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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镇)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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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乡(镇)长为各乡(镇)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根据《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对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及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标准: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县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调整补划的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健全相应的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上级部门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7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每次考核所在的年份为考核年,考核应在上级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形成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自查报告,自查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二)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作出预警分析,并报告县人民政府。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中,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监察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六、全县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年度各乡(镇)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要求,建立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中向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数据与上级有关部门监测核查的数据不一致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要求作出说明。

七、考核结果全县通报,年度抽查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农业局、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表彰办法由县人事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乡(镇),由县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九、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村级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