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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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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__县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审批行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高行政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局机关各股室、各司法所及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许可监督管理应遵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究的原则,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一)行政审批许可监督管理实行层级管理。县局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章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行为,并对相关过错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县局各股室、基层司法所具体负责对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审批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章或不适当的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并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二)对行政审批行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要求书面报告行政审批实施情况;

2、听取相关工作的汇报;

3、对实施行政审批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

4、进行暗访巡察,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5、对受理的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三)在监督管理中发现并查实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存在违法违章或不适当情形的,应责令其及时纠正并上报纠正情况。

(四)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的方式方法,方便群众和企业监督。对投诉举报应及时调查、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五)属《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或其上级行政审批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审批许可决定。

(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导致错误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应当根据过错的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并按过错行为的性质、程度予以认定并追究:

1、对情节较轻且及时主动纠正过错行为的责任人员,可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2、对情节较重、造成较严重的影响和一定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由县局纪检监察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违法设定行政审批许可的,由其上一级行政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系统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一级行政审批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

8、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审批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审批许可决定的;

9、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不按规定标准收费的。

(五)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追究过错责任:

1、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尚未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2、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理解错误或者难以操作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过错行为发生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过错责任:

1、干扰、阻碍对过错行为调查的;

2、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3、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行政审批机关不依法履行行政审批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一级行政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