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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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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更是建筑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建筑工程质量不仅涉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还影响到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的稳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是工程质量控制的主要环节,同时也是工程质量保证的重要措施。国外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上采取了一些卓有成效措施。

国外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现状简述

·美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美国采取多种措施,严格控制建筑工程质量。首先,美国制定了《统一建筑管理法规》等国家和地方建筑工程管理法规、建筑技术标准等,实际操作中则以地方标准为执行标准;其次,建立起与ISO9000 系列标准接轨的质量管理体系;再次,通过日常检测与重点检测相结合的现场质量检测监管的实施,加强业主、承包商和第三方工程咨询企业的责任。部分复杂项目还实行独立实验管理。最后,美国要求检测人员全部来自政府或第三机构,从而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监管。

·德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德国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面实施多种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树立了监管

模式。德国政府立法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从行业技术标准和政策上双管齐下引导建筑业的发展。严格检测人员的从业资格,对检测人员的数量要求严格,实施行量控制,规定每位质监工程师带8~10 名工程师。成立由国家认可的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授权的质监工程师组建的民营质量监督审查公司,负责对所有涉及结构安全的新建工程和改扩建工程的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审查。除此之外,

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质量检测机构负责检测建筑材料和混凝土试块等试验。

·英国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英国政府将从事建筑行业的执业资格管理委托给英国建筑师注册委员会、英国皇家土木工程师协会、英国皇家测量师协会等机构,严格管理个人执业资格注册,并以抽查的方式直接实施监管。除此之外,英国政府还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用来约束,如规定:政府质监人员因工作失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仍需承担民事责任,委托的私人质监公司人员则要承担其刑事责任。还规定承包商、建筑设计师必须建立各自的质量保证体系,监管建筑工程质量,政府及私人公司的检查不能代替承包商、建筑师自己的检查,设计建筑师、承包商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在法律上强制规定了监管人员的职责、责任及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定了350多种法律法规约束。

·新加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现状

新加坡政府制定的工程质量评价系统,综合分析工程监理检测,大力推行

建筑行业ISO9000 系列标准质量保证体系,保证了工程质量。此外,该国政府规定检测机构具有独立性,对建筑材料以及成品、制品实施施工现场检测,保证建筑材料及成品、制品必须达到质量合格标准,并要求工地派驻结构工程师和建筑师进行施工工序质量检测。

国内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现状

近年来,随着国内建筑业总量的急剧膨胀,市场需求的不断扩大,服务能力和技术水平都有了较大的提高,我国的建筑工程检测事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带来了检测机构数量的大幅增加。这些检测机构主要包括施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工程质量监督站、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类型。施工企业的内部实验室数量居多,是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主要力量;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机构,在政策上占绝对优势,是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行政监管的主体;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经济结构的盈利性组织,占据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主体。

综合表1、表2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伴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检测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导致检测市场竞争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由于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检测监管不到位,一些检测机构为了争取业务,提高经济效益,采取了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检测市场。

(1)检测机构与质量监督站政企不分

我国的检测机构是事业编制单位,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管理,依附于质量监督站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存在。这种形式促进了检测机构对实体工程质量的监管,也是政府实施监管的主要手段,保障了工程质量。但是,政企不分也导致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不到位。质量监督站既是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机构,又是工程质量监管的仲裁机构,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角色,导致检查和复检处于同一主体,很难保证监管执法的公正、公平。检测机构和质量监督站是被管理和管理关系,隶属同一系统,检测机构听命于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站包庇检测机构,排斥外来其它检测机构,造成检测市场监管发生扭曲和错位现象。

(2)检测监管法规制度不完善

国务院联合各部委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上省市地方政府相继出台的地方法规和制度,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有促进作用,但仍未形成严格的法律制度和监管程序。《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产品质量合格标准不适用此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过程中又参照《产品质量法》,使得法律执行无所适从,执行困难。《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仅明确了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建设单位的责任,未明确检测单位应承担的责任,造成检测单位逃脱建筑工程质量监管第三方责任。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方法及程序需要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以便得到完善的监管制度和法律体系。

(3)检测市场不规范

检测单位与施工单位是被委托与委托关系,在业务上是检测与被检测关系。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为减低成本,竞标低价检测机构。检测机构为了经济利益和降低检测成本,减少检测设备、仪器的使用,减少检测内容,偷工减料,缩短检测时间,构造数据;甚至部分检测机构根本不检测、直接随意编造数据,直接提供虚假报告;还有一些检测机构迫于施工单位的压力,怕被施工单位解除委托关系,为施工单位提供虚假报告。检测机构为追求经济效益,以盲目压价、违规承诺等手段承揽检测业务,给检测行业的信誉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及连锁效应。

(4)检测机构规模和检测人员参差不齐

检测机构规模的参差不齐约束了检测试验参数的建立,检测条件、仪器设备和系统环境等工程质量检测的因素,直接决定了检测业务执行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程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见表3)

检测机构为扩张业务、提升检测业绩,大肆扩充检测队伍,使检测队伍整体素质呈下降趋势。这些检测人员不仅不具备基础知识,而且大都学历低下,尚未未系统学习过结构、施工、设计、勘察等专业知识。

(5)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松散

检测机构制度不健全,聘用无证人员上岗,甚至使用无证人员冒充有证人员上岗,检测内容表格设置不规范,出具的检测报告随意涂改,归档混乱,致使检测工作质量难以得到保证。还有一些社会人员利用检测机构的资质挂靠,从中谋取经济利益。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中存在的诸多不足之处,不仅影响了工程质量,还影响了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更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监管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第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