随着英特网技术的广泛使用,已经引起了许多个人隐私权问题,它还会在将来发展的过程中对个人自由的许多方面带来意想不到的问题,而在网络所带来隐私权问题当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是有关个人数据的权利问题。所谓个人数据,是指用来标识个人基本情况的一组数据资料。具体而言,个人数据主要包括:标识个人基本情况、标识个人生活与工作经历和社会情况等与网络有关的个人信息,与网络有关的信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个人登录的身份、健康状况。网络用户在申请上网开户、个人主页、免费邮箱以及申请服务商提供的其他服务(购物、医疗、交友等)时,服务商往往要求用户登录姓名、年龄、住址、居民身份证编号、工作单位等身份和健康状况,服务商有义务和责任保守个人秘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如“凤凰网站”隐私权保护声明中指出:“本网站将对您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本网站将使用相应的技术,防止您的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第二,个人的信用和财产状况,包括信用卡、电子消费卡、上网卡、上网帐号和密码、交易帐号和密码等。个人在上网、网上消费、交易时,登录和使用的各种信用卡、帐号均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第三,邮箱电址,邮箱地址同样是个人隐私,用户大多数不愿将之公开。掌握、搜集用户的邮箱并将之公开或提供给他人,致使用户收到大量的广告邮件、拉圾邮件或遭受攻击而不能正常使用,使用户受到干扰,显然也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具体到本案中,“意悠然”在网上公布孩子父亲的照片和身份证号、住址、毕业院校班级等私人信息,必将对该男子的个人生活造成重大影响,而该男子的这些个人隐私是受法律保护的,是不容许随意侵犯的。因此,“意悠然”的行为已经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一旦该男子诉诸法律,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极端的权利乃最大的非正义”,权利止于滥用。“负心男”作为孩子的父亲必须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作为监护人的“意悠然”为了维护孩子正当的权利,通过网络方式,以公布其父亲身份信息和照片等方式来寻找孩子的父亲,是合理合法的。但是,“意悠然”与孩子父亲之间的交往经过、生活细节属于两人之间私生活的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寻找孩子父亲并非必须,仍是隐私权所要保护的内容。“意悠然”在“网络通缉”中披露这些信息构成了对孩子父亲隐私权的侵犯,属于权利滥用。而几名网民公布男子的姑妈在南京的公司名称、地址和电话,就超出了行使权利的范围,属于纯粹的侵权行为了。

“网络通缉”实际上就是一种网络暴力。“通缉令”完全是刑事诉讼用词,只有公安部门的“通缉令”才具有法律效力,网友没有资格去“通缉”别人。哪怕是出于善意的立场也没必要用“通缉令”的方法,虽然网络通缉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等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网络舆论难以控制和引导,最后往往会出现一些违规的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无疑会对“通缉”者造成伤害,是侵权行为,者要为自己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网络通缉令”应当叫停。

综上所述,我们在强调法律保护人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的同时,也应当更好地认识权利,学习运用权利。如果我们过分地强调了权利的对抗性,忽视了权利的界限,就很可能在权利的保护中失衡,形成权利的滥用,由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