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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木检尺径的增进单位对木材经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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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分析了现行《原木检验》(GB/T144-2013)检尺径增进单位木材经营影响,提出了检尺径增进单位的修订建议:原木的检尺径大于14cm的,以1cm为一个增进单位为宜,实际尺寸不足1cm时,足0.5cm增进,不足0.5cm舍去。以减少误差,满足木材生产经营需要。

关键词:原木检验;检尺径;木材经营;影响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7015902

1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144-2013)规定:原木的检尺径小于等于14 cm的,以1 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1 cm时,足0.5 cm增进,不足 0.5 cm舍去;检尺径大于14 cm的,以2 cm为一个增进单位,实际尺寸不足2 cm时,足1 cm增进,不足1 cm舍去。该标准的进步在于规定了原木的检尺径小于等于14 cm的,以1 cm为一个增进单位,减小了检尺径的增进单位。但从原木检验的过程中发现,原木检尺径大于14 cm的仍占有相当的比重,以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近3年来的原木销售情况为例,检尺径大于14 cm的原木占51.62%(表1)。

目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原木检验》(GB/T144-2013)规定检尺径大于14 cm的,以2 cm为一个增进单位,仍不太适应木材生产经营的现实需要,主要存在如下3个问题。

2 检尺径增进单位幅度大,造成检量材积与实际材积误差较大

《原木材积表》(GB4814-2013)规定,木材材积与检量尺寸(检尺长、检尺径)有关,由材积计算公式可知,检尺径是决定材积大小的主要因子,因此,检尺径增进单位直接影响到材积的误差,增进单位越大,误差越大。

在过去,林业大多为集体经营,木材产销规模比较大,检尺径增进单位大小对材积误差影响较小。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推进,林业由过去集体经营正逐步转变为林农个体经营,经营规模不断变小,对材积精确度要求也越来越高。通过市场调查发现,为了提高材积准确度,很多林农在交易过程常采用1 cm作为一个增进单位计算材积。而目前实施的《原木检验》(GB/T144-2013)规定,检尺径大于14 cm的,以2 cm为一个增进单位,在实际操作中仍不能适应市场需要,给木材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为了更能贴近市场要求,应对其进行调整,减小检尺径的增进单位,以减少材积误差。

3 检尺径增进单位幅度大,影响木材市场价格的准确定位

商品价值按西方倡导的观念即商品所蕴含的能为消费者提供的效用,因而,木材材积只有是实际的材积,才能反映准确的市场价格。可受目前实施的《原木检验》(GB/T144-2013)规定影响,原木检尺径大于14 cm的木材价格随检尺径变化跳跃幅度过大。以福建省尤溪国有林场木材销售指导价为例,检尺径大于14 cm的杉原木价格检尺径增进单位间跳跃值约40元/m3,检尺径大于14 cm的松、杂原木价格跳跃值约100元/m3。

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木材经营市场也由计划调拨为主转变为个体经营为主,因此,木材检尺径增进单位引起的材积、价格差异难以通过批量之间互相弥补,以直径15 cm,长度4 m杉原木为例,若检尺径以14 cm计算,99.6元/根(按单价1200元/m3计算),若检尺径以16 cm计算,131.44元/根(按单价1240元/m3计算),两者相差31.84元。因此,检尺径增进单位幅度大小直接影响到木材市场的价格定位。

4 检尺径增进单位幅度大,不利于木材检验现场操作

木材小头直径(检尺径)是制约木材使用的主要因素,合理的检尺径增进单位才更能反映木材的实际尺寸。而目前实施的《原木检验》(GB/T144-2013)规定,检尺径大于14 cm的原木检量尺寸与木材的实际大小误差较大。过大的检尺径增进单位,对木材经营供需双方造成较大的利益偏差,因而,对现场木材检验而言,便出现供方希望检尺径按标准往高靠,需方希望检尺径按标准往低靠,这就给木材检验员操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检尺径增进单位幅度过大极易造成检量误差,这给木材检验管理带来一定影响。

5 结论

目前实施的《原木检验》(GB/T144-2013)原木检尺径大于14 cm的,以2 cm为一个增进单位,仍不太适应木材经营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从木材检量现场操作可行性考虑,原木的检尺径大于14 cm的,以1 cm为一个增进单位为宜,实际尺寸不足1 cm时,足0.5 cm增进,不足0.5 cm舍去,以减小检尺径增进单位幅度过大而引起的误差,满足木材生产经营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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