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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市场监管中的政府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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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我们也在不断的强调市场、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但并不是说政府就处于消极的境地。市场经济有其本身固有的缺陷,再加之我国现阶段的特殊国情,政府干预也是必不可少的。但要谨防政府的过度干预。本文即从此入手,分析政府干预在我国目前的优劣势,并提出一些浅显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政府干预;市场失灵

正如著名的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将获得者萨缪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忌。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市场对资源配置始终起着基础性作用,市场失灵的情况决定了政府对市场经济进行监管的必要性,但是政府在干预过程中也不能过度干预以免造成负面效应。

一、政府干预的必要性

政府干预即行政干预,指的是政府通过其所属经济管理部门、宏观调控部门和行政执法部门对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和调节,如通过银行利率调整、调节积累和消费比例,调整产业结构,实现预定目标,通过行政执法部门对经济主体活动的监督和对经济违法活动的制裁,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等。因此我们可以得出政府干预应该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政府可以行使禁止权。政府能禁止某些活动,如果没有政府的授权,那么任何企业都不能禁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第二,政府可以行使处罚权。政府能够而且可以实施一系列严厉的处罚,可以制止企业不顾及外部成本的行为,如政府对企业污染环境进行的处罚。第三,政府行为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每一个企业都力求使自己的产品和竞争对手的不同,并且力图利用消费者可得到的有限信息做文章。政府便可以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完备的信息,从而降低交易费用。而对于市场交易中的“组组织费用”及对公共产品搭便车问题,以及由于交易成本导致一项选择问题的产生,政府都可以是唯一有能力予以平衡的组织。

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其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但市场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多的非效率。市场缺陷使市场运行的结果呈现出明显的配置上的非效率和分配上的非公平性。为了达到市场均衡,使资源处于公平分配状态,市场试图对内在缺陷进行克服,但无能为力,于是出现了市场失灵,进而对外力介入产生需求,国家因此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介入主体“趁虚而入”进行干预。简言之,“市场缺陷产生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

我国的特殊国情还决定了政府的经济职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不但具有通行的共性,而且有独特的之处。具体而言,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政府必须执行下述两个经济职能: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国家资产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第二,促进共同富裕,即政府力求维护实质公平,着力利用各种宏观调控手段解决地区差距过大、收入分配悬殊的问题。同时,在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国还面临着人口膨胀、基础产业落后、失业率上升、收入差距扩大、文化观念冲突等矛盾加剧的严重威胁。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政府的协调和组织,没有政府的有效干预,各种利益集团的相互冲突就可能使社会结构出现严重的分裂状态,使经社会济陷入无序状态之中,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经济改革就会受到阻碍。因此,有必要对经济运行过程采取必要的政府干预。

二、政府干预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市场监管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是值得肯定的,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并不是万能,它也有其自身的缺陷,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干预过度或者不适当。这类现象在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较为普遍。如我国,在最初的计划经济中,政府“大包大揽”统筹一切。当转变为市场经济时,政府并不能完全摒弃这一“毛病”,过多的干预市场活动,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发生扭曲,不能很好的发挥市场的功能。

(二)政府干预的公正性并非必然。政府干预的一个必然条件是政府应该作为公共利益的化身,但是政府作为经济主体其也受经济利益的影响,同样会发生政府失灵的现象,从而导致政府干预的并非永远公平公正。

(三)政府某些干预行为的效率低下。由于政府干预具有公共性,垄断性以及高度的协调性,而政府实施调控的组织体系是由政府众多机构或部门构成的,这些机构部门间的职权划分、协调配合、部门观点都将影响调控体系的运转效率。

(四)政府干预易引发政府规模的膨胀。政府要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干预自然需要履行职能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由于政府自身具有内在的扩张性,再加上社会对公共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导致政府干预职能扩展和强化及其机构和人员增长,从而造成越来越大的预算规模和财政赤字,成为政府干预的昂贵成本。

(五)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寻租是个人或团体为了争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施加影响以争取自身的再分配的一种非生产性活动。如企业通过非法手段向政府争取优惠以求的政治庇护或政府特许,垄断性的使用某种紧缺物资。从而损害公众的利益,从而使得寻租因政府干预而成为可能以致政府失灵。

(六)政府失灵还源于政府决策的失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一个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决策过程。正确的决策必须依据充分可靠的信息。但是这种信息有时在无数分散的个体行为者之间发生和传递,政府很难完全占有,加之现代社会市场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政府对信息的全面掌握和分析难度加大,从而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并对市场经济的运作产生负面影响。

三、完善建议

市场监管中政府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要改善这些问题,更好的发挥政府在市场监管中的效用,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善:

首先,建立一个有利于规范政府经济行为的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设置合理的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是保证政府干预活动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正确性的必要条件,更是构建有限政府,明确政府监管的边界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其次,确立科学的工作程序,提高监管绩效。市场监管绩效的重要体现就是效率,那么政府的办事效率首当其冲。要提高政府的效率,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

第三,市场监管应公开行政,体现政府活动的透明度。由于政府体制的原因导致政府办公不够透明,缺少公开性。这种不透明导致政府在决策过程中的“神秘”色彩加重。随之而来的是强化了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对决策的怀疑。如果政府能够公开透明的行政,不仅能消除公众的猜疑,也将杜绝决策者自身的专断和随意性。

第四,政府在进行决策时引进法律机制,保证决策的质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治经济,这就必然要求政府在决策过程中有法律机制的约束。这就要求政府在作出决策时不仅在权限、程序上与法律相符,不得冲突。还要求政府在作出决策是必须谨慎,如果决策失误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五,加强政府干预的道德规范,避免类似寻租行为的发生。加大国家行政主体道德教育的培训,建立和健全行政主体行政道德监督机制,强化对行政主体的行政道德评价。

参考文献

[1]谭玲.市场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

[2]顾功耕,罗培新.经济法前沿问题[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3]吴弘,胡伟.市场监管法论――市场监管法的基础理论与基本制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