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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会计处理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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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非常规的交易行为,目前会计处理依据是《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下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因此,企业合并中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及以权益性工具换取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则不适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如果是支付补价,则支付的补价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如果是收到补价,则收到的补价占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与收到的补价之和)的比例低于25%。否则,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

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

(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 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即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但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二是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其中,对于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的判断存在模糊性,尽管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指南中规定了判断的标准,但并不具有实务上的操作性,主要得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但是,另外一个因素必须关注,那就是交易双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第二种模式是账面价值计量模式:即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原因是未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按照市场规则,等价才能交换。如果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其中一方所交换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另一方不相等,那么公允价值低的一方就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价。因此,换入方在确定换入资产成本时,就需要在不涉及补价情况下确定的成本基础上加上支付的补价或者减去收到的补价。

(二)是否确认损益 依据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规定,在采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才需要确认损益。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涉及补价,需要确认的损益就是换入资产的成本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如果涉及补价,换入方需要区别两种情况确认损益。(1)换入方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依此规定来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确认的损益实际上是资产处置收益(或损失)。换出资产为存货的,按照销售处理,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换出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换出为长期股权投资的,以其公允价值与账面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而在采取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不确认损益。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会计处理规定

目前,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争议最大,从现有文献资料来看,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严格依照会计准则,并基于会计主体假设,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到的相关税费凡是由换入方支付的,一律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如果是由对方支付的,则与换入方无关,不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第二种观点:主要聚焦于换出资产所涉及的相关税费是计入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还是抵减换出资产的处置收益。甚至有学者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中的相关术语进行文字研究,对“相关税费”中的“相关”二字进行猜测,提出与换入资产相关的税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与换出资产相关的税费抵减换出资产的处置收益。另外,还有一种更为复杂的认识,认为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换入资产成本中的“相关税费”只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计入损益;在账面价值计量模式下,“相关税费”包括所有价内税和价外税,但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所缴纳的营业税。这种认识其实是第二种观点的进一步深化。笔者认为,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行为中,准则既然对于会计主体的假设是换入方,意味着换入方取得换入资产才是交易的最终目的,而换出非货币性资产是该交易的支付对价,因此,换出非货币性资产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取得换入资产的前提,这和直接支付货币性资产购买换入的资产发生相关税费是一致的,计入换入资产成本并无不妥。另外,在这种特殊的交易方式中,交易双方身份重叠,权利义务对等,根本无法且没有必要区别发生的税费与换入资产有关还是与换出资产有关。如果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要这样详细地规定有关内容,就有悖原则指导型会计准则的初衷。

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不涉及补价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不涉及补价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说明交换双方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相等,否则无法完成交换。其实,这里所指的公允价值应该包括交换的存货及非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换句话说,交换双方如果都涉及增值税或者其中一方涉及增值税,只需要按照增值税法的规定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而无需支付进项税额或者收取销项税额。

[例1]甲公司(一般纳税人)以自己的产品一批,换入乙公司(一般纳税人)一批材料,甲公司收到材料已经验收入库,甲公司的产品和乙公司的材料均为非应税消费品。甲公司换出产品的公允价值为280000元,账面成本为190000元。假设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未发生补价,甲、乙公司增值税适用税率均为17%,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认证,甲、乙公司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仅考虑流转环节税收及附加,本期无其他交易发生。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换出产品的销项税额=280000×17%=47600(元)

换入材料的进项税额=280000×17%=47600(元)

借:原材料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如果换入方将换入资产作为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核算,会计处理同上。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交换双方不发生补价,同时,交换的资产都涉及增值税并且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所以,增值税应纳税额为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为0。

[例2]承例1,假设甲公司换入的是乙公司的一项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该项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其他所有资料不变。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换出产品的销项税额=280000×17%=47600(元)

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47600×7%=3332(元)

本期应交教育费附加=47600×3%=1428(元)

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190000+47600+3332+1428=242360(元)

借:无形资产 24236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332

――应交教育费附加 1428

由于在该例中未发生补价,可以推断乙公司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应该是327600元,等于甲公司换出产品的公允价值和销项税额之和。另外,甲公司换入的无形资产不涉及增值税,即没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由甲公司支付的税费计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如果甲公司换入的是长期股权投资或者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同例2。

(二)涉及补价情况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发生补价,说明双方所交换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不相等,公允价值低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补价。如果交换的资产涉及了存货或者非不动产类固定资产,那么双方进行比较的公允价值中仍然包括存货或者非不动产类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交换双方也不需要互相支付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以及收取换出资产的销项税额。但是,需要依据增值税法的规定向对方开具专用发票。

[例3]承例1,假设乙公司换出的是一台生产设备,其公允价值为250000元,因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价35100元,甲公司收到后直接交付使用,其他所有资料不变。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35100÷280000×100%=12.54%< 25%

换出产品的销项税额=280000×17%=47600(元)

换入生产设备的进项税额=250000×17%=42500(元)

本期应交增值税=47600-42500=5100(元)

本期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100×7%=357(元)

本期应交教育费附加=5100×3%=153(元)

换入生产设备的成本=280000-35100+5100+357+153=250510(元)

借:固定资产――生产设备 250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2500

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7600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357

――应交教育费附加 153

借:主营业务成本 190000

贷:库存商品 190000

甲公司应确认的收益= 250510+35100 -(190000 +5100 +

357+153)=90000(元)

这种情况下,换出资产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不相等,因此产生了应交增值税税额及其附加,都需要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另外,甲公司依据准则规定应确认的收益其实就是处置换出资产所产生的收益,金额为90000元。

[例4]承例1,假设甲公司换出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300000元,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乙公司换出的材料公允价值280000元,账面价值190000元。经协商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补价27600元,该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其他所有资料不变。

甲公司的会计处理:

判断是否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27600÷280000×100%=9.86%< 25%

换入材料的进项税额=280000×17%=47600(元)

换入材料的成本=300000+27600-47600=280000(元)

借:原材料 2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76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300000

银行存款 27600

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换出的长期股权投资不涉及增值税,但是,换入的材料有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它将抵减换入材料的入账成本。另外,由于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因此不确认损益。如果甲公司换出的是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可以参考例4,但是在换入资产成本中需要计入应交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

[本文系河南省2013年度会计领域软科学项目(编号:20133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吴春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浅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12年第8期。

[2]刘宗磊、阮仕坤、杨俊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相关税费会计处理浅析》,《财会通讯》(综合・上)200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