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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风险防范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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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正确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颁布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传统领域。本文以南昌县为例,对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现状及其存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关键词】民间资本 金融领域 风险防范 对策建议

民间资本投资已成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金融业竞争异常激烈,如何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以及采取相对应政策措施,对规范民间资本投资,提高民间资本投资效应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有重要意义。本文以南昌县为例,对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现状及其存在风险进行分析,提出相应风险防范对策。

一、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及影响

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途径关键是要改善投资融资环境。国家为正确引导和发挥民间资本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近年来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等传统领域。

表1 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政策变化

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有利于畅通民间投资渠道,提升民间资金向金融资本转化能力;有利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创新;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和壮大我国金融市场。

但受政策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等因素影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因此,研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后出现的风险及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已是刻不容缓。可以有效规避风险,使得相关政策得到更好地落实,促进民间资本金融化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完成民间资本与金融领域更好地对接。南昌县作为2014年度排名第52位的全国百强县,民间资本充足,金融机构健全,对研究民间资本具有较好的条件。本文通过调查当前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分析当前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各种途径,分析所产生的风险及如何防范。

二、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现状

随着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相关政策的不断出台,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的渠道变得更加通畅,民间资本加快了进入金融领域的步伐。调查显示,南昌县通过参股银行业、投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投资其他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等渠道进入金融领域的民间资本量增长十分迅猛。

(一)规模不断扩大

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有民间投资参股的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已达到7家,包括1家村镇银行、1家农村商业银行以及5家小额贷款公司。一是民间投资进入金融业资本量增加。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金规模累计175421万元,较2010年增长709.37%。二是民间资本占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比例高。截止2014年末,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的民间资本占所有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总股本的比例为100%。三是民营企业投资金融领域增势明显。截至2014年末,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资本累计分别为116776万元和58645万元,较2010年分别增长1385.70%和324.56%。

表2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民间资本投资规模变化情况

单位:万元

(二)业务发展迅速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发展形势良好。截至2014年末,南昌县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存款余额1401321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42%;贷款余额882090万元,较2010年增长173.28%。其中,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存贷款增长相对较快,而小贷公司除新增机构外,由于自身注册资本限制,其贷款基本无明显变化。

表3 2010年~2014年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业务情况

单位:万元

(三)服务对象相对集中

南昌县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银行在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也给县域广大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机会。以赣昌农村商业银行为例,截止2014年末,其涉农贷款余额为706199万元,同比增长20.20%,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83.76%;支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为175850万元,同比增长25.41%,占同期总贷款余额的20.86%。

表4 2010年~2014年4月南昌县法人银行贷款投向情况

单位:万元

(四)盈利水平比较可观

调查显示,民间资本进入的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水平较为可观,尤其是法人银行利用其吸存优势,在支持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同时,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定向费用补贴和增量奖励资金等政策支持,自身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也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循环利用率低,税负过重,综合税率接近利润的40%,加之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出现较高的不良贷款,导致部分小额贷款公司资本收益率低于10%。

表5 2010年~2014年部分南昌县法人金融机构盈利情况

单位:万元

三、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主要途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投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投资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等主要金融领域,其中银行业是民间资本涉足最多的金融行业。

(一)参股金融机构的间接投资渠道

通过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间接参与金融行业具体业务。由于现有中小金融机构的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已十分成熟,民间资本进入阻碍较少,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农村商业银行为例,由于农村商业银行是在原有的农村信用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日常经营及网点布局等都保持原有体系,民间资本进入不存在太大投资风险。农村信用社通过股份制改革,吸收民间资本参股转变为农村商业银行,并且通过进一步的并购和跨区域发展,能够形成以民间资本为主导的中小型商业银行。

(二)设立新型金融机构的直接投资模式

民间资本通过与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合作的方式新建设立村镇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起或参与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直接从事相关金融服务业务。其中,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信用担保公司是新型金融机构的典型代表,能够有效补充现有金融体系。以村镇银行为例,2012年的相关政策出台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以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的村镇银行领域,参与村镇银行的新建与增值扩股,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减低为15%,给予了民间资本更多的投资空间。2013年的政策中进一步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

四、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风险因素

(一)金融监管风险

一是后续政策亟待跟进。国家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多次下发文件,但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政策。并且相关监管政策在放开和贯彻落实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也受到很多限制,使得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实际操作困难仍然较大,例如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条件过于苛刻。二是监管机构职责模糊。目前,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涉及央行、银监局、金融办等多家监管机构,各机构监管职能存在交叉和漏洞,为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健康发展埋下隐患。三是监管难度大。民间金融机构分部广泛,机构网点大多位于县级以下区域,机构的种类、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等远超大中型商业银行,对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提更高的要求。

