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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实践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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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有关教师的学术剽窃、造假、伪造工作经历以及来自教师对学生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等在报纸和网络中报道非常之多,甚至在江苏某地还出台了一个禁止男教师与女学生接触的规定等,一时间造成了人们对于教师的信任危机。虽然这仅仅是少数教师的不道德行为,但由此产生的家长和社会对教师、学校甚至整个教育的怀疑,以及对教师整体的伤害,其些后果是非常严重的。为此,我们必须反思教师的职业道德建设问题。对于教师职业发展中的知识、能力要求的研究文献已经非常多了,但对于教师作为一个职业和专业在层次和体系与所应有的道德和伦理的逻辑探索方面,研究文献还很少见。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内生逻辑和外在逻辑两个角度对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实践进行探索。

一、教师职业道德发展内生逻辑:从职业道德规范到专业伦理标准

长久以来,由于人们对教师职业伦理的特征缺乏深入研究,教师职业伦理规范不够明确,教师的专业伦理与一般的道德修养往往被混为一谈,而且一些政治宣传因素也被加入其中,这种研究上的缺失已经直接影响了我国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和教师的社会形象,为此我们必须区分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专业伦理。

职业自从人类有了分工以后就出现了,从最早人们所熟知的“三百六十行”到现在劳动部门公布的几千种职业分类,不同的职业各有不同的特点。但对于各种职业来说,都有可能存在着“寻求专业地位的一般趋势,但是现代社会中数以千计的职业里只有极少数职业得到了它。”最常见的就是律师、医生、教师等。专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专业形成的过程当中,一些带有标志性的事件一般依次是:(1)形成全日制工作的职业要求,而不是只有一些人兼职;(2)拥有专业训练学校,或者在大学中有相应的学科或专业;(3)成立专业协会;(4)寻求法律支持,以保护职业边界,制定伦理规范,明确从业者的权力和义务;(5)正式公布专业的伦理规范。这就是说,一旦一个职业具备以上5个标志,那么人们就会把它看做是一个成熟的职业,与此同时,职业也完成了向专业化地位的转变。

总的来说,专业与职业有以下几大区别。一是在于专业有着非同寻常的深奥知识和复杂技能;而一般职业无需以高度学理作为基础,只按照例规行事。二是专业需要接受长时间的专业化训练,如高等教育训练等,而职业主要是通过个人体验和个人经验的总结。三是专业更多提供一种独特、明确、必要的社会服务,奉献专门职业的从业人员把工作看做是一种事业,在自主的范围内对于自己的行为与判断负责任,以高质量的服务取得报酬,因而专业人员一般具有较高职业声望;而普通职业的从业人员仅仅把工作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在社会职业声望排位处于中下层。四是职业更多地体现为工匠式的特点,一旦掌握较少创新,而专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需要不断地面对变化,需要不断地再进修,并进行创新。

当教师开始作为一个职业时,并不是一个全职的工作,那时,“教师工作只提供微薄的精神利益和工资……而微薄的薪金促使教师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课堂之外的各种职业上:他们也是市政府的秘书、剃须匠或旅馆老板。”因此,那时对教师也谈不上什么专业伦理,基本上只能对其作一般道德要求。对于专业来说,具有一定的学识、经验固然重要,但仅这些还不足以展示出其未来的工作成就,因此公认的伦理规范也是专业必不可少的。1956年李伯曼(M.Liberman)在《教育职业》一书中提出专业工作的以下特征:范围明确,垄断地从事于社会不可缺少的工作;运用高度的理智技术;需要长期的专业训练;从事者无论个人、集体,均具有广泛的自律性(autonomy);在专业的自律性范围内,直接负有做出判断、采取行为的责任;非营利,以服务为动机;形成了综合性的自治组织;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Code of ethics)。从李伯曼对于专业特征的概述来看,八条中就有三条是关于伦理规范方面的,并明确指出了应拥有应用方式具体化了的伦理纲领。那么,作为专业的伦理(Ethics)与作为职业的道德(Moral)有无区别呢?对此,檀传宝教授有过总结,他认为,二者的含义基本相同,但也有一些细微差别。伦理主要指客观的道德法则,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而道德是客观见之于主观的法,主要是指称个人的道德修养及其结果。也就是说,道德更多的是一种个人的修养行为,表现为一种个人行为主观选择;而伦理则是对个人道德行为的一般法则或规则,更多的表现为社会性、整体性和客观性的特点。

