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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希特《措施》一剧 在目的与手段关系问题上的效果论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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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借《措施》一剧,布希莱特对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进行了讨论,并以一种内在的效果论观点对这个问题作了回答。

[关键词]目的;手段;效果论

贝托尔特・布莱希特(Brecht,B.)(1898―1956)是20世纪德国文坛上独树一帜的剧作家。布莱希特的教育剧《措施》(DieMassnahme)早在1930年就已上演过。《措施》以审案戏形式,描写四个宣传员受共产国际委托去中国沈阳从事革命活动,其中一人遭其余四人处决的故事。在《措施》里,布莱希特让四个从中国执行完任务回到欧洲的宣传员在向共产国际汇报工作的时候,轮流扮演那个被他们处决了的青年革命者的角色,他们轮流展示他的观点、行动,让台上的委员会和台下的观众做出评判。

可以说,写于1929年到1930年间的这部戏剧作品,是苏联大审判时代的缩影。埃斯林(Martin Esslin)就认为,这部剧作“是对斯大林时代的大忏悔式审判的一种精确而又令人恐怖的预测”,面对法官,布哈林(Bukharin)同意了自己的死刑,而许多年前布莱希特(Brecht)就赋予“这种自我牺牲的行为以充沛的、悲剧的自我表现”。在这部戏中,作者以苏联大审判为背景所要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目的手段关系。事实上,正如马丁・埃斯林(Martin Esslin)曾经表示的,在这部剧作中,对于布莱希特(Brecht)来说,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关系问题始终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四个宣传员看来,在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上,为了目的可以不择手段。他们之所以处决那个宽厚的、藐视党的纪律的“青年同志”,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所以我们决定:现在,我们不得不切下我们躯体的一个器官。杀戮是可怕的事。倘若需要,我们不光要杀掉别人,也要杀掉自己,因为,只有通过唯一的途径――暴力才可以改变这个死寂的世界,这,每个活着的生灵都晓知。然而,我们说,我们是不允许去杀戮的。遵从改变世界的不屈意志,我们制定了这个措施。”

对于这四个宣传员的辩白,剧中的“监督者合唱队”回应道:“要做出正当的事并不容易,不是你们判决了他,而是现实”,因为,“改变世界需要的”是“愤怒与坚韧,知识与愤慨,迅捷的行动,极度的从容,冷静的忍耐,永远的坚定,理解个人并且理解全体:只有接受现实的教诲,才能改变现实。”在这里,现实的世界被认为是必定要改变的世界,而要改变这种世界,达到改变的目的,就可以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手段。“青年同志”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表现出去除理智与情感的坚定,没有按照要求贯彻既定的策略,他不仅应该付出代价,而且也成了必定要改变的现实的一部分。无疑,四个宣传员为杀害“青年同志”而作的辩白和“监督者合唱队”的回应就是布莱希特在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上的声明。

从道德哲学的角度来看,布莱希特在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上的回答显然是“效果论”式的。这里所说的“效果论”是指这样一种理论,总体来说,这种理论对行为的判断只是根据其结果,要求行为者取得最佳可获结果:这种理论坚持认为,行为者应当能带来最佳整体效果,这总是正当的,这样,这种理论就把正当和善联系起来了。这种义务论在处理手段与目的关系时,把目的作为要取得的结果来看待,所以,要达到改变现实的目的,四个宣传员就可以采取一切措施,包括处决宽厚的、藐视党的纪律的“青年同志”。

布莱希特的这种效果论在追求带来最佳整体效果的行为过程时,允许人们可能作原本不正当的,所以,他让监督者合唱队唱道,“要做出正当的事并不容易”。这里蕴涵的思想与威廉姆斯的观点恰恰相反,在威廉姆斯看来,即使可以通过对权利的侵犯和对不正义的实行来满足整体的善,对受害者也构成了一种不可抵消的恶或伤害。而且,这里蕴含的思想,也无法与加缪(Camus)和凯斯特勒(Arthur Koestler)的这个观点相调和,这个观点即超出一定限度的那些人,即使有着结果上的理由,也是罪犯,也必须为其罪行付出代价。

从布莱希特对目的与手段问题的效果论式回答中可以看出,这种最佳整体效果是改变“现实”的整体效果,而非长远的整体效果。但布莱希特依据什么来判定这种改变现实的整体效果为合理的呢?这个问题其实在说,布莱希特的思想中内在地设定了一种长远的目标,又根据这种长远的目标来判定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来改变现实,但这种长远的目标又为什么是合理的而又值得追求的呢?对此,《措施》一剧显然没有给出道德上的解释,从一定程度上说,这正是《措施》一剧缺乏道德说服力的原因所在。

由于缺乏道德说服力,布莱希特所持的效果论与义务论形成的对比越发鲜明了。在标准上,义务论坚持认为,通过“边际约束”和“以主体为中心的限制”的办法,有时取得最佳可获结果不是不正当的,而不那样做倒是正当的。根据这些理论,“正当”并不是工具性地与“善”联系在一起的,而是通过其它方法证明为正当的,例如依据“道德法规”,或者依据关于个人尊严或对人的尊重的某种观点,或者依据上帝的意志。在布莱希特的《措施》里,义务论提出的所谓“永恒的”、“普遍的”以及“抽象的”原则,不仅没有根据,而且假如被应用的话,则与结果非但毫无关联,还会到阻碍作用,正是出于这个原因,“青年同志”才导致了革命的失败,才会被四个宣传员处决。但是,这里,如果提出义务论是否比效果论更合理的问题的话,或许已经超出对《措施》的解读而进入了另外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了。

[作者简介]袁聚录,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05级博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