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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的一天,农民方大娘在女儿的搀扶下来到山东省昌乐县公证处,向公证员诉说了自己的不幸。原来,方大娘膝下有两儿两女,老伴自1999年去世后,两个儿子对她未尽应有的赡养义务,还经常打骂老人,一度使老人的饮食起居没了着落。为此,老大娘只好吃住在女儿家,这些年的生活费用全部由两个女儿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她想在百年之后将自己的房屋等财产全部由两个女儿继承。知道老人的想法后,她丈夫的同宗亲友坚决不同意这样做,说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不能把家产留给女儿”。老人为此左右为难,还气得大病一场。听完介绍,公证处当即指派两名公证员随方大娘回到村里,开展详细的调查取证,并向她介绍了《继承法》中“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权男女平等”等法律规定,还把遗嘱公证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等法律常识详细地讲解给老人听。最后在老人的口述下,公证员为她了遗嘱,并出具了遗嘱公证书。当方大娘双手颤巍巍地接过公证书时,眼里噙满了泪水:“这下我就放心了,遗嘱还是公证好啊!”
转眼到了2013年6月份,昌乐县公证处来了两对中年夫妻,原来他们都是方大娘的女儿、女婿。方大娘于2012年3月去世后,她的两个儿子都争着要财产,当听到执行人宣读遗嘱公证书后,两个儿子再也没有提出异议。他们四人是特意来表示感谢的。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所立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所作的证明。其优点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效力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在《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中,前四种形式的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在立有数份遗嘱的情况下,应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由遗嘱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应确认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认为无异义时,可直接采证, 从而使纠纷迅速、正确地得到解决。二是能够保证当事人所立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在遗嘱公证过程中,一般由两名公证员共同办理。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的身份、财产等方面进行审查,防止出现冒名顶替或受胁迫设立遗嘱的行为。使订立遗嘱的过程始终在自愿、合法、公正的状态下进行。三有利于遗嘱的保密和履行。遗嘱是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而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时必须有两名以上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在场人作见证人,如果泄密就可能引发不必要的纠纷甚至其他严重后果,因此保密工作是关键一环。办理公证遗嘱过程中,公证员既是公证人,又是现场见证人,还可以是立遗嘱人的代书人和遗嘱的保管人,可以确保遗嘱机密,从而使遗嘱的内容得到及时、公正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