专业伦理,是指人们从事各种专业活动的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准则的总和。一方面,它反映一定社会或阶级道德要求在专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它又反映了专业劳动特点所决定的特定的道德要求。教师职业伦理是指教师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所以,把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专业伦理二者混为一体明显是不足的,只看到了它们之间的“同”,没有看到它们之间的“异”。从宏观上讲,专业伦理与其他的行业道德没有什么本质的不同,都是社会分工条件下,各行业为了维护行业声誉、保护行业利益、对行业成员进行的道德约束。但是,由于专业与一般职业不同,使得专业伦理与普通职业道德至少有两点差别:一是作用范围不同,普通职业道德作用范围广泛,专业伦理仅在专业范围内起作用;二是作用机制不同,专业伦理的实行主要靠专业人员的道德自律,相比之下普通职业道德规范更容易接受他律的约束。除此而外,二者依赖的基础也不同,普通职业道德更多地依赖经验,“专业伦理必须有专业知识和技术作为支持,若无专业知识和技术,行为就会鲁莽,甚至伤害所要对待的生命或社会”。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是从事任何一种职业的精神支柱,对于教师来说,专业伦理应该是教师职业化首要的和基础性的要求,正如古德森所指出的,“教学首先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专业,新的专业精神需要重申以此作为指导原则”,“在新的教学道德规范中,专业化和专业精神将围绕对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道德定义而达到统一”。由此可知,教师专业伦理规范是教师专业化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也是专业成熟的重要标志。因而也是推进教师专业化的一个重要维度。从对教师的职业做出道德要求到形成教师的专业伦理标准,这既是教师从一般化职业到专业化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教师职业发展的一个新的高度和要求。

由此可见,相对于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来说,教师的专业伦理标准有以下特点:第一,教师的专业伦理标准只是在专业化教师中存在的一种规则或准则,不能泛化到所有的兼职教师、名誉教师等相关人员之中;第二,与职业道德的自律性为主相比,教师的专业伦理标准更多的是社会对这一专业的一种整体性的客观规定和要求;第三,专业伦理标准的客观规定性决定违背伦理标准应有相应的社会制裁措施。

二、教师职业道德发展外在逻辑:教育法

律、专业伦理和道德自律三维度的关联性

以上我们分析了在教师职业道德发展中从职业道德规范走向伦理行为标准的内在逻辑,我们可能还需要继续追问的是:教师从职业道德规范走向专业伦理标准就能成功解决教师职业道德发展中的问题吗?答案自然是否定的。在实际情况下,教师常常面临着道德自律与教育法律之间的两难问题,如教师和以前的学生约会恋爱合适吗?“和以前学生之间的关系最初是从权利不平等的师生关系开始的,要在新关系中使不平衡的权利变得平等起来是很困难的。和以前的学生的这种关系暗示着不合适的迹象……如果--A的关系变得为人所知,领导、同事和家长们或许会对这个教师失去信心,他们会怀疑他在其他事情上所作的判断。”可见,教师职业道德发展的完善面临着道德自律与教育法律的两难问题。教师的职业道德发展其实不能只重于道德自律、专业伦理或教育法律的任何一面,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道德自律是自内而外的,是以个人的自我省思和完善开始的;教育法律约束是自外而内的,是以群体的改进或改变开始的;而教师专业伦理是一种客观的道德法则,具有社会性和规范性,是自我修养的道德自律与社会形塑的教育法律约束之间的连接。

从静态的角度看教师职业道德发展与教师专业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教师的职业道德发展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至关重要,我们用图1来表示两者之间的关系。

如图1所示,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其实受到三重约束。首先是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是社会对教师群体的客观要求,是一个人成为合格教师的基本要求,它表现的特点是强制性、稳定性和整体性。其次是教师群体的专业伦理规范或标准,是教师主观的认知能力和行为与社会对教师群体的客观要求相互作用的产物,在这一层面上,合格教师才可能上升到称职教师,其表现方式的特点是群体性、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性。最后,是教师自我的道德修养,这是一种主观的活动,其结果主要是受教师本人的认知水平和能力所影响,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教师才有可能成为优秀教师,其表现方式是个体性、主观性、随意性。教师只能以遵守教师管理的相关法律为基础,因为这些法律是教师行为的最低要求,辅之以外在的专业伦理行为标准,以自我的道德修养为提升空间,追求个人层面的专业化发展和人生高境界,从而达到一个高度的专业化发展。

从动态的角度看教师职业道德发展过程与教师专业发展境界之间的关系。先有专业化教师的国家法律法规,具备这些国家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合格教师,在这个的基础上才有可能开始教师的职业道德发展;但仅有法律法规是不够的,法律只是对个体教师的最低要求,在这个层面上的教师顶多只是个“有证书的合格教师”而已,因为教师工作的特点需要教师不仅在知识的传播上,还需要对学生进行思想情操上的熏陶,所以对于教师不得不提出伦理上的更高一步的要求;应该说具备这两点对于一个教师来说就是一个在道德伦理上称职的教师,但是,教师教书育人的性质决定了教师对于道德修养的无限追求,因此,人们有理由期待教师在道德修养上的“高”,一个教师到达这一步,就可以成为优秀教师了。(见图2)

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成为一个合格教师,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是必须的基本条件,专业伦理是其进一步发展的约束,道德自律是其教师职业进一步发展的空间。在这个意义上,法律对教师的规定与合格教师是强关联,而专业伦理和道德自律是弱关联;对于称职教师来说,他已经具备最根本的教师法律资格规定,法律已经不是最强的约束,最强的约束来自专业伦理标准,只有达到了专业伦理标准,他才能成为一个称职的教师,而道德自律虽然也是必要的,但没有很高的道德自律也不妨碍他成为一个称职的教师:最后,要想成为一个优秀教师,仅有这两点远远不够,因为优秀教师的条件以个人道德上的超越为基础,以道德上的奉献为主要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个人的道德水平是其专业化发展根本性的决定因素,道德自律成为优秀教师最强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