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关于灾区呆账核销“紧急通知”的思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关于灾区呆账核销“紧急通知”的思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继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针对地震灾区了实施恢复金融服务特殊政策的紧急通知之后,5月23日,银监会就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汶川大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核销工作又下发了紧急通知(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借款人因本次地震所造成的巨大损失,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因在本次灾害中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法律解读“紧急通知”

“紧急通知”体现了对民法中不可抗力的法律原理的应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是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其所造成的法律问题将会在地震之后不断地显现出来。例如:地震导致合同违约问题、侵权问题、地震之后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的索赔问题、地震导致的房塌屋毁及银行按揭问题、因地震产生的诉讼时效问题等等。

关于不可抗力对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的影响,我国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汶川八级大地震,带来的不只是惨重的伤亡损失,更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财产损失以及对经济建设的影响。对于因地震导致的房屋按揭贷款未履行完毕的房屋损毁、灭失,受灾群众可否依法免除部分或全部房屋贷款及其利息?对此,曾有不同的观点。商业银行曾认为,借款还贷是受法律保护的,借款还贷和屋毁人亡是两回事,就算房子毁了,贷款不能免,因此提出以商业保险形式解决的办法。但是采用商业保险的办法一定会存在问题,地震作为不可抗力被规定为财产险的免责事由,房贷险合同中也同样将不可抗力列为免责条款。这样看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房贷险也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购房人的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银行在这个时候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等于把所有的损失都推给了受灾者。

关于受灾者与房地产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受灾者与银行签订的房屋按揭贷款合同,首先是合同能否解除的问题。受灾群众贷款购买的房屋,由于地震而损毁、灭失,理应由合同当事人共同来承担。在开发商、银行已经采取优先保护自己权益并收取部分房屋款项的情况下,受灾的房屋购买者身无一物,没有理由要求他们对已经灭失的房屋继续承担还贷责任。受灾群众履行合同之目的,是为了取得对房屋的所有权,而地震作为不可抗力造成了标的物的毁灭,受害人不能实现自己的合同目的。此时,受害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不可抗力条款提出解除合同。作为没有投保的购房人,如果在地震中其按揭购买的房屋损毁、灭失,则购房人所欠银行、开发商的剩余房款和利息也随之免除。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所传递的法律精神,地震中灾民按揭购买的房屋被损毁、灭失的,其房屋贷款及其利息应当部分或全部免除。具体地说,有保险赔偿的,可以部分免除;无保险赔偿的,应当全部免除。

人类的法律文明自罗马法创立“不可抗力”的法律词汇以来,就充满了对在自然灾害中遭受损失的群众的关怀,这种关怀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合同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和全部免除责任。在汶川地震中,按揭贷款未履行完毕的房屋损毁、灭失,受灾群众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房屋贷款及其利息。

呆账核销对银行的影响

呆坏账准备金是银行按一定比例从经营成本中提取的,用于弥补贷款本息损失的风险准备金。呆坏账准备金制度是银行为防范风险、保障稳健经营而实行的一项重要的保护性措施,为世界各国银行普遍采用。按照我国财政部现行的规定,呆坏账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贷款本金损失核销。符合下列条件的贷款损失,可列为呆账,可以进行核销:一是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是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是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仍未还清的贷款;四是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呆账核销客观上必然会减少银行的利润,使银行承担一定的风险。因为由于负债不变,银行需要从自己的利润中提取呆坏帐准备金进行核销。但该问题同样有办法解决: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是银行内部的一项财务处理制度,核销情况可以对借款人保密。银行在贷款呆账核销工作时,可以对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除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等情形完全终结债务关系外,金融企业还可继续保留追索的权利。换言之,对于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如发生个别人借呆坏账准备金核销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银行可以会同银行监管部门利用“追索权”予以补救,从而严厉打击虚假核销,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

此外,呆帐核销对于银行提高资产质量,保持财务状况的真实性有积极作用。因为,地震导致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以下问题:灾前的正常类贷款客户因受灾影响还贷;原不良贷款客户,回收处置将更加困难;个人零售类贷款客户,贷款偿还也受到严重影响。如果不及时对资产损失真实地核销,将影响银行资产质量的评级。

呆账核销对灾后重建的积极作用

灾区的重建,恢复生产和生活,政府的关怀和社会的援助是缺一不可的。但是,还必须发动灾区群众自身的内在动力。而当前,许多受灾群众几乎一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还向他们催还贷款,这无异逼人于绝境。对于绝大多数受灾群众而言,要在灾区废墟上白手起家,显然离不开银行的贷款。然而,此前大量受灾群众或企业已因地震造成了巨大损失,更无任何力量偿还债务。这时银行如果不能对其予以“呆账”认定并及时予以核销,他们将进入银行的“不良信用档案”,意味着他们再也没有机会从银行那里获得贷款。

灾后重建,银行对受灾群众或受灾企业的呆账核销,能及时减轻他们的债务压力,从而方便他们从银行申请新的贷款。一方面,不至于再给他们造成“次灾害”;另一方面,对受灾企业、个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主观上对饱受心理创伤的灾区人民起了精神上慰藉的作用,客观上对稳定灾区的社会秩序、生产生活秩序产生良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