(二)区域金融风险

随着民间资本大量进入金融领域,民间资本将会成为地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民间资本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地区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资金实力薄弱,缺乏经验,数目较多,多数集中在县域或农村,服务对象都是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中小企业和农户,抗风险能力弱且缺乏公信力,一遇风吹草动,就有可能受到冲击,其面临破产的风险要比国有商业银行大得多。加上金融业是高杠杆行业,一旦发生风险,将产生较强的外部效应。

(三)机构流动风险

一是资金融资渠道不畅。一方面当前政策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股本控制较严,限制了有资金实力的民间资本扩大对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投资。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民营金融机构参与银行资金拆借或融资受限,融资平台过窄,导致其流动性管理较为被动。二是变现能力较弱。由于其客户多为中小企业及涉农客户,受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市场需求等影响,客户的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造成贷款违约风险。并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资金调剂能力有限,一旦受到冲击,容易引发新的支付风险。

(四)内部控制风险

一是内控控制不完善。民营金融机构成立时间短,缺乏专业性人才,并且其内控制度中对相关业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出现关联贷款和套取信贷资金的风险,容易使金融机构出现不良资产,损害存款人和投资人利益,危及民营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二是抢占市场降低业务质量。刚进入金融领域的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各种变相手段高息揽储,发放高风险贷款,降低存贷业务质量以抢占市场份额。三是存在垒大户现象。以南昌县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小额贷款公司向企业、个人等提供的单笔贷款额度大多是50万元以上,甚至出现了1000万元的大额贷款,触及“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红线,不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小额、分散”的经营活动原则。

(五)社会认知风险

民营金融机构作为新兴事物,起步较晚,特别是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各项业务发展仍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对其认识程度普遍较低。而金融机构经营的是货币资金这一特殊商品,民间资本经营的金融业务资金规模较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资信保证往往不佳,特别是在社会信用缺乏和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与国有或大中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民营金融机构尚处于弱势地位,缺少客户支持。例如村镇银行普遍存在吸储困难,南昌大丰村镇银行2014年末存款余额为38158万元,其中个人存款仅为18098万元,与本地农村商业银行及国有大型银行存款规模相去甚远,甚至远低于一些地方性商业银行存款规模。

五、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加快转变监管模式

随着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张,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健全民间金融相关法规体系,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具体范围、途径方式和政策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二是构建完整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事前、事中和事后都能进行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监管和防范,强化对其经营活动监管,从而使这些刚刚进入金融领域的民营金融机构逐步规范其金融活动,并进一步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参股情况。三是完善社会信用征信服务体系,积极推动金融、行政、社会、市场、会计等领域信用数据的征集、交换和应用,密切监控和分析民营金融机构信贷情况,加强与各监管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数据信息的最大利用,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

(二)加强制度创新,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尽快制定有关民营机构的各类风险防范政策措施,提高民营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金融机构风险处置机制建设。民间资本参与的中小金融机构相对国有大中型银行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较大,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关闭、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的民营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制定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关于民营银行股东特别是大股东的关联交易是最为关键的内部信息,建议采取严格的措施及时对外公开披露,保证对大股东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三)加大政策倾斜,提高机构抗风险能力

对县域法人银行,进一步优化县域法人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相关考核政策,细化达标区间及其对应差别化的存款准备金政策和再贷款优惠利率,对达标的县域法人银行,根据其实际达标情况,采用增加递进式实行法定存款准备金优惠和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一定程度上改善目前县域法人银行吸储难的现状,加大对县域法人银行的资金支持。对小额贷款公司,建议参照村镇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并对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给予一定的定向费用补贴或增量奖励资金,提高其流动资金规模。同时给民营金融机构松绑,降低门槛,尤其是在民间资本投融资方面,鼓励其发展,给予民间资本更大的发展空间。

(四)完善内部控制,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

一是民营金融机构应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和规章流程,形成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控制制度,并注重相应的金融业人才、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储备以优化经营。二是民营金融机构应具备长远发展规划,放弃民间资本急功近利的原始冲动,在追求短期利益的同时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确保经营管理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建立存款保险,增强机构市场竞争力

国有商业银行能够得到国家信用的影响与支持,民营金融机构不具备这样的优势。因此加快建立和出台存款保险制度乃当务之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一方面能较大程度上保障中小存款者的资金安全,维护债权人的切身权益,同时能够增加公众对民营金融机构的信心,增强民营金融机构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